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英诉麦某球、麦某洪生命权、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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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麦某英诉麦某球、麦某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自由心证规则在一审案件中的合理使用关 键 词 证据采信 自由心证 裁 判 要 点 自由心证是现代法官判断证据证明价值的一种制度原则,为保证判决的公正、公平,自由心证原则的使用也受到来自法律、自由心证保障体系及社会规范的制约。本案通过对自由心证的合理慎重使用,详细查明事情经过阐述裁判理由,以一审判决的社会意义检验法官自由裁量的正当性。相 关 法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六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案 例 索 引一审: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2)穗南法行初字第 266

2、 号。基 本 案 情原 告 :麦某英。被告:麦某球。被告:麦某洪。原告麦某英诉称,2 012 年 8 月 9 日 ,原 告 与 被 告 因 生 活 琐 事吵 架 ,随 后 被 两 被 告 殴 打 ,直 至 公 安 民 警 到 现 场 阻 止 ,被 告 殴 打 行为 才 停 止 。之 后 原 告 因 身 体 不 适 住 院 治 疗 ,医 生 诊 断 为 腰 部 皮 肤 软组 织 挫 伤 ,椎 间 盘 突 出 症 和 腰 椎 盘 向 后 突 出 。被 告 的 殴 打 行 为 伤 害了 原 告 的 身 体 健 康 ,据 此 ,原 告 请 求 判 令 :两 被 告 向 原 告 支 付 医疗费 6722

3、.91 元、住院期间伙食费 500 元、陪护费 1000 元。 诉 讼 中 ,原 告 增加诉讼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营 养费 1000 元、交通费500 元、 误工费 500 元。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辩称:我方只是与原告发生口角,并没有殴打原告,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 判 结 果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13 年 3 月 日作出(2012)穗南法行初字第 26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 判 理 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 案 争 议 的 焦 点 是 两 被告 是 否 存 在 殴 打 原 告 的 事 实 。首 先 ,原 告 报 警

4、 时 自 述 “伤势不是很严重” 并当 场表示不需要法医 验伤,庭审时 却陈述“ 被两被告打倒在地,晕过去,并且造成失禁”,报警时自述 “他们四人一起打我”,诉讼中却坚持黄仲编及其女儿没有殴打她,对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可信度较低。其次,原告称,按照常理打了人才会赔钱,所以对方参与调解并答应赔偿原告 400 元可以证明两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但根据 2012 年 9 月 7 日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的调解书,参与调解双方为原告与黄仲编,两被告并未参与调解,也无承认殴打原告的事实,且参与调解的双方均未同意调解处理结果。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两被告曾经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再次, 事 发当 日 ,原 告 报 警

5、 后 ,警 察 明 确 提 示 其 是 否 需 要 伤 势 检 验 ,原 告 予 以拒 绝 。2012 年 9 月 7 日 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 原 告 在 广 州 市 番 禺 区中 心 医 院 住 院 治 疗 期 间 曾 接 受 过 4 次 腰 椎 间 盘 突 出 推 拿 治 疗 ,而原告 曾 在 2006 年 进 行 过 腰 椎 盘 突 出 的 手 术 ,原 告 未 能 举 证 证 明 其 病痛 是 两 被 告 殴 打 所 致 或 是 自 己 旧 疾 复 发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

6、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两被告有殴打原告的事实,其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 上 所 述 ,依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六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 规 定 ,驳 回 原 告 麦 某英 的 诉 讼 请 求 。案 例 注 解自由心证制度是在适应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地基础上产生的,是法制制度的一大进步的表现,也是现在证据制度发展的必然性。自由心证制度是以法官内心确信为中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辩护权的基础上展开的。自由心证是对证据判断的标准,要求法官对案件事实基于一定标准形成内心

7、确信,同时也是一种判断证据的行为,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灵魂,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现代自由心证具有客观性、公开性、可预测性,包含了严密的逻辑思维推理,因此也被称为客观的自由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 64 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条确认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但自由心证并非绝对的自由,也并非法律不入之地,自由心证制度既意味着赋予法官自由裁量之权力,又限定了法官作出判断需要依据的原则。本

8、 案 的 争 议 之 处 在 于 两 被 告 是 否 殴 打 原 告 ,原 告 所 提 出 的 腰部 受 伤 是 其 自 身 的 旧 伤 还 是 属 于 两 被 告 殴 打 所 致 。对 于 两 被 告 是否 殴 打 原 告 ,是 否 存 在 殴 打 的 事 实 ,本 案 主 审 法 官 前 往 事 发 管 辖 黄阁 派 出 所 调 取 事 件 发 生 后 ,双 方 在 派 出 所 所 做 的 询 问 笔 录 ,询 问 笔录 上 两 被 告 否 认 有 对 原 告 进 行 殴 打 ,以 及 向 派 出 所 调 取 事 件 发 生时 的 监 控 录 像 ,但 由 于 派 出 所 答 复 称 :监

9、控 录像只保存一个月,涉案录像已经删除。故在本案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两被告存在侵权的行为,客观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官所能依赖的是依靠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和经验知识,对诉讼中法律事实进行详实的判断,这个判断的过程即自由心证的过程,纵观本案法官在自由心证过程中运用了三种证据认定方法。一、依据优势证据形成内心确信。根据法官在派出所调取的笔录, 原 告 报 警 时 自 述 “伤势不是很严重”并当场表示不需要法医验伤,庭 审时却陈述“ 被两被告打倒在地, 晕过去,并且造成失禁”,报警 时自述“ 他们四人一起打我” ,诉讼中却坚持黄仲编及其女儿没有殴打她,对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对已在本案双方均无法提供

10、直接证据证明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主动调取的第一时间处理案件情况的询问笔录无疑是判断本案法律事实的最主要的优势证据,因而在原告庭审陈述与其第一时间在派出所所做笔录存在不一致且无有力证据证明时,法官理所当然对依照优势证据形成较强的内心确信,足以动摇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二、依据日常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经验法则存在于社会日常生活中,是普通人行为的客观标准,有关生活常识、因果关系发展及社会伦理、交易习惯均属于经验法则的范畴。根据证据规定第九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本案原告有与黄仲编在派出所进行调解,但未形成调解结果,两被告也非调解双方当事

11、人,按照日常经验,如果两被告及其家人确实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则一般可以推定被告方在冲突中确实存在不利于原告的行为,但本案双方未在派出所的达成调解,两被告及其家人未同意赔偿原告 400 元的损失,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归于原告。虽然日常经验的推理判断并不能法律上的推定,但其是法律推定的必要补充,对法官进一步形成内心确信有着不可或缺的影响。三、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导。民事诉讼中的救济根本属于私权纠纷,如果法官过渡介入干涉,不仅苦心劳力且每易遭败诉之一方质疑法官的中立性,把败诉的结果归咎于法官的职权介入。对证据的审查应当以当事人全部言词陈述、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为基础进行全面审查,而对争议焦点的限定应当以原告的

12、诉讼请求为基础。本案被告所诉称的被 告 的 殴 打 行 为 伤 害 了 原 告 的 身 体健 康 之 后 原 告 因 身 体 不 适 住 院 治 疗 ,医 生 诊 断 为 腰 部 皮 肤 软 组 织 挫伤 ,椎 间 盘 突 出 症 和 腰 椎 盘 向 后 突 出 。但 是 原 告 曾 在 2006 年 进 行 过腰 椎 盘 突 出 的 手 术 ,而 原 告 在 事 件 发 生 时 拒 绝 公 安 机 关 的 伤 势 检 验 ,原 告 无 法 提 供 证 据 证 实 其 病 痛 是 旧 伤 还 是 两 被 告 殴 打 所 致 ,本 案 一审 将 原 告 诉 讼 请 求 举 证 责 任 的 不 利

13、 后 果 归 于 原 告 ,避免过分介入当事人的纷争,体现了对诉讼效率这一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本 案 是 一 件 同 村 村 民 之 间 由 于 争 吵 矛 盾 激 化 而 引 发 的 侵 权 纠纷 案 件 ,案 情 看 似 简 单 ,实 则 对 于 是 否 存 在 侵 权 事 实 考 量 着 法 官 对于 证 据 的 详 实 研 判 ,也 寄 托 了 法 官 的 对 于 公 平 正 义 的 价 值 追 求 。案件 经 过 三 次 庭 审 ,调 查 大 量 证 据 ,最 大 程 度 还 原 事 情 经 过 。一 审 判决 后 双 方 均 未 提 出 上 诉 ,以 个 案 的 公 正 判 决 维 护 了 社 会 的 公 平 、正义 与 稳 定 。(一审合议庭成员:刘方、赵岚、黄润潮)(编写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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