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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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巨鹿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巨鹿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编印二 九 年 八 月-2-目 录1、巨 鹿 县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法 22、巨 鹿 县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93、巨 鹿 县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办 理 规 则 114、巨 鹿 县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入 厅 单 位 窗 口 和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办 法 145、巨 鹿 县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考 勤 制 度 196、巨 鹿 县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217、巨 鹿 县 行 政

2、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服 务 规 范 238、巨 鹿 县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269、巨 鹿 县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计 算 机 管 理 制 度 2810、巨 鹿 县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保 洁 工 作 制 度 30-3-巨 鹿 县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落 实 工 作 责 任 ,规 范 各 项 管 理 ,确 保 巨 鹿 县 行 政 服 务中 心 (以 下 简 称 中 心 )正 常 运 转 ,根 据 国 家 、省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中 心 是

3、全 县 统 一 集 中 办 理 各 类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或 公 共 行政 服 务 事 项 的 场 所 。第 三 条 县 政 府 各 部 门 凡 有 审 批 事 项 的 ,都 应 进 入 中 心 进 行 审批 ,确 属 不 能 进 入 的 ,须 报 县 政 府 批 准 。凡 进 入 中 心 的 审 批 事 项 ,各 部门 不 得 在 中 心 外 再 行 审 批 。在 中 心 联 合 审 批 的 ,由 牵 头 部 门 负 责 ,必要 时 召 开 联 审 会 议 。联 合 审 批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的 ,由 中 心 管 委 会 协 调或 报 请 县 政 府 审 定 。第 四 条 中

4、 心 的 各 单 位 窗 口 ,应 坚 持 “服 务 至 上 、优 质 高 效 、公 开透 明 ”的 原 则 ,实 行 “一 站 式 ”服 务 。中 心 以 “公 开 、便 民 、优 质 、高 效 ”为服 务 宗 旨 。中 心 实 行 审 批 依 据 、审 批 标 准 、审 批 程 序 、审 批 条 件 、审 批时 限 及 收 费 标 准 “六 公 开 ”制 度 ;实 行 承 诺 制 度 、统 一 收 费 制 度 、一 门 办结 制 度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窗 口 负 责 人 制 度 、主 管 领 导 负 责 制 度 、中 心 窗口 专 用 章 制 度 、工 作 人 员 轮 岗 制 度

5、 等 。第 二 章 中 心 管 理 机 构第 五 条 巨 鹿 县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管 委 会 (以 下 简 称 中 心 管 委 会 ),是县 委 、县 政 府 派 出 常 设 正 科 级 工 作 机 构 ,授 权 负 责 对 中 心 进 行 管 理 。第 六 条 中 心 管 委 会 职 责 和 权 限 :(一 )负 责 制 定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并 组 织-4-实 施 ;(二 )负 责 指 导 、协 调 各 单 位 窗 口 开 展 行 政 审 批 或 公 共 行 政 服 务 工作 ,负 责 中 心 业 务 协 调 和 业 务 统 计

6、;(三 )协 调 联 合 审 批 事 项 ,跟 踪 重 点 审 批 事 项 的 运 行 情 况 ;(四 )负 责 对 进 入 服 务 中 心 服 务 项 目 的 确 定 、调 整 ,对 项 目 办 理 情 况进 行 协 调 、督 查 ;(五 )负 责 窗 口 人 员 的 考 勤 、考 核 和 工 作 纪 律 ;(六 )负 责 中 心 的 业 务 培 训 、安 全 保 卫 、物 业 管 理 等 日 常 工 作 ;(七 )承 办 县 委 、县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七 条 中 心 成 立 党 、团 组 织 ,负 责 各 单 位 派 驻 中 心 人 员 的 党 、团 事 务 工

7、作 。第 八 条 中 心 成 立 安 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建 立 安 全 工 作 责 任 制 ,教育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树 立 安 全 第 一 的 思 想 ,增 强 防 范 意 识 ,切 实 做 好 防 火 、防 盗 、防 丢 失 、防 造 假 、防 计 算 机 病 毒 等 工 作 。中 心 设 立 专 门 收 费 窗 口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收 费 在 中 心 统 一 收 缴 ,统 一 管 理 。第 三 章 窗 口 负 责 人第 九 条 凡 进 驻 中 心 的 县 政 府 各 部 门 ,均 应 明 确 窗 口 负 责 人 。第 十 条 窗 口 负 责 人 由 本 部

8、 门 正 式 任 命 并 充 分 授 权 ,接 受 本 部门 和 中 心 管 理 机 构 双 重 领 导 。第 十 一 条 窗 口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一 )代 表 本 部 门 在 中 心 行 使 行 政 审 批 事 务 职 权 ,并 对 本 部 门 行 政审 批 事 务 负 责 ;-5-(二 )负 责 协 调 本 部 门 承 诺 办 理 事 项 和 上 报 办 理 事 项 ,组 织 本 部 门牵 头 的 联 合 办 理 事 项 ,参 与 其 他 部 门 牵 头 的 联 合 办 理 事 项 。代 表 本 部门 签 署 联 合 审 批 事 项 的 会 签 意 见 ,参 加 联 审 会 议

9、 。联 办 件 牵 头 部 门 的窗 口 负 责 人 负 责 组 织 联 合 审 批 事 项 的 会 签 ,协 助 中 心 管 委 会 召 集 联 审会 议 ;(三 )接 受 中 心 管 委 会 的 日 常 领 导 ,负 责 本 部 门 与 中 心 管 委 会 办 公室 的 联 络 工 作 ,协 助 中 心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做 好 本 部 门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的 管理 工 作 ;(四 )负 责 指 导 本 部 门 窗 口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五 )负 责 本 部 门 中 心 窗 口 专 用 章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六 )按 权 限 管 理 本 部 门

10、 窗 口 的 其 他 事 务 。第 四 章 工 作 人 员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工 作 人 员 ,是 指 在 中 心 从 事 审 批 及 其 他公 共 服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第 十 三 条 中 心 管 委 会 对 各 窗 口 及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实 行 月 、季 、年考 核 ,并 提 出 年 度 考 核 等 次 的 意 见 。其 中 ,对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意见 经 县 考 核 办 核 定 后 记 入 本 人 档 案 ;对 窗 口 的 考 评 意 见 作 为 县 政 府 对其 派 出 部 门 年 终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评 的 重 要 依 据

11、 之 一 。第 十 四 条 工 作 人 员 轮 岗 离 任 ,须 报 请 中 心 管 委 会 同 意 ,并 对 其做 出 评 定 ,作 为 各 部 门 使 用 晋 升 的 依 据 。第 十 五 条 对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六 个 方 面 :(一 )思 想 品 德 :是 否 热 爱 本 职 岗 位 ,是 否 信 守 职 业 道 德 ,能 否 全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二 )业 务 技 能 :是 否 精 通 与 岗 位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6-是 否 掌 握 本 岗 位 所 需 要 的 专 业 知 识 ,能 否 很

12、 好 地 履 行 自 己 的 工 作 职 责 ;(三 )办 事 效 率 :能 否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审 批 工 作 和 应履 行 的 审 批 手 续 ,能 否 保 证 审 批 的 质 量 和 效 果 ;(四 )服 务 态 度 :能 否 使 用 文 明 用 语 与 服 务 对 象 对 话 ,是 否 热 情 接待 服 务 对 象 ,是 否 达 到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五 )遵 章 守 制 :是 否 严 格 遵 守 中 心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是 否 廉 洁 从政 ,能 否 秉 公 审 批 ,不 徇 私 情 ;(六 )工 作 形 象 :是 否 在

13、工 作 中 仪 表 整 洁 、举 止 文 明 ,能 否 体 现 国家 公 务 员 的 良 好 形 象 。第 十 六 条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奖 励 和 处 分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市 有关 公 务 员 管 理 办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称职 、基 本 称 职 、不 称 职 。第 十 七 条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下列 规 定 :(一 )不 准 向 审 批 服 务 对 象 索 取 钱 物 或 报 销 应 由 个 人 支 付 的 各 种费 用 及 接 受

14、礼 金 、有 价 证 券 和 支 付 凭 证 等 ;(二 )不 准 接 受 审 批 服 务 对 象 的 礼 物 馈 赠 和 宴 请 ,不 准 借 婚 丧 乔迁 、出 国 之 机 向 审 批 服 务 对 象 敛 财 ;(三 )不 准 参 加 审 批 服 务 对 象 的 庆 典 活 动 或 接 受 审 批 服 务 对 象 安排 的 境 内 外 旅 游 ;(四 )不 准 借 、占 用 审 批 服 务 对 象 或 其 所 属 单 位 的 移 动 电 话 、交 通工 具 等 ;(五 )不 准 违 反 承 诺 规 定 ,拖 延 审 批 时 间 或 向 服 务 对 象 刁 难 、卡 要 ;-7-(六 )不

15、准 利 用 行 政 审 批 的 权 力 从 事 经 商 办 企 业 活 动 ,不 准 在 审批 企 业 中 投 资 入 股 ,在 经 济 实 体 中 兼 职 和 索 取 酬 谢 ;(七 )不 准 违 反 规 定 从 事 有 偿 的 中 介 活 动 或 在 审 批 职 权 范 围 内 的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经 济 实 体 中 发 生 商 品 、劳 务 、借 贷 、担 保 等 经 济 关 系 ;(八 )不 准 为 亲 友 经 商 办 企 业 提 供 便 利 和 优 惠 条 件 ,为 不 够 审 批条 件 的 亲 友 违 规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九 )不

16、准 为 亲 友 招 揽 业 务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或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伙同 亲 友 或 以 亲 友 的 名 义 经 商 办 企 业 ;(十 )不 准 利 用 职 权 要 求 服 务 对 象 安 排 自 己 配 偶 、子 女 和 亲 友 工作 ;(十 一 )不 准 违 反 国 家 、省 、市 其 他 有 关 廉 洁 自 律 的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或 有 违 纪 行 为 的 ,在 中心 管 委 会 调 换 通 知 下 达 后 ,派 出 部 门 应 当 立 即 调 换 。部 门 提 出 调 换 窗口 工 作 人 员 或 临 时 派 人 顶 岗 时 ,应 经 中 心 管 委 会 同 意 。第 五 章 中 心 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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