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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腔科室合作协议甲方: 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将位于沌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门诊部口腔科交由乙方合作经营,合作期间经营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非正式理由进行干涉。口腔科医疗设备由乙方自备,科室位于门诊部大门右手侧。2、乙方每年给付甲方人民币拾万壹仟陆佰肆拾元整(101640.00)作为房租,管理费和利润。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付人民币五仟元整(5000.00)作为风险抵押金(备注:协议期满未出现任何问题即全额退还风险抵押金) ,房租和管理费按季度贰万伍仟肆佰壹拾元(25410.00)一次性给付。如乙方月营业额超过人民币贰万伍仟元之后,甲方按乙方超过部分提取
2、10%作为门诊发展基金。3、乙方在经营口腔科期间,必须遵从甲方门诊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卫生管理法规开展业务。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卫生管理部门处罚,一切由乙方自行承担。4、乙方在甲方开业前(即签订协议之日)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医技人员资格证明,并协助甲方将医技人员的执业地点变更至甲方,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聘业务人员进行继续再教育。5、甲方负责口腔科室外装修,乙方负责口腔科室内装修。但乙方装修风格及层次必须由甲方认可,乙方所购医疗器械必须与甲方整体层次相匹配,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权要求甲方进行宣传支持。甲方应不定期的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在甲方进行促销活动过程中,乙方应配合支持。7、乙方所聘请工作人员如需日常生活上的支持,甲方收取生活成本后应给予适当的支持。8、其他事项:乙方经营所需水电费用由乙方每月按水电表核计。9、此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有效期限内除不可抗拒的因素,甲方不能随意终止合同,合同终止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10、本协议期限为一年,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止。每年协议房租,管理费按每年增长 10%核定。合同期限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作协议不允许转让。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