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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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1引 言 : 近 年 来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的 犯 罪 率 仍 保 持 在 一 定 的 上 升 趋 势 当 中 。 对 未 成 年 人犯 罪 的 预 防 和 感 化 越 来 越 显 得 紧 迫 和 重 要 。 在 我 国 整 个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中 ,尽 管有 一 些 是 针 对 未 成 年 人 设 计 的 。 但 是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起 步 晚 、 起 点 低 、缺 乏 系 统 性 ,我 国 已 批 准 加 入 的 国 际 条 约 的 一 些 标 准 还 存 在 着 尚 未 落 实 等 问 题 。 究其 根 本 ,在

2、于 没 有 建 立 一 套 系 统 的 特 别 是 针 对 未 成 年 人 特 点 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 从 总体 上 来 说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和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没 有 多 大 区 别 ,未 成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成 人 化 问 题 十 分 突 出 ,因 此 在 实 践 中 就 不 可 能 贯 彻 刑 罚 的 个别 化 原 则 和 暂 时 达 不 到 国 际 准 则 中 对 未 成 年 人 司 法 的 最 低 保 障 标 准 。 在 过 滤 、 矫 治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中 所 发 挥 的 作 用 也 十

3、 分 有 限 。 在 实 践 中 ,存 在 着 许 多 在 刑 事诉 讼 中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诉 讼 权 利 的 情 况 ,也 难 以 做 到 按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的 不 同 情 况 做 出 不 同 的 处 理 。 目 前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激 增 ,再 犯 率 的 提 高 不能 不 说 和 我 国 未 能 建 立 适 应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特 点 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直 接 相 关 。 本 文 通 过 分 析 的 方 法 ,对 国 内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进 行 分 析 ,找 出 我国 未

4、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了 构 建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思 路 。一 、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概 念 和 特 点 及 意 义( 一 )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概 念要 明 确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概 念 , 应 首 先 明 确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犯 罪的 概 念 。 正 所 谓 “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1。传 统 意 义 上 的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 着 眼 点 是 放 在 犯 罪 后 的 处 理上 ,

5、 即 把 已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的 少 年 纳 入 司 法 程 序 , 从 本 质 上 说 , 这 是 一 种追 究 型 的 司 法 制 度 , 现 在 许 多 国 家 的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已 经 开 始 关 注 预 防 犯罪 事 宜 , 积 极 介 入 到 社 会 预 防 犯 罪 工 作 中 去 , 因 此 , 许 多 国 家 在 未 成 年人 刑 事 犯 罪 的 概 念 认 定 上 也 是 不 同 的 , 不 仅 包 括 刑 事 犯 罪 , 而 且 还 包 括刑 事 违 法 等 。 有 学 者 主 张 , 我 国 的 少 年 法 庭 在 受 理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6、 的同 时 , 还 可 以 受 理 诸 如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中 所 涉 及 的 “不 良 行1美E博登海默著;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2为 、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等 案 件 (当 然 处 理 途 径 和 方 法 与 犯 罪 案 件 完 全 不同 ), 从 司 法 上 对 这 些 行 为 的 性 质 予 以 界 定 并 作 出 处 理 , 以 提 高 预 防 未 成年 人 违 法 犯 罪 的 社 会 效 果 和 法 律 效 率 。尽 管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应 当 适 度 扩

7、 大 少 年 司 法 的 管 辖 范 围 , 即 我国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不 能 仅 仅 局 限 于 对 犯 罪 案 件 的 管 辖 , 还 要 在 现 有 基 础 上适 度 扩 大 司 法 干 预 的 范 围 , 以 发 挥 其 在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违 法 犯 罪 中 的 特 殊作 用 。 但 由 于 少 年 司 法 的 适 度 干 预 是 发 展 方 向 , 目 前 还 不 具 备 这 方 面 的条 件 , 因 此 , 将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界 定 为 刑 法 所 规 定 的 犯 罪 。 在 我 国 现阶 段 , 刑 法 意 义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指

8、已 满 14 岁 不 满 18 岁 的 人 。 未 成 年人 案 件 的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即 是 指 对 已 满 14 周 岁 不 满 18 周 岁 的 人 实 施 犯罪 案 件 后 的 处 理 程 序 。( 二 )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特 点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是 指 专 门 适 用 于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的 一 套 侦查 、 起 诉 、 审 判 及 执 行 程 序 , 是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特 别 程 序 。 设 置 未 成 年 人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主 要 是 为 了 对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教

9、育 、 感 化 、 挽 救 及 保护 。 与 普 通 程 序 相 比 , 它 具 有 以 下 的 特 点 :第 一 、 被 追 诉 主 体 的 特 殊 性 。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 的 被 追 诉 主体 在 实 施 被 指 控 的 犯 罪 时 必 须 是 不 满 18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第 二 、 审 判 组 织 的 特 殊 性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未 成 年 人 刑 事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的 第 六 条 规 定 ,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建立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审 判 庭 , 条 件

10、 不 具 备 的 地 方 , 应 当 在 刑 事 审 判 庭 内 设 立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合 议 庭 或 者 由 专 人 负 责 办 理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 审 判人 员 特 别 是 合 议 庭 的 审 判 长 应 当 熟 悉 未 成 年 人 特 点 、 善 于 做 未 成 年 人 思想 教 育 工 作 , 并 且 应 当 保 持 其 工 作 的 相 对 稳 定 性 。第 三 、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更 加 突 出 “教 育 为 主 、 惩 罚 为 辅 ”的 原 则 , 实 行 教 育 、 感 化 、 挽 救 的 方 针 , 寓 教 育 、 感

11、 化 、 挽 救 于 侦 查 、起 诉 、 审 判 及 执 行 等 各 个 诉 讼 阶 段 。第 四 、 更 加 注 意 维 护 与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相 关 立 法 赋 予 了未 成 年 被 告 人 许 多 特 别 的 诉 讼 权 利 , 保 障 措 施 也 相 对 比 较 健 全 。 如 在 讯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3问 和 审 判 时 , 可 以 通 知 法 定 代 理 人 到 场 ; 未 成 年 人 没 有 委 托 辩 护 人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指 定 承 担 法 律 援 助 义 务 的 律 师 为 其 提 供 辩 护 ; 对 青 少 年

12、犯罪 案 件 或 者 其 他 违 法 案 件 , 新 闻 报 道 、 影 视 节 目 、 公 开 出 版 物 不 得 披 露该 青 少 年 的 姓 名 、 住 所 、 照 片 及 可 能 推 断 出 该 青 少 年 的 资 料 ; 公 安 、 司法 机 关 应 当 尊 重 违 法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尊 严 , 保 障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五 、 在 具 体 程 序 的 操 作 上 尽 量 适 合 未 成 年 人 的 特 点 , 采 取 灵 活 多样 与 缓 和 宽 松 的 诉 讼 方 式 。 如 一 些 地 方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采 取 “圆 桌 式

13、审判 ”方 式 , 尽 量 不 对 未 成 年 人 使 用 戒 具 , 以 避 免 诉 讼 时 未 成 年 人 在 心 理上 过 于 紧 张 或 压 抑 。 ( 三 ) 建 立 未 成 年 人 诉 讼 程 序 的 意 义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作 为 一 项 特 别 的 司 法 制 度 , 首 先 必 须 要 服 务于 刑 事 诉 讼 打 击 犯 罪 的 需 要 , 因 为 打 击 犯 罪 是 刑 事 诉 讼 的 终 极 目 的 , 设立 刑 事 诉 讼 最 初 目 的 是 出 于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安 全 。 对 被 告 人 权 利 的 保 护 是在 追 求 打 击 犯

14、 罪 目 的 的 同 时 来 实 现 的 。 未 成 年 人 与 成 年 人 相 比 , 在 身 心方 面 的 存 在 显 著 的 弱 点 和 劣 势 ,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要 更 加 注 重 于 未成 年 被 告 人 权 利 的 保 护 。 设 立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 这 是 因 为 未 成 年人 刑 事 诉 讼 是 区 别 于 适 用 于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特 别 程 序 , 之 所 以 要设 置 这 一 特 殊 程 序 , 其 初 衷 就 是 为 了 给 未 成 年 人 提 供 相 对 于 成 年 人 更 好的 保 护

15、。 只 有 给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提 供 了 更 好 的 保 护 , 才 有 设立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的 必 要 。 其 次 , 对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告 人 权 利 的 加 重 保 护 , 顺 应 了 世 界 范 围 内 日 益 增 强 的 对 未 成 年 犯 加 强 保护 的 意 识 。 “非 行 少 年 是 缺 少 保 护 的 少 年 , 国 家 应 当 代 替 父 母 保 护 这 些 少年 。 ”固 加 强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保 护 , 并 不 是 放 任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发 生 。 对

16、未成 年 人 保 护 与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打 击 仍 然 是 未 成 年 人 诉 讼 程 序 的 双 重 目的 。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设 立 , 是 为 了 加 强 对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 当 然 也 应 当 包 括 未 成 年 被 害 人 的 保 护 , 但 这 种 保 护 是 有 限 度 的 ,应 当 以 能 控 制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为 限 度 。 如 果 因 加 强 了 保 护 而 导 致 未 成 年 人犯 罪 的 比 例 急 剧 上 升 , 危 害 社 会 安 全 , 应 服 从 打 击 犯 罪 这 一 刑 事 诉 讼 的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4终 极 目 标 1。 社 会 的 需 要 推 动 了 制 度 的 产 生 , 建 立 完 善 的 未 成 年 刑 事 诉 讼程 序 对 预 防 和 减 少 青 少 年 犯 罪 以 及 提 升 司 法 保 护 水 平 有 极 其 重 要 的 意 义 。1、 有 利 于 预 防 和 减 少 青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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