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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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央财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处分、处理行为的客观与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严肃认真、诚实信用。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通知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新生以及在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第五条 学校成立“ 中央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学生申诉

2、处理委员会受中央财经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委员会的指导。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一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七人、教师代表十五人、学生代表七人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名单每年公布一次。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组织复查小组对申诉进行复查;(三)对开除学籍处分或取消入学资格等重大决定组织听证;(四)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两个申诉办公室,分别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部,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申诉。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处理决

3、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办2公室提出申诉:(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决定;(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相应的申诉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所在院(系)、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二)申诉要求;(三)事实与理由;(四)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二)已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处理决

4、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决定予以受理的,将材料转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诉。第十三条 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诉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查小组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后,学

5、生申诉委员会应当成立专门复查小组,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3第十五条 复查小组一般由五人组成,情况复杂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由七人组成。第十六条 复查小组由五人组成的,在申诉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由申诉人和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意见的单位,各自从除主任以外的其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选择二人作为小组成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从其他成员中指定一人作为复查小组负责人。第十七条 复查小组由七人组成的,在申诉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由申诉人和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意见的单位,各自从除主任以外的其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选择三人作为小组成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从其他成员中指定一人作为

6、复查小组负责人。第十八条 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意见的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参与原处分或处理行为的教师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不得作为复查小组成员。第十九条 申诉人和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意见的职能部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选定复查小组成员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由本人亲自担任复查小组负责人。第五章 一般处理程序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复查小组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7、会处理申诉时,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第二十三条 复查小组成员对申诉事项的评议意见应予保密。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小组提出的具体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4(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依据错误或处分、处理明显不当的,提请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的,要求学校有关单位限期查明事实,并提请重新作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四)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建议撤销并提请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意见的单位重新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 第二十

8、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意见的单位。第二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八条 申诉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申诉人本人确有困难的,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视为送达。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章 听证程序第三十条 对于开除学籍处分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进行

9、听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行决定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第三十一条 听证由复查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复查小组成员应全部到场。复查小组负责人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5(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第三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第三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三十四条 参加听证

10、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第三十五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申诉事项;(二)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意见的职能部门代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对方提出的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三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过程进行笔录,并由有关当事人核对后当场签名或盖章。第三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复查小组进行评议,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制作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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