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物资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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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宗物资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公司物资招标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保证物资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性,根据我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公司物资招标管理主要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招标的具体事宜,由评标小组确定中标单位。第三条 公司招标流程为:(1) 招标邀请;(2) 物资质量评定(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详附件 1);(3) 对评定合格的供应商递送书面邀请函;(4) 供应商投标报价,招标小组定标;(5) 试用期考核;(6) 签署合同履行双方职责。第四条 采购招标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

2、用原则和节约原则。任何项目或个人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申诉、举报和批评权。第二章管理机构与主要职责第五条 公司物资招标工作的管理机构为物资设备部和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小组的组长分别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管理部门(品管部、财务部等)、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量聘请公司外的相关专家参与。(一)公司物资招标物资设备部在招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1) 对公司某物资品种使用达到 10 万元/平均月或大宗物资供应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上报公司领导,经批准后发起招标;(2) 对需要招标的物资进行市场市场调查,做好招标工作的前期准备;(3)

3、对达到物资招标要求的单位索要物资样品送品质部进行检测。(二)招标小组在招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1)审议公司物资采购有关招标文件;(2)协调、指导招标工作;(3)负责开标、评标、定标;(4)受理招标工作的投拆。第三章 招 标第六条 招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委托招标或根据项目实际议定的议标、多轮报价等招标方式。招标方式由招标小组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不能少于3 人。第七条 招标小组组织实施招标物资的招标工作,对公司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条 招标小组根据招标物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物资的名称及数量、送货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

4、投标开标定标的日程、评标原则、付款结算方式、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的投标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第九条 属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小组应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标通告,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取得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供货能力和服务情况,应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四

5、)资信证明;(五)主要业绩表;(六)招标小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投标资格:(一)提供虚伪资信;(二)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三)三年内有不认真履行合同、质量信誉差等记录;第十一条 招标小组应严格审查投标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质量、价格及遵守合同的信誉情况。凡采取违法、违规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则予以否决。凡在公司内采购中有较差信誉的投标人不再具备参加公司的投标资格。第十二条 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十三条 招标小组对发出的招标文

6、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到 3 人或者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投标人不到2 人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第十六条 评标小组应由使用单位、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第十七条 开标时,由评标小组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评标小组成员审阅投标文件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

7、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全面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人,然后按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函公布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审查和比较,评标小组成员实行记名投票,择优确定中标人。评标小组可以建议确定几个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供选择,如选择两家以上中标候选人时,须排出先后顺序,由招标小组当众宣布结果。评标小组成员对评标程序、评标文件的理解、评标方法等产生重要分歧的,由公司领导负责协调处理。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评标小组全体人员签字,方可有效。第十九条 招标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有关人员对拟确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人员由招标小组在评标小组成员中指定,考察人员须包括使用(部门)人员、相关管

8、理部门人员。经考察了解,如拟定中标人或候选中标人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应当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选择。第二十条 招标小组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一条 招标小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结果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要督促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禁止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招标小组应根据招标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评价好的单位,将作为今后参与投标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三条 招标小组对招标项目过程进行记录,整理所有招标文书资

9、料,并将项目资料全部存档。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标过程和结果。所有招标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招标工作和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 招标小组应根据招标项目按规定程序秉公办理招标事项,处理各种分歧,积极落实招标项目合同的实施,组织招标事项验收。第二十六条 招标小组负责人应加强对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公司领导应协调、处理有关招标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检查督促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未按合同执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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