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权力与国家》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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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权力与国家读书笔记序言“经纪”是指在交易中起不可或缺作用的中介人,其本身既无褒义,也无贬义。我将官府借以统治乡村社会的“经纪人” (或称“中介人)分为两类,一类为“保护型经纪” ,他代表社区的利益,并保护自己的社区免遭国家政权的侵犯。该经纪同社区的关系比较密切,社区有点类似于“乡村共同体” ,所以,中国读者对此一类型的经纪可能易于理解。另一类型的经纪视乡民为榨取利润的对象,我将其称之为“赢利型经纪” 。但“赢利性” (本意为“企业性” )一词又有积极的和合理性的含义,因此又无法准确地表达这类经纪对待乡民的贪婪性、甚至掠夺性。正因为如此,我有时也称他们为“掠夺型经纪。 ”(2)综:新政权面

2、临的新问题:经济的现代化、民族的统一、国家政权的建设。第一章:权力的文化网络文化网络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它包括在宗族、市场等方面形成的等级组织或巢状组织类型。这些组织既有以地域为基础的有强制义务的团体(如某些庙会) ,又有自愿组成的联合体(如水会和商会) 。文化网络还包括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如血缘关系、庇护人与被庇护人、传教者与信徒等关系。这些组织既可以是封闭的,也可以是开放的;既可以是单一目的的,也可以是功能复杂的,总之,其包容十分广泛。 (10)村民与市场交往并不是建立在栖性村民内部关系的基础之上,事实上,村民之间的关系似乎更为加强、人们以此来提高自己在

3、集市交易中讨价还价的地位。 (13)我要说明的是,市场并不是决定乡村大众交易活动的唯一因素,村民纽带在提供多种服务、促成交易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文化网络的视角来看,是市场体系及村民纽带联合决定了乡村经济交往。不过,网络模式揭示得更为深刻,它表明,村庄和市场亦村庄和市场亦不能满足乡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需要。下面我将重点分析一下村外联系,它们既不等同于市场体系,但与市场又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13)综:集市中心对乡村的婚姻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不是关键作用,乡村的婚姻主要还是人际关系网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人际关系将不同类型的组织连接起来,为文化网络提供了一种粘合的方式。 (15)综:国家政

4、权在不同社会集团中的相互竞争,妥协及自我调节,掩盖了乡村社会中具有共同象征价值观念文化的产生和运作的过程。 (16)问:象征性符号是可塑的,它指的是那些?(16)第 2 章:清末乡村社会中的经纪统治综:封建社会对乡村的控制主要体现在治安用的保甲制和征赋用的里甲制。“保护性经纪”和“赢利性经纪” 。地方吏役是外来知县背后的实权派,官僚体系对其的控制极弱,原因在于这些地方吏役的收入少或者是没有收入,因此,无法掌握它们的经济命脉。封建国家的代表知县,将许多只能转交给有办事经验的个人或集团。知县属于国家这是官员,要考虑到自己的仕途,而且他们的行为也受到法规的制约,但是下层吏役不受这些法规的约束,往往这

5、些知县就会利用这些下层吏役搜刮民财。 (30)保护型经纪体制被普遍应用,但对封建国家来说,这并不是解决偷税漏税和贪污中饱间题的有效手段。其原因之一在于,虽然从分析上来看,赢利型与保护型经纪径渭分明,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无质的区别,这在清朝臭名昭著的“包揽”型体制(即由地方劣绅代征粮钱)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这种非法包揽中,地方劣绅以保护人姿态出现,代平民纳税而从中收取佣金,很明显,这是一种赢利型事业。不过,乡绅代他人纳税亦有保护性质,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吏役和其他掠夺型经纪的反应。一些弱小之户常常寻求地方豪绅的庇护,通过其手代交赋税,使自已免遭非法勒索。 “包揽”代表了两种经纪体制的不同特点,同时反映

6、了在乡村社会中这两种体制之间的含糊关系。 (36)第三章:华北地方政府的现代化建设综:维新思想的人提出吏役官僚化。政权的正式机构与非正式机构的同步增长,国家政权可以依靠非正式权力来推行自己的政策。根据吉尔茨的定义, “内卷化”是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 (51)综:国家政权的扩张应提高效益,否侧会出现内卷化。 (51)国家政权内卷化是指国家机构不是靠提高旧有或新增(此处指人际或其他行政资源)机构的效益,而是靠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如中国旧有的赢利型经纪体制来扩大其行政职能。 (51)综:内卷化的国家政权无能力建

7、立有效的官僚机构从而取缔非正式机构的贪污中饱,使得国家财政的增加,非正式机构额收入也增加了,这也正是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增加榨取的必然结果。 (51)许多封建和殖民地社会尚缺乏造成“内卷化”现象的另一重要条件:即地方政权并不是由想捞取利益但毫不负责任的赢利型经纪人、而是由社会精英所控制的。在封建时代,下层社会中国家和社会权力完全混和,社会精英有其独立权力基础的地方政权结构统治范围获得典型发展。 (51-52)综:旧的赢利性经纪阻碍了国家政权的真正扩张究其原因是什么呢?(52)综:附加说超出的部分是县政府非正式收入的主要来源。 (53)综: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之中,不同利益集团的压力和冲突时造成内卷化

8、的主要原因。 (57)第四章:宗族与乡村政治结构虽然家庭意识已深入到中国文化的各个层次,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儒家学说的组成部分,但在乡村社会中,以宗族为代表的血缘团体仍占重要地位。这不仅因为宗法思想更为符合官方的尊祖忠孝教义,而且,宗族可以约束其成员使其言行更为符合封建的道德和行为规范。正因为如此,宗族成为村庄公务活动的合法组织者。 (70)从历史上来看,封建国家控制乡村的下层组织(保甲制与里甲制) ,与“土生土长”的乡村宗族及庙会组织之间关系一直含混不清。封建国家为维护封建道德及行为规范,有时利用和支持宗族势力。但即使在此时,为了防止族权过大,它又禁止宗族势力过分干预行政事务。所以,在国力鼎

9、盛之时,保甲制可以起到抑制宗族势力的作用。但到了 I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宗族势力与保甲组织相互混合,成为权力文化网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71)艾米利埃亨根据中国宗族组织内部的不同关系,将宗族组织分为 3 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单一宗族占统治地位的村庄,宗族内部分门较细,门户观念较强,门户利益高于整个宗族的团结。第二种类型为势力相当的多宗族村庄,各宗族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促使同族更为团结,一致对外。第三种类型亦是多宗族村庄,但其中某一宗族势力较其他各族为强,这可能导致大宗族控制小宗族,或者是众小宗族联合起来与大宗族相抗衡。 (74)国家政权深入的三个阶段:(一)自 1900 年至国民政府

10、恢复间邻制的1929 年。随着国家政权的深入,捐税增加,村务扩大,这使宗族之间的争斗更为激烈。 (二)国民政府力图改变这种以宗族划分为基础的乡村政治体制。 (三)进入 40 年代以后,宗族组织已难以保持其传统的政治作用。1941 年,日本侵略军在占领区推行“大乡制” 。 (76-78)第五章:乡村社会中的宗教、权力及公务乡村宗教的类型:第一种类型的宗教组织,规模较小,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没有全村规模的宗教仪式和活动。第二种类型亦是自愿参加的组织,但其活动规模可能超出村界。与第一种类型不同,它是一种“超村庄”组织中的一部分,其基本活动受来自庄外的主导,为跨村界的纵向或横向联合组织,可能与市场体系

11、相符,也可能不相符合;可能有严格的等级关系,也可能是无领导中心,只是同类团体之间的松散的横向联合。第三种类型的组织规模与村界相符,事实上,在晚清时期,许多村庄除以村庙为中心的宗教组织之外,再无其他全村性的组织。所有村民被自然而然地包括在宗教组织之中,而非本村人则排斥在该组织之外,故其组织原则带有强制性。第四种类型的宗教组织兼具第二、第三种组织的特点。如第二类型那样,其组织范围超乎村界;同时,像第三类型那样,全体村民作为一个整体(被强制)参加所有活动。 (85-86)综:村中的自愿组织,属于宗教团体,规模较小 例如庙会,大村落较多,小村里比较少,但无论村庄的大小,这些组织都是与经济利益有关,它们

12、或拥有地产,或形成钱会,使这些组织成为村中具有共同利益的小集团。超出村界的自愿组织,是非地域性和非正统性的自愿组织,它们之间也有上下级统属关系。这类组织不是结社反朝廷,但却参与了地方上的日常政治活动。以村为单位的非自愿性组织,不是自愿的参加,并且是全村性的组织,负责全村性的活动。虽然村民没有意识到,但是已经参与率该组织的活动了。比如,村里共同供奉的守护神,土地爷、五道、地藏菩萨等等。超村界的非自愿性组织,此组织兼具有上述三类组织的特点,它位于村外,但全村作为一个整体参加。由于当时社会动荡不安,大多是以宗教信仰为中心的自卫组织,采取大会下面分小会的上下级组织结构。 (86-93)我将宗教组织分为

13、四个类型,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宗教在乡村社会权力的文化网络中的作用。第一类型的组织影响力量小,它由村中信仰相同者自愿组成,与外界没有什么关系;它们在村中成为特殊的小团体,可能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但在政治上,它们免不了要遭受其他强大势力的欺凌。不过,基督教小团体则是例外,它们的特殊组织及信仰使其具有第二、第三种类型的某些特征。从第二种类型的组织中可以看出它们如何与村外组织,特别是秘密宗教相连系,从而有效地影响乡村政治结构。在第四类组织中,村民借用外部势力,来壮大自己的自卫力量,有时甚至与国家政权相对抗。尽管清末民初乡村政权得到加强,但它还是无法完全控制这种与外部力量相联的宗教势力。 (92-93)人

14、们认为,村庙是赏善惩恶的最高权威,这也是世俗组织借助于宗教势力的一个原因。 加入天人合一的官僚体系(即参与领导宗教活动,特别是各种祭祀)是乡村精英进入世俗政治结构的一条重要途径。参加乡村宗教活动是精英们表现其领导他位的大好时机,这在华北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在农村别无其他表现途径。 (97)关于宗教组织如何为乡村社会权力结构提供框架,我可以得出如下三个互相关联的结论,第一,宗教圈构成村庄公务范围,为乡绅们提供了施展领导才能的场所;第二,虽然经济分化,但乡绅们经常以代表全村的身份进行祭祀活动,从而使其地位高于一般村民;第三,通过对关帝等的供奉和信仰,使乡绅们在文化意识和价值观念上与国家和上层士绅保持

15、一致。 (103)综:庙产的没收,宗教势力的限制,对村中的自愿组织、以村为单位的非自愿性组织影响较大,因为“第三类型的组织几乎是当时唯一的全村性公共组织,而控制这一组织的乡村精英们乐于响应国家没收宗教财产的号召,故这一组织变化最大。由于村务扩大,需费尤多,它诱使村政权进一步没收村中自愿宗教组织的财产,使其亦陷于消亡。 ”(107)中国宗教具有多元性和混合型(杨庆堃) , “宗教散布于社会各阶层,如国家政权和乡村社会。在天人合一的宇宙观的指导下,那些拥有号召力的乡村精英将自己作为一种中介溶合进天人合一的官僚体系之中,这种宇宙观不仅使社会精英通过宗教形式控制乡村社会,而且使他们参与到具有神圣性的权

16、力运作之中,且拥有“泛中华”的广阔天地。 ”(108)在国家政权深入乡村社会的初始阶段,乡村精英们可能、甚至必须在乡村社会中为其权力组织建立双重基础。 (108)第六章:乡村政权结构及其领袖对村中领导权力基础的研究,可能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早先时期,父子相继担任乡村公职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他研究也得出这一结论。当然, “继承”是有条件的,即儿辈们必须仍是富有之人。这表明,在中国乡村,血缘和经济状况是选择领导人的主要标准。第二,有“面子”的乡村领袖将其权威建立在发挥某些社会职能的基础之上,匾额及访何资料均表明,威信和地位并不完全取决于财富的多寡。当然,权力本身是可以产生威望的。掌权人往往出自富裕之家,富有几乎成为掌权人的先决条件。但是,作为一个保护人,除富有之外,他必须担当起下列某种社会责任:像乡村郎中那样治病救人、向村中宗教活动捐款、调解争端、介绍村民与外界经济和政治中心联系等。 (128)农业经济必然需要一定的组织或权威,这便是习惯法产生的基础。习惯法即村民们在劳动和生活中达成的一种默契或共识,是一种公认的行为规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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