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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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和强化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监管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队伍中形成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转发银监会关于建立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 (上海银监发2004212 号)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2007 年正式运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675 号) 、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73 号) 、 关于印发区域特色报表有

2、关事项的通知 (沪银监办通200851 号)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上海银监局监管的在沪中外资法人银行(含村镇银行) 、中资银行分行(含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 、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上海分行、商业银行营运中心、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当年新设机构不参与当年年度考核。第三条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银监局”)报送各类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迟报、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无理拒报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对坚持如实上报统计数据的统计人员或对检举、

3、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四条上海银监局对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按月登记,按季汇总,适时通报,年终考核评比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评比的周期为每年 12 月至次年 11 月。 二、考核内容第六条上海银监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的考核范围包括非现场监管报表(含区域特色报表,下同) 、客户风险统计、统计分析、统计管理和其他与监管统计有关的工作。(一)非现场监管报表考核内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非现场监管报表和法人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二)客户风险统计考核内容包括大

4、额客户风险统计、零售贷款违约客户统计和助学贷款统计报送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三)统计分析考核内容包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常规统计分析和专题分析报告报送的时效、数量和质量。常规统计分析主要反映月度、季度和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及主要风险状况,相关的应对措施和建议;专题分析报告主要针对国民经济运行和银行业经营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并提出相关观点和建议。(四)统计管理考核内容包括监管统计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统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制订情况,统计工作年初计划和年终总结的开展和报送情况,统计检查(含自查)和考核的开展情况,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情况,统计历史资料

5、的归档整理情况,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等。(五)其他与监管统计有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计现场检查和调研,临时性的统计数据、调查问卷和调研分析材料的报送情况等内容。考核时,将根据工作的性质和类别,分别纳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和统计管理工作的考核中,并执行相应的考核计分标准。 三、计分方法第七条每个考核年度对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统计、统计分析、统计管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并在百分制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奖励加分制,考核得分与奖励加分相加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总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终综合评比名次按照年度总分进行排序。第八条考核计分标准(一)非现场监管报表工作考核计分标准非现场监管报表工作考核年度内

6、满分为 100 分,评分采取扣减计分方式,即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情况分别扣减不同分值。考核期末,从总分 100 分中扣减各期扣减分值后得到报送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考评得分。1.报表的完整性计分标准:分值 30 分,根据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要求,每漏报一张报表扣减 5 分,扣完为止。2.报表的及时性计分标准:分值 30 分,根据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频度和时间要求,每张报表每迟报一天扣减 2 分,扣完为止。3.报表的准确性计分标准:分值 40 分,报送机构出现以下各项扣减情况时,进行累加扣减,扣完为止。(1)报表格式错误,含数据单位、报表日期错误等,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读取或加工汇总,每次扣减 2 分。

7、(2)报表逻辑校验错误,即报表内表间不符合逻辑校验关系要求,每次扣减 2 分。(3)在逻辑校验通过情况下,数据中存在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的,每次扣减 4 分。(4)对数据异常变化的质询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每次扣减 2 分。(5)报送当期数据时,漏报应报数据的,每次扣减 2 分。(6)在当期报送截止日至下期报送截止日之间,修改本期错误数据,作为当期数据非正常修改,每次扣减 2 分。如为报送机构主动发现并要求修改的,减半扣分。(7)当期数据报送截止日之后对前期错误数据进行修改,作为历史数据非正常修改,每次扣减 4 分。如为报送机构主动发现并要求修改的,减半扣分。(8)重大数据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每

8、次扣减 10 分。(二)客户风险统计考核方式和计分标准客户风险统计考核年度内满分为 100 分,评分采取扣减计分方式,即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情况分别扣减不同分值。考核期末,从总分 100 分中扣减各期扣减分值后得到报送机构客户风险统计的最后考评得分。(1)报表的完整性、准确性计分标准:分值 60 分,根据银监会 客户风险统计数据质量考核指标的方法,按月统计各报数银行填报信息的质量和当期报表数据异常变动的情况说明,得出每月分值,以各银行每月分值计算年度综合平均值,以此均值的 10进行扣减。(2)报表的及时性计分标准:分值 40 分,根据客户风险数据的报送频度和时间要求,包括核实反馈的时间节点,每迟

9、报一次扣减 5 分,扣完为止。(三)统计分析工作考核方式和计分标准统计分析工作考核年度内满分为 100 分,评分采取累计加分方式,按照统计分析报告报送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分别给予不同的、可累计的加分,迟报不加分。考核期末,各项加分累计后的分值为报送机构统计分析的考评得分。最后考评得分超过 100 分的部分,不予计算。1.及时上报月度常规统计监测分析报告的,每篇加 2 分。及时上报季度常规统计监测分析报告的,每篇加 3 分。2.及时上报季度例会分析材料的,每篇加 4 分。按季度上报专题分析报告的,每篇加4 分,多报的酌情加分。3.及时填报季度宏观形势与银行业运行状况调查问卷的,每次加 2 分。

10、4.按照临时调研通知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调研报告的,视具体要求每篇加 25 分。5.上报的各类分析报告有深度、有观点、有创新的,视具体情况每篇再加 26 分。(四)统计管理工作考核计分标准统计管理工作考核年度内满分为 100 分,评分采取扣减计分方式,即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工作的分别扣减不同分值。考核期末,从总分 100 分中扣减各次扣减分值后得到报送机构统计管理工作的考评得分。1.未及时按有关规定制定和上报监管统计相关管理制度的,每项扣 10 分。2.未报送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年度计划和年终总结的,每项工作扣 5 分。3.年内未进行过与监管统计有关的质量检查、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的,每项扣 5 分。4

11、.没有按期对统计历史资料、文件进行归档整理,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已严重影响统计工作的开展和信息准确性的,每项扣 5 分。5.对于上海银监局组织的与监管统计和分析有关的各项会议、培训等活动,未参加的,每次扣 5 分;未按规定人员参加且无理由或未事先说明的,每次扣 2 分;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 2 分。6.统计人员变动,未及时向我局报备的,扣 2 分。第九条奖励加分标准下列情形给予在总分上基础上适当奖励加分:(一)对监管统计制度和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被上海银监局采纳的,奖励 2 分。(二)上报的统计分析报告被上海银监局上海银行业动态采用的,奖励 5 分;被上海银监局领导做出重要批示的,奖励 8 分

12、;被市委、市政府领导做出重要批示的,奖励10 分。(三)协助上海银监局承办与监管统计有关的会议或培训的,按承办会议或培训的规模和质量,给予奖励 310 分;协助上海银监局开展与监管统计有关的专项调查的,奖励2 分。(四)借调人员协助监管统计工作的,临时性的奖励 2 分,定期的奖励 510 分。第十条考核机构及项目权重(一)对于报送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各中资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考核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统计管理四项工作,各项目分别按35、20、35、10的权重计入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年度综合考核满分为 100 分。(二)对于不报送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各中资银行和外资法人银

13、行、外资法人银行上海分行,考核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管理三项工作,各项目分别按55、35、10的权重计入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年度综合考核满分为 100 分。(三)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商业银行营运中心、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非银行金融机构,考核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报表、季度宏观形势与银行业运行状况调查问卷、统计管理三项工作,各项目分别按 70、20、10权重计入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年度综合考核满分为 100 分。如主动上报统计分析和专题研究报告等的,将视报送的质量,在总分的基础上每篇加 12 分。(四)各项奖励分加总为年终奖励总分,奖励总分上不封顶。(五)综合考核分与奖励加分合计为年度

14、总分。按上述(一) 、 (二)和(三)款的机构类别分别按考核内容进行年度总分高低排序。 四、奖惩办法第十一条上海银监局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和年终评比,对圆满完成年度各项统计工作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进行表彰。第十二条监管统计考核结果将作为考核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对该机构的监管评级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中。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屡次漏报、迟报、错报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的,将采取约见相关负责人谈话、发出警告单、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其进行整改。第十四条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无理拒报统计资料的,对坚持如实上报统计数据的统计人员或对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不配合统计现场检查或不认真落实现场检查整改意见的,对不配合监管统计其他相关工作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当年考核评比资格、进行业内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等相关措施。 五、其他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银监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09 年 12 月起正式实施。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10年01月07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01 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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