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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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 ,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融资融券担保物的管理,包括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确定、调整及公告;融资标的证券和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确定、调整及公告;

2、担保物的提交、补充和提取等。第三条 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公司提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客户提交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前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客户对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第四条 融资融券担保物应当全部存放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公司为客户设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用于记录客户提交或向公司融资融券交易所形成的担保物。第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组织公司金融研究所、证券投资部等部门共同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研究分析管理。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

3、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各营业部。第二章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确定第七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融资融券业务中,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 A 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债券等。第八条 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将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按照公司开展业务情况和风控管理需要筛选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调整。第九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客户提交的作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或净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公司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照其证券市值计算。第十条 金融研究所及融资融券业务部等部门通过建立折算率数量化模型(

4、见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 ) ,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进行综合评分,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证券折算率标准的前提下,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相应折算率:一、 股票折算率 金融研究所从个股的流动性、波动性等方面分析选取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的股票进行量化评分,即根据股票的各个评分指标所位于的不同区间或相应的取值,给予不同的分值,并将各指标得分加权加总,由此确定每只股票的总分值,在此基础上,参照折算率分值对应标准(具体见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 ) ,对处于不同分值区间的股票给予不同的初始折算率。融资融券业务部从

5、基本面、估值等方面,根据相关研究机构专业评价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的股票给予分类评级。分类评级以公司金融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对股票的最新评级为主要依据,如金融研究所未覆盖股票品种,以外部评级机构的评价为参考指标,如金融研究所、外部评级机构均未覆盖的股票品种,则相应下调该股票折算率的一定档次。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分类评级结果以及市场运行情况、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控制情况等因素,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股票的折算率进行相应微调。二、 证券投资基金折算率对于入选我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上市交易型证券投资基金,金融研究所根据指数型基金和非指数型基金的不同特性建立各自适合的折算率模型,即指数型基金从基金的流动

6、性、波动性等方面分析选取指标,通过量化模型,对每只指数型基金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综合评分的排序情况,上调指数型基金的基准折算率(具体见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 ) ,确定其初始折算率。其中,指数型基金的基准折算率即沪深 300 指数折算率,为沪深 300 成份股的股票折算率的加权和(计算权重采用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的对应权重) ;非指数型基金从基金的流动性、波动性等方面分析选取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的非指数型基金进行量化评分,依据各个评分指标所位于的不同区间,给予不同的分值,并将各指标得分加权加总,由此确定每只基金的总分值,在此基础上,参

7、照金融研究所和融资融券业务部确定的折算率分值对应标准(具体见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 ) ,对处于不同分值区间的非指数型基金给予不同的初始折算率。融资融券业务部在初始折算率基础上,根据相关研究机构专业评价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的基金给予分类评级。分类评级以公司金融研究所基金研究员对每只基金的最新评级为主要依据,如金融研究所未覆盖基金品种,以最新外部评级机构的评价为参考指标,如金融研究所、外部评级机构均未覆盖的基金品种,则相应下调该基金折算率的一定档次。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再结合融资融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规模控制情况等因素,对可充抵保证金

8、证券名单内基金的折算率进行相应微调。三、 债券折算率金融研究所、融资融券业务部对于不同种类的债券,设定不同的折算率。试点期间,国债的折算率为 90%,其他上市债券的折算率根据其信用评级确定,但不高于 70%。具体见附件一 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 。第 十 一 条 据【第八条】 、 【第十条】所规定的计算与选择后,融资融券业务部将拟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折算率等内容形成相关报告,报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附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审批表 ) 。 第三章 标的证券名单的确定第十二条 标的证券是指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经证券交易所认可

9、,客户可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标的证券应当在公司确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内筛选,其中,可融券标的证券应当是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实际持有、并经过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内的证券。第十三条 金融研究所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内,结合证券品种的内部评分、行业环境、成长性等因素,设置一定比率的折算率作为筛选标准(具体见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 ) ,融资融券业务部用此标准初选可作为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将公司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的名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形成公司

10、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的名单,报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附件三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范围审批表 ) ,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的名单需报风险管理部入库备案。第十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将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转交合规管理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管理部依据信息隔离墙、限制清单等相关要求,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融资融券业务部依据合规管理部的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形成最终融资标的证券公告名单。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根据公司整体证券投资策略的安排及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选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科目下可出借并用于融券的证券品

11、种,明确可借出数量及可借出期限,形成可借出证券清单(格式见附件四:融资融券业务可融证券审批表 ) ,提供给融资融券业务部。融资融券业务部依据合规管理部的审查意见及证券投资部提供的可借出证券清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融资融券业务委员会审批,形成最终可融券标的证券公告名单。第四章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调整及处理第十七条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调整根据不同的发起主体分为外部调整与内部调整。第十八条 外部调整为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起的调整或证券品种出现重大事项及交易异常引起的调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一、 证券交易所将某一证券调出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

12、证券范围,且该证券在公司相应范围内的,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告进行相应调整;证券交易所将某一证券折算率下调,且低于公司对该证券所公布的折算率的,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告进行相应调整;二、 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调整,除上述第【一】种情况的,金融研究所应就证券交易所调整内容出具意见,融资融券业务部参考金融研究所意见作出调整;三、 标的证券连续停牌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于 30 个自然日后的下一交易日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同时折算率调整为 0;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于 30 个自然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将其折算率调整为 0;四、

13、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自该证券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折算率调整为 0;标的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自该证券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折算率调整为 0;五、 标的证券出现要约收购、终止上市、吸收合并的,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第十九条 内部调整为融资融券业务部及公司各相关部门根据业务情况发起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 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市场情况、实时监控、金融研究所的相关评估报告等情况提出的调整意见:(一)融资融券业务部每月根据市场情况、金融研究所(含外部评级机构)对证券品种的最新评级、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控制情况等,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

14、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提出的调整意见;(二)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实时监控情况,因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预警需要,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的范围提出的调整意见;(三)在市场整体状况或单只证券的市场价格、基本面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融资融券业务部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及折算率提出的调整意见。二、 证券投资部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可融证券的证券品种、借出数量、借出期限提出的调整意见;上述调整不得超出交易所证券名单范围、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水平。第二十条 金融研究所每月应重新评定标的证券品种、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出具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

15、不限于:一、 证券市场情况综述;二、 根据行业结构、市盈率水平、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以及市场整体情况,对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折算率分布等情况进行评估;三、 当前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评级标准、标的证券评选标准涉及的指标基准参数的最新数据、最新评级结果;四、 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评选标准、标的证券评选标准,包括指标体系、指标基准参数的调整建议;五、 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模型的调整建议;六、 对标的证券范围的调整建议。第二十一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每月应总结融资融券交易情况、总体风险情况,并参考金融研究所(含外部评级机构)的最新研究报告及相关调整意见,出具融资融券业务情况报告,内容

16、包括但不限于:一、 本月标的证券品种交易情况;二、 本月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持仓情况、整体折算率水平;三、 标的证券最新分类评级结果、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最新分类评级结果;四、 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评选标准、标的证券评选标准,包括指标体系、指标基准参数的调整意见;五、 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水平的调整意见;六、 对标的证券范围的调整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视具体业务情况,调整可供融券的证券品种、借出数量、借出期限,内容包括:一、 可供融券的证券品种、借出数量、借出期限的相关调整内容;二、 申请调整的原因。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及【第十九条】规定的调整,公司相关部门的调整意见与融资融券业务部协商后,由融资融券业务部汇总调整意见,转合规管理部依据信息隔离墙相关要求进一步审核后,拟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调整报告,报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附件五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标准参数调整审批表 ) 。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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