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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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摘 要民事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程序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诉讼各方进行疏导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之一。民事调解不仅为争议当事人重新架设起交流的平台,化干戈为玉帛,真正消除矛盾,而且在我国追求和谐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背景下,也已经体现出了其应有的价值。关键词: 民事调解; 诉讼价值;缺陷; 完善2目 录摘 要 .1关键词 .1目 录 .2绪 论 .3一、我国目前民事调解制度的基本程序及内容 .4(一)民事调解程序的启动 .

2、5(二)民事调解期限 .5(三)主持民事调解的主体 .5(四)民事调解书的效力 .6二、我国现行民事调解制度的诉讼价值 .6(一)效益价值 .6(二)评判价值 .6(三)社会价值 .7(四)经济价值 .7三、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 .7(一)在实践中合法原则与民事诉讼调解之间的冲突 .8(二)在司法实践中自愿原则与民事诉讼调解之间的异化 .8(三)在实践中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与民事诉讼调解的冲突 .9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措施 .9(一)把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纳入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整体框架中 .9(二)根据合意解决纠纷机制的特点及规律确定调解原则 .10(三)建立法院调解制度

3、的完备体系 .10结 论 .12参考文献 .133绪 论调解制度植根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和近现代司法实践之中,被国际司法界誉为“ 东方经验” 。民事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之一。 1民事调解不仅为争议当事人重新架设起交流的平台,化干戈为玉帛,真正消除矛盾,而且在我国追求和谐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背景下,也已经体现出了其应有的价值。 一直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本着“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以“ 合法、合理、自愿、分清是非和尊重诉权 ”为原则;它继承了“以和为贵,以人为本,重义轻利” 的儒家传统道德基础,满足了 “平和地解决纠纷

4、” ,以维护政权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单一诉讼价值。 2具有省时、省力、节省司法资源、灵活、高效的特点。但令人担忧的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和新问题日益呈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切实解决新时期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所面临的缺陷及新问题,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4一、我国目前民事调解制度的基本程序及内容民事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程序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诉讼各方进行疏导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

5、3民事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 条、第 155 条,民诉意见第 201 条的规定,民事调解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2004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调解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民事调解工作又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计24 条,程序及内容涉及调解范围、调解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书和执行等方面。 若干规定第 2 条用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了除 6 类案件

6、不适用调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调解。这 6 类案件是: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一)民事调解程序的启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调解应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民事调解包括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庭后调解。答辩期满前的调解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可以立即进入调解程序;二是由法官主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进行调解。 4在答辩期满后的程序中,禁止法官依职权开始调解程序。因为调解开始只能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开始,是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完全由当事

7、人自由选择决定。 (二)民事调解期限 若干规定第 6 条规定: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 15 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 7 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5(三)主持民事调解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 86 条、第 87 条规定民事调解由审判员主持, 若干规定对主持调解的主体范围有所扩大,即人民法院邀请的单位或个人除可以协助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他们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两种组织

8、形式:一种是独任制法庭;一种是合议制法庭。民事诉讼法第 86 条、第 87 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在适用独任制法庭审判案件的情况下,调解案件由独任审判员一人主持;在合议制法庭审判案件的情形下,在调解程序中,审判员只是主持调解人,结果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因此,为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如果因案情需要,也可以由合议庭全体人员主持。 (四)民事调解书的效力调解书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或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生

9、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5 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2 、对调解书不得上诉,这是因为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协商所形成的结果,不存在不服调解书的问题,也就无所谓提起上诉;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就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6二、我国现行民事调解制度的诉讼价值(一)效益价值民事调解的诉讼价值就在于它的非程序化,方式灵活多样,既省时省力,又能高效、简捷、快速实现诉讼之目的,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产生比较高的诉讼效益。 6 (二)评判价值民事调解的正义性并不亚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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