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集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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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集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推进“平安周集 ”建 设,切实维护我乡良好的 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构建和谐安全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根据沭阳县综治办、沭阳县工商局关于建立沭阳县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的通知(沭综治办2011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周集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如下: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全乡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二)研究制定本乡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具体政策、制度和机制;(三)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协调解决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组织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开

2、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检查、督 导;(五)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落实重、特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六)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七)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和运行方式(一)组成单位周集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综治办、工商所、派出所、 财政所、文化中心、卫生院、安监站、国土资源所、城管环卫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供电单位、电信部门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乡综治办,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

3、沈振超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业务骨干,负责日常事务联络及处理相关事宜。(二)运行方式联席会议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情况,每年召开 1-2 次,由乡政府 负责召集, 乡政府分管副乡长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若遇重大、紧急情况,联席会议可随时召集举行。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召集人后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通知要求通报本单位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按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提交书面材料。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无证无照

4、经营的职责分工如下:(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二)县综治办:负责将查处取缔无证无

5、照经营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考评,组织对乡镇及各成员单位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综治考评工作。(三)县财政局:负责协调做好各成员单位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经费保障及对政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四)县公安局: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

6、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六)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七)县文化体育局: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

7、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八)县卫生局:负责对从事食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进出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

8、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十)县环保局:负责对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污、放射源安全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十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

9、为。(十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十三)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网络传播视听、视频点播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十四)县经贸局:负责对从事成品油、供电、民爆器材、报废汽车回

10、收、拍卖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十五)县交通局: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十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

11、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十七)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十八)县农业局: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十九)其他相关

12、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2010 年 3 月 15 日,

13、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 号)将查处 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2010 年 9 月 28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综治办又联合下发2010 年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实施意见(工商个字2010 187 号),出台了具体考 评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切实做好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二)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

14、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有效落实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要加大协调力度,帮助职能部门解决查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查处工作。(三)实行信息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登记,应当告知企业到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当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送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依法经营,并将办理情况同时

15、反馈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件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 10 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或在立案的同时按福建省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管理暂行规定,将涉嫌违法行为通过“福

16、建省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平台 ”抄告相关 职能部门。(四)实施疏堵结合。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疏导为主,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要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转化相结合,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办证办照合法经营。(五)坚持标本兼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按照“谁发证 、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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