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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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类型及特点2011-3-23 13:58:26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类型及特点我国 79 年刑法规定了 192 个罪名,其中牵涉到职务经济犯罪的有 20 多个,1997 年刑法修订后规定的罪名有 418 个,其中国企可能涉及的职务经济犯罪有 100 多个。特别是,刑法规定国企作为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的有几十个罪名。但是作为国企及其管理人员,在不清楚这些罪名的情况下,陷入法网的情况屡见不鲜。现将所涉罪名简介如下:(1) 贪污罪(2)私分国有资产罪(3)受贿罪(4)行贿罪(5)挪用公款罪(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9)挪用特定款物罪(10)单

2、位受贿罪(11)向单位行贿罪(12)介绍贿赂罪(13)单位行贿罪(14)隐瞒境外存款罪(15)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20)逃汇罪(21)合同诈骗罪(2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23)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24)妨害清算罪(25)重大责任事故罪(2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7)消防责任事故罪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发案特点:1、从案件数量来看,发案率居高不下,仅次于金融系统的犯罪;大案要案增多,危害严重。数额越来越大,从几万、几十万发展到几百万、几千万,私设小

3、金库的情况相当严重、普遍。小金库往往是滋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温床。2、从案件性质来看,挪用公款、贪污和受贿案件居多。也经常出现诸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这些新型犯罪。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成为国企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其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有的人用犯罪所得的赃款开公司、办企业,有的用赃款参与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的经营。少数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身在曹营心在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挪用公款为自己或亲友开设的同类公司谋取私利的犯罪,已成为新形势下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3、从案犯身份来看,以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居多;在下属

4、企业兼职的企业领导和派驻机构中的负责人员犯罪也很突出,发案集中在热门行业、亏损企业及品牌企业。过去,国企职务经济犯罪大都集中在财务保管人员身上,而近几年来,这些人员犯罪却相对减少。4、从案犯年龄来看,呈现多层次化。与政府及其他国有单位一样呈现“59 岁”、“26 岁”、“39 岁”现象。 “59 岁现象”具有五个特点:一是犯罪者都临近退休或离休,或者是在退居二线之前。二是犯罪人大都经过长期从政考验,大部分属于中、高级官员,有的级别相当高。三是这些干部在长期工作中总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大多数人一生清廉,没有给自己捞到什么好处。四是主要是受贿、挪用、贪污。五是心理不平衡。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5、”。还想拥有通过金钱换回权势的“感觉”。“39 岁现象”有四个特点:一是犯罪人主要 60 年代初出生,80 年代末开始走上领导岗位。二是大部分发生在中层干部中间。三是以行贿为主,表现为买官卖官,为保证获取官位,尽其所能以钱换权。四是买官得到官位后变本加厉受贿、贪污,捞回投资成本。造成“39岁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干部选拨、任用方面存在的问题。5、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受贿从“被动”走向“主动”。在计划经济时代,国企人员犯受贿罪多是被动受贿或被“拉下水”的,行为过程表现为“半推半就”,一边推辞,一边接受的特点,而现在多表现为主动性,他们不惜牺牲、损害企业利益同行贿人进行权钱交易,认为“不捞白不捞,捞了

6、也白捞,过去没捞,现在抓紧捞”。6、从犯罪形态看,企业负责人相互勾结,“窝案”、“窜案”多。往往是“一查一窝,一挖一串”。一些企业负责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作案,不再是“单兵作战”的个人,而是“利益均沾”的集合体。这一趋势主要表现在亲友集体职务经济犯罪、管理层集体职务经济犯罪及单位职务经济犯罪:亲友集体职务经济犯罪。此种腐败以权力为基础,以金钱为目标,往往是家庭成员多人参与,成为腐败现象中的一个独特现象。另外色情腐败也很难严重。7、犯罪动机从享乐型、满足生活资料型向投资营利型转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犯罪分子看到企业经营能长期获取大量的利润,因此作案的目的不只限于满足一时的消费和占有,作案对

7、象也不仅限于钱和物,而出现了由生活资料的占有向生产资料的占有转化,从财物的积累向资本的积累转化,通过资本运营使钱生钱,以满足未来更高的需求。8、从犯罪手段看,出现公开性与隐蔽性并存,智能化、多样化犯罪与鲁莽型、法盲型犯罪并存的多极现象。9、携款潜逃较多,特别是外逃疑犯人数不断攀升。 “捞了就跑,跑了就了。”最近几年,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卷巨款潜逃海外,海外追逃,也因此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行动。10、反侦查能力增强,潜伏期变长。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受到打击后,普遍增强了反侦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他们以智能、金钱、权势和人情等伎俩,实施反侦查,千方百计对抗查处

8、,逃避打击。他们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方法及有关政策法律有所了解,对要害罪证十分敏感。有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就考虑、策划了退路,订立了攻守同盟,采取了自我保护的反侦查措施。当前突出的表现是案犯隐匿罪证,隐蔽转移赃款,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手段串证、串供,与检察机关周旋、对抗,直至携款潜逃。二、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特殊成因分析国企职务经济犯罪成因是一个多种因素揉合在一起有机地发生作用的系统,情况相当复杂。主要有四方面:1、间接的、宏观上的原因涉及到全民所有制等国家制度方面的问题。通俗地讲,国家大量的钱由个人管理,是完全基于对善良人性的高度信赖,但是没有好的机制约束,国有资产流失在所难免。2、来源于国企

9、外部的、对国企职务经济犯罪产生直接影响的原因。当前,企业普遍实行政企分开,在强调企业自主权时,政府却放松了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尤其是对国企领导者的监督,“一把手变成了一霸手”。权力一旦失去了制约与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在组织人事上,企业用人存在“重关系,轻政治”、 “重能力,轻品性”,采用人治的暗箱操作的用人方式等缺陷。用人腐败、司法也腐败。3、财产申报等制度未建立或不完善。我国近几年在党政机关干部中也实行了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应当在继续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要制定以反腐败法为主体的各项单行法规,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

10、加强事前预防性制度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法规体系。4、税制不合理等等。惩罚力度,特别惩罚面不够,惩罚的方式不公或非法,大量的犯罪黑数存在,造成司法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相反,确引起了不少副作用,出事者给人一种“当衰“的感觉。5、企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当前国有企业体制转换的特殊历史环境下,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造成管理制约制度上的漏洞,一些企业在逐步摆脱政府部门的管理权,国家对其的管理、监督制约不到位,同时也忽略了企业内部制约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未形成,却形成“上级没时间监督;同级没有胆量监督;班子部没人能监督;老百姓不知情无法监督;董事不管事,监事不监

11、事,股东成摆设”的局面。国企虽设有纪检、审计、工会等组织,但其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职能未能发挥。另外国企的分配制度不合理,工资低。三、国企职务经济犯罪风险防范国企职务经济犯罪风险防范,要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治理。我想结合自己的办案体会重点谈一下从国企及其管理人员个人的角度,完全可以做得到的防范对策。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应该是自身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应该是你及你所在单位的终身朋友和顾问。A、最基本的是要真正懂法,特别是要重视刑法。懂法后当然要守法。B、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交一些贴身的、有水平的律师界的朋友。C、要结合运用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与外部法律顾问相结合。第二,作为一个普通公

12、民,应该清清白白做人,认认真真做事;作为一个国企管理者应该牢记自己所从事的是高风险的“高空作业”,要给自己准确定位。A、清白地做人,认真地做事。B、牢记自己所从事的是高风险的“高空作业”。与一般公民相比,由于存在不少专门针对国企犯罪的法条,所以企业家的刑事风险要更大;与企业的一般职工相比,企业领导人员的刑事风险更大,刑法规定的一百多个单位犯罪都与单位领导有关(双罚制)。甚至,企业领导人员的刑事风险比当官的还要大。这种情况下,就要“居安思危”,尤其对于身居高位者。C、准确定位。包括两方面,一是选择职业,二是自身职业能力的定位。第三,加大力度完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往往涉及到政治问题

13、,牵一发而动全身,拆东墙补西墙,对于一种实践已经证明已经成熟的机制采用所谓的扬弃地吸收,则只会导致机制不伦不类,在这种机制下,实际上一直出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犯罪景象。实践已证明,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不光是企业单方面的事情,也不一定能大幅度减少国企的亏损和管理人员的经济犯罪。我们已经注意到,国企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对刑事风险防范的确也起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国企内部非领导者的犯罪具有较好的防范作用。对领导者的监督应主要依赖国企外部的权力约束。国企本身所能关心的更多的是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我们国家有所忽视,作为国企管理人员而言,要给予关心,却心有余而力不足。要加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明确其职权。彻底、完全地按照公司法等关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规定来规范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对企业内部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使这些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不再因自身人权、财权受制于监督客体而出现不敢监督、监督不了的情况。 重新审视工会的地位及作用,应将依靠职工群众开展民主监督提高到较高的位置。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企业重大问题向职代会报告制度、职工群众民主评议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让职工群众能够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加强职工主人翁的地位及责任感对国有资产的监控起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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