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悲痛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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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omment l1: 能够结合材料细节,挖掘背后更加深刻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质疑,而非人云亦云。作业四14300270057 郭雪晴化悲痛为法律一、从文章细节来看国人并非是法律意识淡薄首先,通观全文,不得不对文中介绍的英国公民所具有的法治精神、利他精神感到钦佩。而文中也提到了:“国人眼中,法律恐怕只是一种外来的约束,立法似乎与普通百姓没有什么联系。”为什么“国人眼中,法律恐怕只是一种外来的约束,立法似乎与普通百姓没有什么联系。”呢?这只是因为所谓“国人法制意识淡薄 缺乏知识与眼光”造成的吗?再来看这个故事的细节,我发现了几个问题,通过分析这些细节来判断这样的故事能否切身发生在我们的身边。1、“

2、然而,最近人们偶然从档案中发现,爱丁布鲁克医院曾将死婴的病变器官取出做医学实验。”档案何来?是谁记录的?在我国一般人能看到这样的档案吗?很显然根据我们的新闻报道或者生活经验,我们一般是不能看到确切的档案,通常在一场医疗事件,甚至是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医院等有关部门的态度往往是讳莫如深,报道声明永远是正在调查之中,可是经过漫长的调查,直到我们可能渐渐遗忘这件事的时候,我们依然不知道这个结果或者真相究竟是什么。对于医疗鉴定,那些专业人士可是医生的“同行”,他们很难进行公正的鉴定,并且他们的签名是不公开的,他们自然也不须对自己的签名负责,如此,我们如何可以得知真相?我们心中存续着疑惑,存续着不满,存续

3、着委屈,但是我们什么都不知道!我们看不到医疗档案,看不到医疗经过,我们只能知道医院想要我们知道的事情。在一些情况下,当我们安葬逝者的时候,我们甚至不知道他的死因,不知道他的身体是否完整。如此信息的不对等,信息不透明,让我们没有办法捍卫权益。所以我们想要捍卫合法权益就要求信息公开、透明、对等,我们应该并且必须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2、“悲痛之下,他们互相联系,一起来到爱丁布鲁克医院抗议。” 如何联系? 经费何来?他们/她们的雇主如何接受? 抗议能顺利进行吗?是否需要事先申请?会否被警方驱赶?在英国,由于自由主义以及法治思想的根深蒂固,人们可以为了共同的追求而联合,我们不能排除英国的雇主对待下属可以

4、体谅,可以放松规定的要求,甚至他们可以调休等,至于抗议,更是他们的自由,不Comment l2: 横向比较,结合中国现实问题,更加深刻。会有任何人来进行驱赶。但是在中国,这样做到却很难,最起码的一点是抗议活动要进行申请,并且不但要事无巨细的交代抗议具体内容、方式、地点等,还要经过重重审批,至于审批结果如何,那还是一个未知数,但是如果没有批准,法律就认为抗议活动是违法的,就会有警察介入,那结果可想而知。至于经费,在因果会有各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捐款援助,这一点在中国很难做到,这并不是说国人没有同情心,而是由于一些制度上的弊端造成的腐败等让国人被“骗怕了”,由于红十字会的腐败问题,以及社会上假借慈善

5、募捐的名义大行诈骗之术,如此种种,再怎么火热的心也凉了。由此可见,在中国,想要做到和英国等同,需要改革完善的方面繁复众多。3、“与院方举行的会面中,这些妇女并没有纠缠于金钱赔偿,而是执著地表达她们的强烈愿望”院方为何会与这些“闹事者”举行了见面会?作为一个松散的组织,不寻求金钱赔偿的意见是如何统一的?回望中国的情况,中国很难成立医疗事故受害者协会,不仅仅是因为审批手段太繁琐,而且另一方面人们很难为了金钱之外的东西集合在一起,团体的力量并不足够。另外由于一些“医闹”的出现,导致医院不愿、不能、不想和患者家属进行良好的沟通,如此的情况之后引起恶性循环,并且在中国更多的是利益意识而并不是权利意识,受

6、害者以及家属会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往往会手段不当,特别是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了家属的伤痛,将医院摆在社会的对立面。这就要求人们正确树立权利意识而并不仅仅是利益意识,采用合法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仔细想想以上提到的一些细节,或许,单纯地把原因归结于英国公民“道德高尚 法制意识强烈”是不妥的。第一,人们对待一件事不诉诸法律并不意味着法律意识淡薄。同样是遭到了酒驾的伤害,我们看到了上文的父亲选择了呼吁改变法律,而在“real value of life”一文中,同样一位身遭不幸的英国女孩则学会了“forgiveness” 比较这两种处理方式是毫无意义的。第二,在这个故事中,我们是因为她们成功地推

7、动了立法,被记录下来,当成了典范,我们才得知了所谓“英国妇女的力量”。如果她们的意见被忽视了呢? 而我国又有多少这样呼吁法制改革的公民,在忽视中被埋没。我们能否Comment l3: 论证思路开阔,并不仅仅囿于一个方面,多角度论证,包括宏观政治层面、公民本身、社会价值风尚、法律、以及舆论等等因为不了解妄下定论:我国没有这样推进法制改革的人?成功推动法治的人寥寥无几,又怎能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要达到自下而上呼吁改革,首先要在上层宏观层面有一个反馈可能性。我们不能否认,英国与中国不同的政治体制之下,英国妇女的意见被医院倾听并且重视,是与政治体制有关的,由于议员是由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产生的,最起码为

8、了选票,他们就有动力倾听选民的意见,如此选民的意见才能成为法律修改的议案,列入议事日程,才有修改法律的可能。而中国的人多大代表制度之下,人大代表是兼职,他们更注重于本职工作,他们没有动力,也没有精力认真听取并且反映民众的诉求,他们不会因此而失去选票甚至席位。并且,在制度上也存在一些问题,我们普通民众平时几乎见不到人大代表,更是不容易向他们反映问题。所以在中国想要向英国一样以民众的力量推动法治的进步,就要拓宽民众建言献策的途径,让人们能够通过多种多样的途径反映自身诉求,如此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才能推进法治的进步与发展。在另一方面,公民本身对立法活动的参与度十分重要。这些母亲们之所以能够化悲

9、痛为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自身有很强的法制参与意识,同时社会的法律传统也告诉她们他们的主张和发声绝非无足轻重,而是可以实实在在推动相关立法进程的。因此在立法行动中,西方民众对自身话语权相当重视。反观中国的话,现代的民主法制较之以前已经好了很多,大众媒体的宣传,教育内容的加强,自身素养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也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增强。我们无意照搬西方的一套体系,但是其实思想深处在大多数时候展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仍让人觉得有点不是滋味。假设文中是一群中国母亲得知了这样的真相,我能想象她们自身哭得伤心欲绝,更能想象一种路人陪着他们一起掉泪,甚至可以想象类似“产妇死亡,家属大闹医院”的景象

10、发生,就是难以想象她们能抑制住自己汹涌的悲伤,而将这种悲伤化为推动立法的力量。这就体现出即使是在如今的社会,法律和现实生活在大多数民众眼中都还存在着严重的脱节。法律可以存在于书本中,传媒里,甚至可以面对面听到他人讲出来,但无论如何都不会跟自己一介平民搭上什么关系。所以公民本身对立法活动的参与度能极大地推动一个社会的法治进程。单着注定是一个长久的渐进过程,要想做到这一点,我们就要加强对公民的教育,加大宣传力度,至少应该从小在学校中就对于学生进行法治教育,从小就引导下一代树立法治观念,也要教育大众面对类似事件,能够用法律解决的事情,就要用法律解决,如果法律存在缺陷,就要积极建言推动法治完善,这不仅

11、仅是因为存在着有一天自己成为法律问题的当事人的可能,这更是每一个社会中生活的公民的义务。其实换句话说,关注法律,推动法律进步和完善是完全符合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共同要求。这样的一些相关措施,或许不能很快改变公民对于法律的态度,但是慢慢改善,总会有一天会在社会上形成全民关心、参与法律的潮流。第三,这样的改革实际上体现了公平正义与人道主义,然而也是效率低下的。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社会资源。在当今其他部门法依然很不完善,经济、安全方面仍有更重要的问题需要改变,这类“微观正义”诉求往往会被忽略。所以,我们应当改革政治体制,就像前文说的那样,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听取人民的意见,代表人民的利益,全心

12、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能让人民有苦有冤无处诉,只能让人民寄希望于偶然的“邀车驾”。再往前走一步,英国的妈妈们能顾让理智战胜情感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他们对人权和博爱的更加透彻的理解。她们没有局囿于短期利益,并没有只顾自己,而是意识到了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能让具有更长远的社会效益,可以无声地为人权为公众利益而呐喊。而正如材料里所说,国人眼中“处于不幸之中的人们更难以在经济赔偿与精神抚慰之外,寻求法律的完善”,这种大部分时候是明哲保身的做法可能在有些时候甚至显得那么冷漠,这两者之间更多的是价值观的差异。我觉得这种价值观点差异还是来源于文化的不同。国人受传统文化影响颇深,一直秉持着一种中庸的,独善其身的生活

13、态度,不太会有人愿意让自己站在能推动立法的风口浪尖上。再有一个就是我觉得自古以来公私分的太清楚,以至于失职今日,许多命中还会自然地将自己放在政府,法律等“公”的东西的对立面上,要么遵从,要么沉默,要么就是过激的,不守秩序的反抗,结果往往是让二者的隔阂更深。而英国妈妈们这种冷静的处理方式带来的是民众和政府乃至立法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我们没有人这样尝试过,尝试过了也多半没有材料中这样震撼人心的效果,久而久之,又有谁会愿意勇敢地站出来呢? 所以我们也要加强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引导人们博爱,注重人权,追求正义,哪怕是“微观正义”。倡导就像古代时期“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思想,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够积极合

14、理捍卫自己的正义和权利,也能够像捍卫自己的正义和权利一样,捍卫他人。这更是一种价值观的教育与弘扬。同样,我觉得可能需要少数人有这样的意识然后再去带动多数人。现在的教育在不断完善,信息时代爆炸的信息量在让人们明辨是非的同时不得不说在增长人们的知识,开阔眼界。英国妈妈们那种价值观不可能被我们完全照搬,但首先,国人可以通过中外交流,媒体等方式形成这样一种法治意识,加强我国的法科教育,不要让法律太过专业化从而让普通民众产生距离感;其次,希望在国家的立法阶段能更突出人民的参与,“面向全民征求意见”希望是真诚的,有实际结果的想法。在有了一个好的先例之后,相信人民会更愿意做这样的事,而大家的共同献策也有利于

15、整个法治的完善。这样的一个故事给国人扣上了一个“不关心法治”的帽子,实在是有待商榷。并不是一味批评体制,而是无论从大环境来看,还是从细节基础来看,这样的故事无法发生,不是一日两日就能说得清解决得了的问题。至少,从最小的地方讲,维护基本的公民知情权假如我们的孩子被如此对待,我们会知道真相吗?即使在英国, “what you dont know cant hurt you”也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二、现在我们来看看我们的法律 读罢全文,我深以为英国公民的法律精神十分可敬,海洋法系的开放性也令我感动,但对于作者后文中推导出的结论,恕我直言,实在深不以为然。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制定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并不占主

16、要地位,而是以作为判例法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为主,这种法律体系相当灵活,适用性强,但是它对一国法律从业者的能力以及公民的法律素质要求极高,而且这种灵活性也会带来不稳定性和随意性,而复杂的判例使得法律难以抽象成简明的法条而让人遵守,也没有明确的部门法划分,其预测作用也大大降低了。可是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更类似于大陆法系,有明确的部门法的划分,法律以严谨简明的法条构成,是一个逻辑上的整体,虽然牺牲了灵活性,但却使得法律秩序更稳定,也更便于人们理解。可见这两种不同的法系各有其优劣,如果说英国的法制建设较我国更加完善,那么或许宪政历史和法治传统是更重要的因素。作者认为在国人眼中,法律只是一种外来约束,从而推导出了立法与普通百姓没有什么联系的这个结论,我个人认为这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对英国人而言,法律其实也是一种外来约束,但因为英国是海洋法系国家,其司法独立性更高,法律体系灵活性大,而其制定法相对简单,且仍然要依赖于判例法的解释,所以公民们可是去更改法律,或者设想更改法律。我国公民不见得没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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