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安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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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安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二、意外残疾保险金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责任免除事项一、投保人、

2、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

3、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退保的损失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条款目录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第五条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及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七条第二期以后或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附加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 第九条如实告知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第十一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第十三条失踪处理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六条职业、职务或工种变更的通知

4、第十七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九条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条批注 第二十一条释义 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 索引 条款内容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

5、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二、被保险人:指主合同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时,年龄不满六十六周岁的主合同被保险人或其配偶 释一 或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六周岁的子女 释二 或继子女 释三 并经记载于保险单上的。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释四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

6、保险金额总和不可以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本公司不负责任,本公司并应无息退还该超过无效部分的已交保险费给投保人。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一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本公司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各项给付之和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

7、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一属更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分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扣除。本附加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一款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分别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蒙受烧烫伤的伤害,于医院住院治疗并经诊断符合下列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一、二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百分之十五以上。二、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三、头、颈

8、部位的烧伤及腐蚀伤(如附表二所示) 。第四条 责 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 致被保 险 人身故、 导 致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或蒙受 烧烫伤 的 伤害,本公司不承担 给 付保 险 金的 责 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 险 人的故意行 为 ;二、被保 险 人故意犯罪、拒捕、自 伤 身体;三、被保 险 人因 醉酒 释 五 或受酒精、 管制 药 物 释 六 的影响而 导 致的意外;四、被保 险 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 险 人 饮 酒后 驾驶 释 七 、无有效 驾驶执 照 驾驶 ,或 驾驶 无有效行 驶证 的机 动 交通工具;六、被保 险 人因疾病、妊娠、流 产 、分娩、 药 物 过 敏

9、、整容手 术 或其他 医 疗 事故 释 八 导 致的 伤 害;七、被保 险 人因患 艾滋病( AIDS)释 九 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HIV)释 十 ;八、 战 争、 军 事行 动 、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 辐 射或核 污 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十、被保 险 人 进 行 潜水 释 十一 、滑水、滑雪、 轮 滑、滑板、滑板 车 、滑翔翼、跳 伞 、攀岩运 动释 十二 或 探 险 活 动 释 十三 ;十一、被保 险 人 进 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 马术 、武 术 、拳 击 的比 赛 或被保 险 人进 行 特技 释 十四 表演、各种 车辆 表演、 赛马 或 赛车 等。前述 责 任免除情

10、形 发 生 导 致被保 险 人身故 时 ,本附加合同中 该 被保 险 人的效力 终 止。本公司将按日数比例 计 算退 还该 被保 险 人的 未 满 期保 险费 释 十五 。第五条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及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主合同有效期间内,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前,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均无反对的意思表示的,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一年。续保的始期以原附加合同届满日的次日为准。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生效日。投保人已交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后至本附加合同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如属中途申请附加的,以本

11、附加合同上所批注的日期为生效日。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如属中途申请附加的,本期应交保险费按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至主合同下一期保险费到期日的日数比例计算交付。自下一期起,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主合同如为终身险的,于主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改以年交交费方式交付。第七条第二期以后或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分期交付的第二期以后或续保保险费,投保人应按主合同所载的交费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本公司将签发发票作为交费凭证。本公司如派员收取保险费的,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或续保保险费到期未交

12、付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由给付保险金内扣除欠交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亦同时中止。第八条附加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起的两年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复效的书面形式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释十六 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交付保险费后,自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恢复。其保险费应按当期应交保险费,就未到期的

13、日数比例计算。但主合同未申请复效的,本附加合同不可以申请复效。第九条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部分。前款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经过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但本附加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

14、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 释十七 后退还保险费。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投保人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本公司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十条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附加合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本公司接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当期已交的本附加合同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一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效力即行终止。如有未满期保险费,本公司应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一、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二、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主合同的;三、主合同已经终止或投保人及本公司双方中的任一方为不续保的意思表示的;四、主合同经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的;五、主合同被保险人、配偶于满六十六周岁的主合同生效对应日,或子女、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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