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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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械集团公司职工奖惩条例(2010 年 7 月 6 日第十二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和调动集团公司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褒扬先进,鼓励创新,提高生产工作效率与效益;同时,为严格集团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集团公司和股东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集团公司的经济秩序,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职能部门、车间,有依据本条例规定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奖励和处罚的权利和责任。第二章 奖 励第四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可给予晋级奖励1、在完成生产

2、经营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资财或者能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被评为县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晋升一级工资;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晋升二级工资;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晋升三级工资;2、年终被评为厂级标兵或劳动模范、销售大王、总经理特别奖的,晋升一级工资;3、年终被评为县级模范党员的,晋升一级工资;4、创造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除按其奖励条例进行奖励外,并对获三等奖项目第一的承担人、二等奖前二人及一等奖前三人,各晋升一级工资;5、维护公共财产,使企业免受 10 万元及以上损失的或因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制止突发事故,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事迹突出的,晋

3、升二级工资;6、部、处室和车间年终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给负责人晋升一级工资;7、连续两年被评为集团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厂级模范党员的,晋升一级工资;8、在市地以上行业及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中获得专业第一名的,晋升一级工资。9、年度能完成大纲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的,晋升三级工资。第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职工,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1、在技术方面,对工艺工装、设备改进提出切实可行方案,经一年以上实施验证,获得直接经济效益在 1 万元以上者,奖励 2-10%;在 10 万元以上者,奖励 28%;在 50 万元以上者,奖励 2-6%;在 100 万元以上者,奖励 2-5%;2、在技术革新和新产品

4、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如下情况进行奖励:;(1)提出合理化建议开发某种新产品,经采纳后并成为集团公司主要产品之一的,给-2-予奖励 1 万元;(2)技术人员自行设计开发的新某种产品,成为集团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按第一年利润的 2-10%一次性奖励;同时,产品受到国家金、银、铜奖的,再分别给予 30000 元、20000 元、10000 元的奖励;产品受到省级金、银、铜奖励的,分别给予 20000 元、10000元、5000 元的奖励。一种产品受到多次奖励,按最高奖;(3)由厂引进的产品,图纸消化及时,工艺制定合理,产品性能达到要求,按集团公司总部规定期限形成批量生产能力,按第一年核定利润额

5、的 2-8%奖励设计技术人员;(4)仿制测绘某种新产品,根据技术含量程度,按总部要求时间形成批量生产能力,由总师办核定,性能优于原机型,给主要贡献者按第一年利润额的 2-8%奖励;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的合理化建议,被接受采纳的,按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执行;4、在销售工作中,每个人实现货款回收额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且无遗留问题,按1进行奖励;货款回收比上年每新增加 100 万元及以上的按 3进行奖励;5、为厂引进资金(正常业务除外)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期限超过一年以上,按 1%进行奖励;6、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事故时,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发生或蔓延,减少

6、或避免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酌情给予 500 到 2000 元的奖励;7、发现或抓获偷盗财物者,或提供可靠线索协助破案有功者,酌情给予 100 到 3000元的奖励;8、举报“盗窃、监守自盗、贪污、挪用、受贿、索贿、苛扣工资及其它损害集团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 5003000 元奖励;9、在社会活动中,为集团公司赢得荣誉取得突出成绩者,集团公司可给予如下奖励:获得县级荣誉奖励 300 元,获得地市级荣誉奖励 800 元,获得省部级荣誉的奖励 1000 到2000 元,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奖励 5000 到 20000 元。10、积极参加公司抗洪、抢险、救灾、人员救护及

7、厂房机器设备抢修除险的,酌情给予 5002000 元奖励;贡献巨大的,酌情给予 200020000 元奖励。11、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公益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受到有关部门、领导、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高度褒奖、赞扬,成为优秀典型的,酌情给予 1000-50000 元的奖励。12、对尊老爱幼、播撒爱心、助人为乐等事迹突出,受到有关部门、领导、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高度褒奖、赞扬,成为优秀典型的,酌情给予 1000-20000 元的奖励。第六条 各种奖励的审批程序1、晋级的奖励由集团工会提出,审计监察部审核,人力资源处报批,总经理批准。2、奖励 1000

8、 元以下的,由部门或个人提出,公司总经理(部长)审核后,人力资源-3-处批准。3、物质奖励超出 1000 元的,须经工会批准。以上奖励均由个人或车间、部门申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审计监察部审核,交人力资源部汇总,报评审委员会评定,由总经理批准执行。第三章 行政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处罚第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1、泄漏公司经济(包括采购件价格) 、技术情报或未经批准为同行业厂家或其它经济组织提供、转让、出借经济、技术情报的;未经领导批准,将集团公司财务数据、经济管理制度、技术资料参数等转、借给有关单位、企业或个人的;2、有偷盗行为的;对偷盗者隐瞒、窝赃不报的;包庇偷盗、违纪人员或

9、为偷盗、违纪人员作伪证的;3、挪用公款尚构不成刑事犯罪;公款应交不按规定时间上交造成经济损失的;4、故意破坏公用设施,造成一定后果的;5、为谋私利涂改或伪造票据、报表证明的;6、连续旷工 15 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 30 天的;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 45 天的;7、合谋怠工或公开、暗地煽动他人消极怠工的;8、有打架斗殴或谩骂他人行为的;9、有意诽谤、侮辱他人,致使他人造成精神刺激尚构不成刑事犯罪的;10、携带凶器威胁他人或指使他人行凶报复的;11、参加赌博、嫖娼、卖淫、看黄色录相;介绍赌博、嫖娼、卖淫、看黄色录相和在社会上严重损害企业声誉和利益的;12、受行政、刑事、拘留或刑事经济犯罪的;或一

10、年内被给予两次行政处分再犯的;13、有受贿、索贿或收受回扣据为已有的;14、私卖三包件据为已有的;有代卖非本公司产品行为的;1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16、在社会上传播谣言,诋毁集团公司声誉或损害公司利益及在网络系统发布诋毁公司声誉言论、漫画等的;17、恐吓、要挟员工的;刁难、侮骂来厂进行业务交往人员的;18、进入劳务市场培训,六个月仍找不到工作岗位的; 19、利用工作之便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触犯集团公司利益行为的;20、有意制造(不够刑事处分的)环境污染、火灾、水灾、爆炸、放毒等事故的;21、为一己私利或其它事项,纠集社会闲杂人员或煽动职工到集团公司故意寻兹闹事的;22、恶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

11、毒,致使集团公司内部网站受到严重干扰或瘫痪,不能-4-正常工作的;23、编造事实、捏造谎言,迫害、陷害集团公司领导、中层干部和员工的;24、在厂区或身边发生危及员工及集团公司利益的各类事项,能帮不帮、能救不救、当管不管、当作为而不作为的;25、在上班时间炒股票、期货、基金、权证、黄金等的;26、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并给予 3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1、因不负责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 10000 元及以上的;2、虚报产量、质量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3、不服从工作调动、分配,纠缠领导或办事人员,影响干扰正常工作、生产秩

12、序的;4、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或对他人打击报复的;5、抢占住房不听劝阻的;6、因不按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他人伤害的,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损失 5000 元以上的;7、特殊工位(空压机房、配电室、锅炉房、门卫等)值班人员脱岗、睡觉、下棋、打扑克等的。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额赔偿外,并处以 200-500 元的经济处罚1、连续旷工两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五天的;2、不履行请批假手续而自行休息的(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除外) ;3、厂内吸烟、酒后上班的;4、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5、在员工中挑拨离间、搬弄是非、无中生有,制造矛盾和不团结的;6、因个人生活作风不检

13、点,造成不良影响的;7、未经批准随便带领外来人员参观或到集团公司实习的;8、不按规定组织经营核算、传递核算资料、编制报表、资料的;9、因不负责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下的;10、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损失 5000 元以下的;11、自己的本职工作及领导安排的事项没尽职尽心地做好,被有关部门(包括内部机构)检查出有不符合国家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12、在网络系统上制作、发布黄色图片和淫秽文章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一次性 50-100 元经济处罚1、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旷工一天以内的;-5-2、工作时间内串岗、睡觉、闲聊、干私活、下棋、打扑克、玩游戏、进出厂门不下车(指电

14、动车、自行车,不包括汽车) 、班中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及上网聊天的;3、开无人灯、扇和设备的;4、不按规定考勤,替他人交拿考勤本的,不服从门卫管理的;5、不按规定放置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的;6、借公出名义办私事的;7、将亲属、朋友、儿童带入生产(工作)场地的;8、中层及以上干部参加学习开会迟到、早退的。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赔偿的赔偿后再给予职工或亲属给予 30-50 元罚款或相应处理、处罚1、随地大小便、吐痰、扔纸屑、果皮和乱倒垃圾的;2、在厂内公共墙壁、车间墙壁或办公室墙壁乱涂、乱画、乱钉钉子的;3、不按规定清扫卫生区绿化带的;4、有偷电、偷水、偷气等行为的,除按实应用数量的 10

15、 倍赔偿外,再发现,限三天内搬出宿舍;5、损坏公共设施未恢复原样或未按价值赔偿的;6、损坏树木花草的。 (先损一赔十,包栽包活,然后再罚款)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干部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1、苛扣工人工资或用工人名字冒领工资私分者,一律给予撤职和调离工作岗位,处以10 倍的罚款;2、因职工违反制度扣罚的工资,不经财务部门、私自处理的设小金库的,一律对当事人给予撤职和调离工作岗位,并降一级工资(或 0.1 岗位工资系数) ;3、不按制度办事,冒领出差费、工资、奖金、材料费等,按其价值的 2 倍赔偿,一律给予撤职和调离工作岗位,并降一级工资(或 0.1 岗位工资系数) ;4、不履行职责,

16、推诿扯皮,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或使事故蔓延造成损失的,按其价值的2 倍赔偿,并给予撤职和调离工作岗位,并降一级工资(或 0.1 岗位工资系数) ;5、连续三个月,一年内累计四个月完不成生产经营任务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理;6、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降职处分,并降岗位技能系数 01-0.3(或 1-3 级薪点) ;7、单位负责人之间因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或阳奉阴违,报喜不报忧耽误工作的,给予降级或降职;8、车间、处室连续两次,一年内累计出现四次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予以降职后,调离工作岗位;-6-9、从事经济技术工作的人员,因工作能力不够或过失,出现失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10、从事后勤服务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造成损失(如食堂出现食物中毒、托儿所出现孩子出走和其它事故,医务室出现误诊或医疗事故)由责任者承担 80%,处室负责人承担 20%赔偿损失后,调离原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的责任;11、企业在职人员不准做与公司利益相抵触的工作(比如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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