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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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第一章 导论概念: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之间的交往需要法律原则和规则加以规范,特别是基本原则。特征:(一)主体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四)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

2、不同。 (强制性)总之,制定依靠国家,执行也依靠国家。国际法是一个自助的体系。近代国际法开始标志: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现代国际法发展特征;1. 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就是明证)2.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3. 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明显增加,国际法的使用范围显著扩大。4. 国际组织。5. 国际法的分支和部门一个接一个的出现,例如国际环境法、外层空间法、人权的国际保护。6. 各国的合作领域日益扩展,例如禁毒、防止空中劫持。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 (指所谓造法性公约,即确立一般国际法规范的公约)

3、(二)国际惯例。 (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上述为严格意义上的渊源(三)一般法律原则。(四)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界的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分析:二战后,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其一些决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且若果国际组织的决议是宣布习惯国际法规则或正在产生中的国际法规则,则不仅仅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重要“补充资料” ,而应按具体情况视为习惯法的证明或将导致习惯法的产生。 )(七)“准条约” 、 “软法” 。国际法的编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自然法学派 实在法学派 折衷学派(格劳秀斯学派

4、) (主要的)新自然法学派 规范法学派 政策定向学派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二元论(我国):二元论的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 (代表人物:特里佩尔、安齐洛蒂和奥本海)主要论据:第一,两者各有不同的调整主体和调整对象、作为法律的性质也有所不同。第二,二者的渊源不同。第三,就二者的法律实质而言,国内法主要是主权者对于其受统治的个人的法律。而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一元论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1. 条约(1) 通过国内立法使在国内有效力。(2) 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有国内法的效力,不必经过特别的立法程序。(3) 条约与国内法抵触时,各国做

5、法不一致。A 国内法优先。英国、荷兰 B比利时、法国、希腊2习惯法(1)习惯法在国内的使用。A 宪法中规定。意大利、爱尔兰、希腊 B 必须经立法纳入。卢森堡(2)习惯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相抵触时。A 习惯法优于国内法。德国、意大利、希腊 B 国内法优先。荷兰、比利时、以色列中国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论述)两个体系:一、 国际法院则宣言 (以联合国宪章为依据)(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因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为中印、中缅)(一)相互尊重主权和

6、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原则。(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互不干涉内政的核心意义是,国家基于主权的独立性,除非受国际习惯或条约的限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内部或对外事务。其中,以“人道主义”为由的武装干涉是极其有害的,它将削弱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方面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而既“人道主义干涉论”后, “保护的责任”理论兴起,值得关注和进行深入的剖析、研究。 )(四)平等互利原则。(五)和平共处。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概念(四个要素):永久的人口 确定的领土 政府 主权国家的类型:(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复合国包括联邦、邦联)(二)主权特助限制的国家(永久中立国,有瑞

7、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附属国,包括附庸国、被保护国)(三)梵蒂冈市国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论述)(一)国家的基本权利1. 独立权(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主权)2. 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的权利)3. 自卫权(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4. 管辖权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保护性管辖 普遍管辖(索马里海盗)(二)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法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和别国

8、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以及有效地国际条约所附的义务。国家管辖的豁免(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国家的承认性质:单方面的政治行为。新国家承认的条件(1) 新国家的政治实体具备国家的要素。(2) 新国家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承认的方式(1) 明示承认。(2) 默示承认。承认的范围(1) 法律上的承认。(2) 事实上的承认。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区别政府承认条件:有效统治原则国家继承1.条约继承的原则人身条约不继承;非人身条约继承2. 领土转移不同情形的条约继承原则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继承国的条约对该领土生效。合并:原国家条约继续有效,但仅对原来所使用的部分。分立:同上。新独立国家:白

9、板规则。政府继承一国被推翻的政府所享有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取代它的新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关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取得和丧失取得1. 因出生取得国籍血统主义标准;出生地主义标准;混合主义标准2. 因入籍取得婚姻 收养 认知 领土变更 申请丧失自愿解除 已取得外国国籍 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外国人的待遇原则1.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任然有一些限制)2.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

10、,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外交保护的条件(一)保护国的国民或受其保护的其让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二)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三)用尽当地救济。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的要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引渡的条件通常要求符合双重归罪条件,也称相同原则,即被请求引渡的人的行为,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构成犯罪,且具有可罚性。 (为起诉,不少于 12年;为执行

11、,不低于 46 个月)第四章 国家领土领土的概念: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领土的构成:领陆(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土最基本的部分。完全的主权。 )领水(内水和领海)领空(领陆或领水上的空气空间)底层领土(地下水、水床和资源)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一)先占条件:1.主体是国家 2.客体无主地 3.主观要件,先占国要对无主地的占领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4.客观要件,实施有效占有(二)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部分领土,且占有者长时期继续并安稳的占有,即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三)添附(在现代仍具有生命力)是指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

12、施得到增加或扩大。(四)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五)征服是指国家一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战后经过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方式:(一)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二)全民公决(跟公投差不多)是指在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八大水域的法律制度?领海宽度(12 海里)领海基线:一般以低潮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成为自然基线或正常基线;另有直线基线。无害通过权(对领海)毗连区(领海以外,属于公海的一部分,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 24 海里)群岛水域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

13、(群岛基线,最外缘岛的最外缘各点连成的一系列直线,水陆比例 1/1 到 9/1 之间,每条直线不应超过 100 海里,以 125 为限,总数中不得有 3%超过) ,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群岛海道通过权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自领海基线不超过 200 海里的海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管辖权及义务(资源性的主权权利):1. 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对于海域、海床及其底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2. 沿海国享有在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并授权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建造、操作和使用的专属权和专属管辖权。3. 沿海国对其专属的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专属管辖权。4. 对海洋

14、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大陆架不超过 350 海里什么,不到 200 海里的,延伸的 200 海里。主要是勘探资源之类。划界:协定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公海登临权军舰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的,可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1) 海盗(2) 奴隶买卖(3) 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 无国籍(5) 悬挂外国国旗,但拒不展示,但与该军舰属于同一国籍紧追权必须由军舰、军用飞机等有明显标志的表明为政府服务并授权紧追的船舶或航空器行使,由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开始,不间断,可追至公海,进入第三方水域停止。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一)平行开发制(二)申请者和合同承包者的财政义务处

15、于减轻申请者和承包者的负担考虑,1994 年源于执行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取消了生产费,并改变了规费和固定年费的交付方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1919 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在第 1 条中明确规定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一)1963 年的东京条约 。(二)1970 年的海牙条约 。(三)1971 年的蒙特利尔公约 。(四)1988 年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五)1991 年的蒙特利尔公约 。北京公约?引渡或起诉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啧不论犯罪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不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这就是“不引渡则起

16、诉”原则。第七章 外层空间法第八章 国际环境法第九章 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特征:1. 国家之间的组织2. 为国际合作建立的3. 依国家间的协议而创立4. 设有常设性机构5. 独立的法律人格联合国(论述)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宗旨:(1) 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2) 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指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 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 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原则:(1) 联合国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2) 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担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3) 各会员国应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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