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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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审方案(试行稿)为了认真做好我市中小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保证我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引导教师终身学习,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细则。为便于评审时实际操作,本方案的量化计分办法,除对某些参评对象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外,由基本分、加分、减分三部分组成,三部分分数之和为参评者所得总分。根据评审职数和量化计分结果,参照往年评审情况,确定本年度“否决”比例(包括“一票否决”的),首先确定评审通过最低分数线,然后对岗划出岗位评审通过分数线,从高

2、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通过人选,同单位同岗位申报者分数并列时,由大评委会最后实名投票产生通过人员。一、基本分1、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衡阳市 2013 年度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操作指南 (以下简称操作指南) 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含师德表现) 、学识水平、履行现职情况及学历、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任职资历、继续教育证书(含信息技术证书)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聘书(或聘用合同) 、在乡镇学校或相对边远学校工作经历、年度考核登记表、论文、教案等参评必备材料均符合任职条件基本要求者,按下列情况计分:(1)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不含 35 周岁)者(1977年 12

3、 月 31 日以后出生):1978 年出生的记 58 分,1979 年出生的记 56 分,1980 年出生的计 54 分,1981 年出生的记 52 分,1982 年及以后出生的记 50 分。(2)最高学历为大专且获得时间在 2001 年年底以后的初中教师记 58 分。(3)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记 60 分。注:35 岁以下申报中教高级职称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1 篇以上专业论文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论文评选中获一等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其进行教学考核。2、根据湘职改字1999第 24 号文件和操作指南有

4、关规定,基本具备破格条件者,按下列情况计分:(1)只需学历破格者,记 40 分;(2)只需任职资历破格者,任现职满 4 年不满 5 年者记 48分;任现职满 3 年不满 4 年者记 40 分;(3)需学历、任职资历同时破格者,任现职满 4 年不满 5 年者记 32 分;任现职满 3 年不满 4 年者记 25 分。二、加分1、学历学位A.具有硕士学历或学位者:专业相同者加 6 分;专业相近者加 5 分;专业既不相同也不相近者加 4 分。B.具有第二本科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者加 3 分。具有硕士学历且具有硕士学位者只加分一次;具有第二本科学历且具有第二学士学位者只加分一次;具有硕士学历(或硕士学位)

5、且具有第二本科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者,按就高原则加分一次。2012 年才获得硕士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本科学历、第二学士学位)者不予加分。2、连续从事教育工作经历连续从事教育工作满 10 年记 1 分,在 10 年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加 0.2 分(计算到 2012 年年底)。3、连续从事农村教育工作经历连续在乡镇学校从事教育工作且仍在乡镇学校工作满 5 年记 1分,在 5 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加 0.3 分(计算到 2012 年年底)。已没在乡镇学校工作,但曾经连续在乡镇学校从事教育工作满5 年记 1 分,在 5 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加 0.2 分(计算到 2012 年年底)。4、任职资

6、历申报高级须任中级职务时间超过 5 年者(2008 年以前任中级职务) ,每超过 1 年加 0.5 分,最高加 3 分,即 2007 年任中级加 0.5分,2006 年加 1 分,2005 年加 1.5 分,2004 年加 2 分,2003 年加2.5 分,2002 年及其以前任中级者加 3 分(中级以此类推)。5、教案质量 (含听课、评课笔记)分优秀、良好、合格三档加 3、2、1 分。优秀:传统的手写教案或电子教案(本人参加讨论的集体备课教案,有全体教师签名) 。教学目标明确,条理清楚,重点突出,难点突破,教学设计科学,具有个人教学特色,教学后记对改进教学有指导意义,并能起示范作用。良好:教

7、学目标明确,条理清楚,重点、难点分析准确。合格:教学内容齐全,书写工整。6、年度考核记二等功加 3 分,记三等功加 2 分,嘉奖(年度考核优秀)加1 分。按就高原则只加分 2 次。7、荣誉奖励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党委(政府) 、教育、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个人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分: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奖励获得者(如劳动模范等) ,国家、省、市、县级分别加 7、5、3、2 分;教育、组织、人社部门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或奖励获得者(如优秀教师、模范教师、师德楷模、优秀校长等),国家、省、市、县级分别加 5、3、2、1 分。系教育、组织、人社部门授予的单项荣誉奖励按综合性荣誉奖励降

8、低一个级别加分。党委政府其它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奖励获得者(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相关),国家、省、市、县级分别加 3、2、1、0.5 分;荣誉称号或奖励获得者,须具有荣誉(奖励)证书原件(同时具有相应的光荣名册复印件) ,或具有相应文件,否则不予加分。优秀班主任此处不计分,在教育教学实绩中单独计分。市教育局授予的仅面向市教育局直属单位的荣誉奖励,按县级对待。同一年度内各级各项荣誉奖励,只按最高项加分一次。任现职以来,同一级别(国家、省、市、县级)的荣誉奖励,最多加分 2次。同一项荣誉奖励有多个名称的(如湖南省优秀教师,同时记二等功奖励) ,按就高原则加分一次,与年度考核不重复加分。8、援藏援

9、疆教师任现职以来,援藏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参照全国优秀教师加分一次(即 5 分) ,援疆期满且考核良好者参照省优秀教师加分一次(即3 分),在少数民族乡镇连续从事教育工作满 5 年且仍在少数民族乡镇学校任教者参照市优秀教师加分一次(即 2 分)。9、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省部、市、县级优秀教育、教学、教研、科技、社会科学成果奖(不含教育教学论文奖)的主要贡献者(前六名),分别按表一所列标准加分。一般参与者按表一所列标准的1/3 加分。申报成功且正在进行中,但尚未结题尚未获得有关部门授予成果奖的不予加分。成果奖以国家、省、市、县党政相关部门(含教研业务主管机构)颁发的获奖成果相关文件

10、或证书及文件证书上标注的参与者排名等第为依据。党政部门评定的获奖成果按表一所列标准加分。教研业务主管机构(如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市教科所)评定的获奖成果按表一所列标准的1/2 加分。任现职以来,所获同一级别成果,最多加分 2 次。同一成果多次获奖,仅按就高原则加分 1 次。表一:国家 省 市 县1 7 5 3 12 5 4 2 0.53 4 3 1优秀 3 1 0.510、教育教学(含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任现职以来,参加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组织的教育教学竞赛活动获奖加分:上课比赛按表二所列标准加分,说课比赛按表二所列标准的70加分,其它教育教学竞赛,按表二所列标准的 50

11、加分;参加本人所申报评审专业以外的竞赛所获奖项按表二所列标级别加分标准获 奖 等次准的 50%加分;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竞赛所获奖项不予加分;同一内容的竞赛在多级多个领域获奖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任现职以来,参加同一级别的教育教学竞赛获奖者,最多加分 2 次。各类教育教学竞赛获奖,在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的同时,须提供相对应的教案、课件、案例等材料,否则不予加分。表二:国家 省 市 县1 6 4 2 12 5 3 1 0.53 4 2 0.511、教育教学效果任现职以来,教育效果显著,本人被评为学年度国家、省、市、县、学区(校级)优秀班主任的,每次分别加 5、4、3、2、1 分。同一级别获

12、奖多次者,最多加分 2 次。加分原则上以获奖证书原件为依据。任现职以来,所任教学科的成绩达到省级平均水平加 10 分;达到市级水平加 8 分;达到县级平均水平加 6 分;达到学区(校级)平均成绩加 4 分。前者所指成绩以任现职期间的高考、中考、期末统考或质量检测成绩为主。提供一学年度内的连续两学期的资料。四项平均指数中,参评教师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材料。任现职以来,音、体、美教师组建 10 人以上非盈利性训练队(兴趣班) 。体育类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艺术类每周训练不少于一次,连续训练一学年以上,能管教管导且无重大责任事故者,教学效果明显,可参照加 5、4、3、1 分。以上加分均以县以上教育

13、行政部门或学校加盖公章的专项证明(原始复印件盖章)为依据。12、指导学生参赛任现职以来,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党政相关部门同意级别加分标准获 奖 等次组织的竞赛获奖: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学科,在国家、省、市、县级获奖的分别按表三所列标准加分;音乐、体育学科教师本人辅导学生个人在国家、省、市、县级获奖的分别按表三所列标准的 1/2 加分,美术按 1/3 加分。音乐、体育团体获奖的按表三所列标准并上浮 50%予以加分。语文、政治、历史、地理、外语等其它学科,在国家、省、市、县级获奖的分别按表三所列标准的 1/2 加分;指导学生参加体育比赛获得前 6 名者计分办法(第 1 名按一等奖

14、加分,第 2-3 名按二等奖加分,第 4-6 名按三等奖加分) 。每学年度指导学生竞赛获奖只按最高级别加分 1 人次。任现职以来,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者,按就高原则最多加分 2 次。指导学生参加不同层次的竞赛获奖者(且系层层选拔) ,只按最高层次加分。指导学生竞赛加分,均以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所标注的获奖学生所获等第为依据。优秀指导教师获奖文件或证书,如没有标注学生获奖等第,则仅作参考,不予加分。表三:国家 省 市 县1 6 5 3 22 5 4 2 13 4 3 113、专著任现职以来,单独正式出版教育教学专著、教材、教学参考书(不含习题集、复习资料、练习册、考试大纲、教学大纲、教学体会等),

15、每本加 6 分;与人合作出版,第一作者 4 分,第二作者 2 分。14、论文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省、市、县级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级别加分标准获 奖 等次文,每篇分别加 4、3、2、1 分。与人合作公开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按总分的 70%加分,第二作者按总分的 30%加分。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组织的论文竞赛或专业学会上获奖的论文,按表四所列标准加分。论文(作品)多篇者,仅取分值高的 2 篇加分(包括公开发表的和获奖的) 。发表在非法出版物上的论文和抄袭论文均不计分。发表在增刊、论文集、内部资料上的论文不计分。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不计分。新闻报道

16、不计分。论文具体要求和鉴别常识详见湘职改字【1999】25 号文件等附件材料(附后) 。音乐、美术、舞蹈、信息技术等作品参照论文酌情加分。各级专职教研人员在本级公开发表或获奖的论文不予加分。表四:国家 省 市 县1 2 1.5 1 0.52 1.5 1 0.5 0.23 1 0.5 0.215、指导教师参赛指导教师参加教育、教学、教研等方面竞赛活动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奖励的,计分方法见表五 (指导者必须与所指导的参赛教师任教学科相同)。任现职以来,指导教师参加竞赛获奖者,按就高原则最多加分 2 次。指导教师参加不同层次的竞赛获奖者(且系层层选拔) ,只按最高层次加分。竞赛必须系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党政相关部门同意组织的,否则不予加分。指导教师竞赛加分,均以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所标注的获奖教师所获奖项为依据。仅有获奖文件或证书,如没有标注所指导的教师获奖奖项,不予加分。表五:级别加分标准获 奖 等次国家 省 市 县1 2 1.5 1 0.52 1.5 1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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