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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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214 号关于公布 2011 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 号),现就 2011 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 2012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1 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42240 元,增幅为 12.5%,月平均工资为 3520 元,日平均工资为 161.8 元,小时平均工资 20.2 元。2

2、011 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39720 元,月平均工资为 3310 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二、2011 年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58032 元,月平均工资为 4836 元,增幅为 12.5%,计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以此为准。三、2012 年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 3520 元计算。四、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 2012 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

3、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9 号文件)执行。五、本通知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附件: 2012 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二一二年二月十九日2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18 号关于公布 2010 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 号),现就 2010 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 2011 年度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

4、知如下:一、2010 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37540 元,增幅为 12%,月平均工资为3128 元,日平均工资为 143.8 元,小时平均工资 18 元。2010 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51586 元,增幅为 14.7%,月平均工资为 4299 元。二、2011 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 3128 元和 4299 元计算。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 2011 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

5、人社局发201073 号文件)执行。四、本通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主题词:人力资源 计划 工资 通知 (共印 50 份)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 年 1 月 25 日印发 附件2011 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项 目 标 准基础养老金 (4299 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过渡性养老金 (4299 元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截至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128 元50%=1564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128 元40%=1251 元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28 元30

6、%=938 元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此项目有变,具体标准待定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3128 元6 个月=18768 元配偶:每月增发 89 元,最低发放标准 832 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额度 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 67 元,最低发放标准 624 元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3128 元6 个月=18768 元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3128 元9 个月=28152 元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3128 元12 个月=37536 元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7、 3128 元2 个月6256 元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3128 元1 个月3128 元防暑降温费 3128 元3%93.8 元143.8 元5%7.2 元中、夜班津贴143.8 元10%14.4 元一档缴费:3128 元 20 625.6 元2010 年 1 月 1 日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二档缴费:3128 元 16 500.5 元天 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文 件津人社局发20108 号关于公布 2009 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4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

8、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 号),现就 2009 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 2010 年度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 009 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33516 元 , 增幅为 7.4 , 月平均工资为 2793 元,日平均工资为 128.4 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6.1 元。2009 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44773 元,增幅为7.7,月平均工资为 3731 元。二、2010 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

9、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 2793 元和 3731 元为基数计算。三、本通知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5附件:2010 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项 目 标 准基础养老金 (3731 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过渡性养老金 (3731 元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截至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793 元50%=1397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793 元40%=1117 元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793 元30%=838 元伤残五级:2793 元 30 个月83790 元伤残六级:2793 元 2

10、5 个月69825 元伤残七级:2793 元 20 个月55860 元伤残八级:2793 元 15 个月41895 元伤残九级:2793 元 10 个月27930 元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十级:2793 元 5 个月13965 元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2793 元6 个月=16758 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793 元60 个月=167580 元配偶: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7.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额度 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7.4%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2793 元6 个月=16758 元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2793 元9 个月

11、=25137 元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2793 元12 个月=33516 元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2793 元2 个月5586 元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2793 元1 个月2793 元防暑降温费 2793 元3%83.8 元128.4 元5%6.4 元中、夜班津贴128.4 元10%12.8 元一档缴费:2793 元 20 559 元2010 年 1 月 1 日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二档缴费:2793 元 16 447 元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劳社部发20083 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

12、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 513 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 10 天增设为 11 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250 天 季工作日:250 天4 季62.5 天/季 月工作日:250 天12 月20.83 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

13、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三、2000 年 3 月 17 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 号)同时废止。 7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劳社局发200850 号关于职工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

14、 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计算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仍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二)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三、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按照劳社部发20083 号文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 21.75 天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即:日

15、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天;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天8 小时)。8四、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3 日起执行,2013 年 1 月 2 日废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劳社局发200919 号关于公布 2008 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 号),现就 2008 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8 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31200 元,增幅为 16.9,月平均工资为 2600 元,日平均工资为 119.5 元,小时平均工资为 14.9 元。2008 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41579 元,增幅为 19,月平均工资为 3465 元。2008 年本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28990 元,增幅为 15.7,月平均工资为 2416 元。二、2009 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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