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农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加盟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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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中牧农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加盟合同甲方:中牧农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加盟甲方“中牧农业连锁经营项目”,开办“中牧连锁 店(编号: )”事宜,达成合同如下:第一条 授权加盟的规定1、 中牧农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是管理“中牧连锁经营项目”的唯一组织,“中牧连锁”(包含商号、商标)及其店面营运指导方案均由甲方授权,受法律保护,未经甲方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使用。2、 合同所授权加盟的涵义为:在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经营理念的基础上,甲方授权乙方作为“中牧农业连锁经营项目”新成员,在 以“中牧连锁 店”(以下简称连锁店)的名称开展经

2、营活动。3、甲、乙双方均为独立法人实体,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本合同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建立一家连锁店(仅一个独立的店面)。第二条 保证金与授权加盟费1、 保证金与加盟费的内容(1) 保证金:用于甲方授权经营风险的保证,作为乙方不从事授权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而对甲方商誉、品牌造成损害的资金保证。同时保证金也可部分用于抵扣货款,但乙方需及时进行补足。如乙方有欠款(包括货款、违约性惩罚金),甲方可从保证金中直接抵扣。(2) 授权加盟费:甲方商号、商标的使用费;甲方系统的技术培训费;甲方系统的店面营运指导方案的使用费。2、 收费办法(1)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作为授权加盟

3、费,其中人民币(大写) 元为加盟店信息系统配置费;合同保证金(大写) 元整(保证金的80%可抵货款);(2) 乙方自取得甲方授权之日起每年向甲方支付品牌使用、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网络服务及全国性广告宣传、公关活动、日常经营指导等相关费用,第一年免交)共人民币(大写) 元;3、 退费办法 加盟费、管理费不退。 本合同期满且双方不再续约,乙方无本合同所列违约情形的;或因甲方出现本合同第八条所列重大违约事项乙方要求退出中牧连锁体系的,在确认乙方已完全停止使用甲方标识等知识产权后,甲方将全部退还乙方保证金余额。第三条 区域保护双方确定乙方具体经营范围为 。 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经甲方同意后,在保护商

4、圈内变更经营场地。第四条 培训及营运支持1、 甲方首批免费培训乙方指定人员 名,培训计划由甲方统一安排;2、 乙方指定人员在培训过程中,需服从甲方管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 乙方日后可按照甲方培训计划继续派遣人员免费参加培训,原则上每年不高于3人次;4、 甲方根据门店选址标准和统一的VI设计标准对乙方门店选址及店面设计提供支持,开业前甲方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开业经营。第五条 开业用品购买及配送1、 乙方开业前需配备规定的各项硬件设备;2、 乙方向甲方购买产品,不论品种及数量均可享受连锁优惠价;3、 乙方购货可用传真方式或连锁总部的管理信息系统通知甲方,并将所需款项及时汇至甲方指定银

5、行帐户,款到后甲方即行发运至乙方。第六条 订货与退货处理1、 乙方每次应按甲方流程订货,不得私自进货。2、 乙方购货可用传真方式或管理信息系统通知甲方并进行确认,将货款及时汇至甲方指定银行帐户,款到后甲方即行发运至乙方接货地点;或以部分保证金充抵货款,但下次采购前要补足保证金。3、 乙方订购货品时,应在订货单上将所需商品、规格、数量与预定出货日期等事项填妥,甲方配送单位斟酌实际情形配合出货。4、 货品配发后,如非质量或数量短缺问题,乙方不得任意拒收或退回。5、 货品配送到乙方后,由乙方在发货单上盖章或由店长签字(盖章),并将复印件传真甲方,作为甲方货物送达的凭据。6、 乙方要求退货、换货和调货

6、必须以传真或通过管理信息系统(MIS)通知甲方,由甲方确认后统筹安排处理,由此产生的二次物流费用等由甲方协调有关责任方(如产品质量问题)或受益方(如调货)负担。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1) 对商号、商标及其店面营运指导方案等商业秘密拥有专有权;(2) 加盟店的店面设计、店堂布局遵照甲方规定。乙方门店建设须要经过甲方验收后方可开业经营;(3) 有权按本合同向乙方收取规定费用;(4) 获得乙方相关经营信息;(5) 当甲方专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协助。2、 甲方的义务(1) 提供商号、商标及VI形象识别系统等相关无形资产供乙方使用;(2) 向乙方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7、;(3) 提供乙方订购的产品;(4) 提供持续的网站服务及全国性广告宣传、公关活动,树立中牧连锁良好的市场形象和企业品牌;(5) 向乙方提供长期店面营运指导;(6) 为提高乙方的竞争能力,甲方积极提供其他扶持和服务。3、 乙方的权利(1) 获得甲方商号、商标、VI形象系统及店面营运指导方案在本合同约定门店的使用权;(2) 获得甲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3) 获得甲方在全国性广告宣传、公关活动方面的支持;(4) 甲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或其他项目时,乙方享有优先权;(5) 对于甲方代理的产品,经过考察确认后,乙方可优先成为约定商圈的代理商。4、 乙方的义务(1) 遵守甲方商号、商

8、标的使用规范,接受甲方及区域配送管理中心及总部的监督与管理;(2) 遵守甲方统一的VI方案,按照甲方标准布置店面及门店外部标志;(3) 未经许可,不得将甲方的商号、商标及店面营运指导方案用于第三方或泄露给第三方;(4) 乙方门店变更、搬迁,或办理中牧连锁的分支营业机构,须报甲方并得到甲方批准;(5) 乙方需要采购甲方产品目录外的产品,须经甲方核准并授权。第八条 违约事项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加盟合同,并酌情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1、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经营或擅自销售未经甲方核准的商品,私自增设分店,未依规定使用授权的甲方企业识别系统、制作物、设备等;2、 不能按照甲

9、方要求及时提供经营等相关信息,不能依约给付货款等债务; 3、 乙方其他有损甲方形象、商誉的行为;甲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违约,乙方有权退出中牧连锁体系,并要求全部退还其保证金余额:1、在约定商圈范围及合同有效期限内,未与乙方协商再增设门店;2、无故未按合同约定超过六个月不给乙方供货;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门店VI设计及营运指导。第九条 合同期限与续约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为 年。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续签合同。第十条 其他事项1、 加盟店开业后的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加盟店可以继续销售本合同签定前的自购合格产品,新购产品可自行洽谈,但采购流程须统一切换进入连锁系统;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3、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4、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署于北京,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中牧农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 地址: 总部基地八区18号楼7层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邮编: 100070 邮编: 电话:(010)51118352 传真:(010)51118358 电话: 传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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