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组织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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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A XUE YAN JIU法学研究合。3、审讯对策3.1 引导行贿人和受贿人进行博弈 在一对一行受贿案件的审讯中,检察机关往往需要两者的直接言 词 证 据 才 能 达 到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的 要 求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如 果 行 贿 方 和 受 贿 方 把 审 讯 人 员 视 为 博 弈 的 对 手 , 那 么 就 容 易 走 向 恶 性 博 弈 的 审 讯 结 果 。 如 果 行 贿 方 和 受 贿 方 把 对 方 视 为 博 弈 的 对 手 , 那 么 就 容 易 走 向 良 性 博 弈 的 审 讯 结 果 。 纵 观 本 案 的 审 理 过 程 , 审 讯 人 员

2、 一 直 在 有 策 略 性 的 淡 化 行 贿 人 和 受 贿 人 意 识 中 的 与 审 讯 人 员 之 间 的 博 弈 关 系 , 而 是 通 过 语 言 和 一 些 非 直 接 证 据 来 引 导 他 们 把 对 方 视 为 博 弈 的 对 立 面 , 行 受 贿 双 方 借 助 审 讯 人 员 这 个 纽 带 , 不 断 的 进 行 博 弈 。 审 讯 人 员 则 在 两 者 之 间 不 断 传 递 错 误 信 息 , 增 强 两 者 的 这 种 博 弈 心 理。3.2 善于把握运用语言和证据的时机 在本案的第一和第二阶段,审讯人员通过传递错误的信息来引导 行 贿 人 , 使 其 对

3、 和 受 贿 人 之 间 的 攻 守 同 盟 产 生 了 怀 疑 , 不 自 觉 的 把 受 贿 人 放 在 了 和 自 己 博 弈 的 对 立 面 。 此 时 他 对 自 己 拒 不 交 代 会 带 来的 1 的收益已经产生了怀疑,心理开始偏向于 -2。而到了审讯的 第 三 阶 段 , 审 讯 人 员 出 示 了 一 些 更 加 增 加 其 内 心 确 信 的 证 据 , 这 导 致 行 贿 人 内 心 对 受 贿 人 产 生 了 严 重 怀 疑 , 认 为 受 贿 人 可 能 已 经 如 实 交代,而自己坚持拒不认罪则会收到 -2 的收益。行贿人在经过慎重 考虑后,选择了会给自己带来最大收

4、益的行为。在本案的第一和第二阶段,因为选择积极配合和拒不交代对受 贿 人 的 收 益 影 响 并 不 是 很 大 , 受 贿 人 持 着 一 种 破 罐 子 破 摔 的 态 度 ,一 直 坚 持 拒 不 交 代 。 但 是 在 这 两 个 阶 段 , 审 讯 人 员 有 策 略 的 引 导 受 贿 人 , 让 受 贿 人 对 于 自 己 和 行 贿 人 的 攻 守 同 盟 也 产 生 了 怀 疑 , 他 开 始 把 行 贿 人 放 到 了 与 自 己 博 弈 的 对 立 面 , 受 贿 人 下 一 步 采 取 的 行 动 很 大 程 度 上 受 到 他 所 认 为 的 行 贿 人 已 经 采

5、取 的 行 动 的 影 响 。 在 本 案 的 第 三 阶 段 , 审 讯 人 员 已 经 初 步 突 破 了 行 贿 人 , 获 得 了 一 些 只 有 行 贿 人 和 受 贿 人 知 道 的 信 息 , 通 过 有 选 择 性 的 出 示 这 些 信 息 , 让 受 贿 人 确 信 行 贿 人 已 经 如 实 交 代 , 那 么 自 己 坚 持 拒 不 认 罪 的 态 度 只 会 得 到 -5 的收益。同时在博弈关系中,博弈双方从心理上都不会让自己 承 担 最 不 利 的 后 果 而 让 对 方 独 得 最 大 的 收 益 , 也 就 是 说 行 贿 人 不 会 甘 于 承 担 -2 的

6、收 益 而 让 受 贿 人 获 取 -3 或 -4 的 收 益 , 受 贿 人 也 不会甘于承担 -5 的收益而让行贿人得到 0 或 1 的 收 益 。 在 本 案 审 讯 中 , 审 讯 人 员 根 据 博 弈 理 论 来 分 析 两 者 的 心 理 , 并 适 时 的 对 其 做 出 干 扰 和引导,最终取得了预期的审讯效果。参考文献 :1 参见叶德磊等著 : 中 级 微 观 经 济 学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出 版 社2005 年版,第 165 页。2 参 见 丁 利 : “作 为 博 弈 规 则 的 法 律 与 关 于 法 律 的 博 弈 ”, 载 美 道格拉斯G拜耳等著 : 法

7、 律 的 博 弈 分 析 , 严 旭 刚 译 , 法 律 出 版 社 1999 年版,第 1 页。作者 :姚昕,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 张震,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论我国行政组织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文 / 秦 佳 琪【 摘 要 】 健 全 的 组 织 法 制 是 依 法 行 政 的 基 本 条 件 之 一 , 而 行 政 组 织 法 的 完 善 与 否 又 是 能 否 构 建 合 理 的 行 政 组 织 体 制 的 重 要 前 提 , 应 该 从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 实 现 依 法 治 国 方 略 的 高 度 认 识 行 政 组 织 法 建 设 这 一 重 大 课题,推动行政组

8、织法的建设与完善。【关键词】行政组织法 ;组织法制 ; 行 政 组 织一、我国行政组织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总体来看,我国的行政组织立法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我 国 目 前 有 关 行 政 组 织 的 法 律 数 量 太 少 , 更 不 用 说 形 成 一 个 比 较 完 整 的 法 律 体 系 了 。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体 系 中 涉 及 行 政 组 织 的 主 要 有 国 务 院 组 织 法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关 于 国 务 院 机 构

9、改 革 方 案 的 决 定 以 及 随 后 由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以 决 定 形 式 颁 布 的 若 干 规 范 性 文 件 , 其 余 的 行 政 组 织 法 渊 源 多 以 国 务 院 条 例 或 规 定 的 形 式 出 现 。 当 然 , 如 果 从 更 宽 泛 的 范 围 来 看 , 宪 法 以 及 立 法 法 , 还 有 其 它 若 干 单 行 法 律 中 有 关 行 政 组 织 的 规 定 其 实 都 属 于 行 政 组 织 法 的 渊 源 。 但 是 , 即 使 是 这 些 已 经 制 定 出 来 的 组 织 法 也 存 在 不 容 忽 视 的 问 题 , 以 国 务 院

10、组 织 法 为 例 , 这 一 法 律 的 主 要 缺 陷 是 过 于 简 约 , 许 多 应 该 规 范 的 问 题 没 有 说 清 , 而 法 律 的 简 约 必 然 就 增 加 了 法 律 的 灵 活 性 , 相 应 的 , 机 构 设 置 的 随 意 性 也 随 之 增 加 , 这 不 免 为 机 构 膨 胀 预 留 了 制度空间,而且该法自 1982 年制定以来尚未进行任何修改,已不能适 应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的 运 作 框 架 并 反 映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的 要 求 。 这 反 映 了 我 国 行 政 组 织 立 法 的 内 容 过 于 粗 疏 和 原 则 , 不 能

11、 被 很 好 的 直 接 运 用到行政组织实践中,也不能起到应有规范作用。行政组织立法上的不足和内容规定上的粗疏,具体到行政实践 中 , 肯 定 会 使 行 政 组 织 的 设 立 过 程 缺 少 规 范 性 , 比 如 , 一 些 行 政 机 构 的 设 立 完 全 不 是 依 靠 法 律 的 规 范 而 仅 仅 是 依 靠 领 导 个 人 的 指 令 , 其 最 直 接 表 现 就 是 “行 政 组 织 过 程 的 无 序 ”以 及 “行 政 组 织 结 果 的 非 理 性 ”。 “行 政 组 织 过 程 的 无 序 ”最 主 要 的 表 现 即 为 行 政 组 织 权 的 归 属 对 象

12、 不 明 确 , 一 些 关 涉 行 政 组 织 的 决 定 , 甚 至 是 有 些 重 大 的 行 政 组 织 制 度 , 例 如 行 政 机 构 改 革 以 及 中 央 和 地 方 的 财 权 划 分 等 , 很 多 时 候 都 仅 由 行 政 机 关 单 方 面 做 出 , 既 没 有 听 取 专 家 的 讨 论 意 见 也 没 有 经 过 立 法 机 关 的 监 督 , 普 通 民 众 就 更 不 可 能 有 机 会 参 与 行 政 组 织 法 的 制 订 了 。 “行 政 组 织 结 果 的 非 理 性 ”的 主 要 表 现 有 : 行 政 组 织 的设立过程无序,机构林立、规模失控

13、 ; 行 政 职 权 的 职 能 交 叉 严 重 、 权限界定不清。我国自 1982 年起已进行过六次大规模的国务院机构 改 革 , 但 是 我 国 一 直 存 在 着 机 构 精 简 后 再 度 膨 胀 的 问 题 , 有 时 这 个 问 题 甚 至 更 严 重 ,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仅 没 有 减 少 数 量 反 而 变 得 更 加 冗 杂 。 政 府 财 政 变 成 “吃 饭 财 政 ”, 极 大 加 重 了 国 家 的 财 政 负 担 。 行 政 组 织 法 的 发 展 缺 位 , 不 仅 与 我 国 当 前 正 在 进 行 的 行 政 改 革 实 践 不 相

14、 符 合 , 更 制 约 并 影 响 了 我 国 公 共 行 政 的 发 展 和 现 代 化 进 程 。 何况我国已于 2001 年加入 WTO, WTO 的许多原则和精神以及我国 入 世 时 的 承 诺 对 行 政 组 织 法 有 很 多 直 接 的 要 求 , 而 我 国 行 政 组 织 法82的 现 状 与 这 些 要 求 还 相 去 甚 远 , 我 国 目 前 的 行 政 组 织 法 体 系 显 然 已 经到了亟待完善改进的时刻。二、我国行政组织法制发展迟缓的原因分析我 国 的 行 政 法 治 事 业 自 改 革 开 放 三 十 年 来 已 取 得 了 长 足 的 发 展 , 但 行

15、政 组 织 法 却 一 直 未 得 到 重 视 和 有 效 发 展 , 究 其 原 因 , 有 我 国 关 于 行 政 组 织 法 研 究 上 的 欠 缺 , 也 有 我 国 当 前 执 政 主 体 认 识 上 的 局 限 , 比 如 我 国 就 有 一 些 学 者 认 为 在 我 国 制 定 行 政 组 织 法 并 没 有 实 际 意 义 , 因 为 在 行 政 组 织 领 域 一 向 是 政 策 大 于 法 律 , 这 反 映 出 我 国 在 行 政 组 织 领 域 存 在 法 律 虚 无 主 义 。 但 是 深 入 研 究 后 不 难 发 现 , 制 约我国行政组织法发展的更深刻的原因有

16、两个 : 一 是 立 法 动 力 不 足 , 二是行政改革自身的局限。目前我国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还是国务院都不十分重视行政组 织立法。在宪法第 89 条的规定中行政组织的部分立法权被赋予 了 国 务 院 , 且 在 实 践 中 , 国 务 院 负 责 主 持 行 政 改 革 , 人 大 只 是 行 使 了 部 分 批 准 权 。 因 此 , 正 是 由 于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对 行 政 改 革 的 参 与 不 多 , 难 以 通 过 实 践 获 得 丰 富 的 经 验 , 且 行 政 组 织 立 法 又 涉 及 中 央 与 地 方 的 利 益 调 整 、 行 政 部 门 权 力 的 配 置 等 复 杂 而 棘 手 的 问 题 , 使 得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对 行 政 组 织 立 法 难 以 怀 有 热 情 。 但 是 中 央 与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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