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客运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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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客运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逐步建立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分别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

2、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客运企业可在此基础上建立更为详细的车辆技术档案。 营运车辆档案是车辆生命全过程中的记载,可起到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和规范运营管理的作用。 保存期为:自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起,至车辆退出营运后止。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驾驶人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执行。 1、车辆维护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

3、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 18344)将汽车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其中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由专业的修理企业实施,属于强制维护,必须按期进行。 为了做好营运车辆的维护工作,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首先应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企业应将车辆送往具备相应车型资质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进行定期二级维护,并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记入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 【案例】 2、车辆维护的分级及中心作业内容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1 年第 4 号令 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 18344)的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

4、二级维护。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驾驶人或专门人员操作执行,在车辆维护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心内容是清洁、补充和安全检视,可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 3 个阶段操作,并特别注意轮胎的使用。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进行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影响行车安全部件,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由机动车

5、整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安全应急设备和设施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立即进行事故救援、人员疏散的基础保障,及时有效的救援可大大减轻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在营运客车上标注必要的站点信息、车辆牌号、核载人数和举报电话等,有利于乘客和社会公众对营运客车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

6、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客运驾驶人也是一种警示作用。 1、车辆安全应急设备和设施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的要求,客车安全设施主要包括安全带、灭火装置、故障车警示标志、安全提示和标识。 一、二、三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道路客运车辆所有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客运车辆车厢内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单个容量不小于 2kg;车身 9m 以上或座位在 20 座以上的客运车辆,灭火器数量应不少于 2 个。灭火器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后置式发动机的客运车辆宜设置发动机仓自动灭火装置。 客运车辆车厢内明显位置应有禁止吸烟和禁止明火的标志。 灭火器、安全门(

7、窗) 、安全锤、旅客门、安全出口的应急控制器等设施附近应有明显的红色醒目标识,并注明其操作方法。 同时应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 2、建立和完善旅客安全监督举报制度 建立和完善旅客安全监督举报制度,是为了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对驾驶人行车途中驾驶行为的监督 。 企业应落实专门的人员接受乘客及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旅客及社会各界的举报投诉要详细进行登记,认真核实,并及时予以回复。 对多次被举报的驾驶人要坚决停止其驾驶资格,停班进行教育,直至中止经营合同。对屡教不改的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

8、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1、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营运客车 5 年以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 5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依据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7258 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2008) 。 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依据是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

9、法 (GB18565) 。并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高速客运或者线路长度在 800km 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 400km 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第三十四条 客运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 2 年 道路运输车辆是道路运输最主要的生产工具,

10、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禁止使用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对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车辆报废流程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2001 年第 307 号) ,报废汽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汽车报废的流程是: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

11、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2、车辆改型 “擅自改装车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随意改变车辆的原车型(包括厢式改罐式、冷藏车、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等)和更换不同的主要总成部件(包括如发动机、车架、驾驶室、燃料种类等)以及变更载质量和乘员数。 报废汽车 拥有者 公安机关 办理报废手续 出具报废证明 报废汽车 拥有者 报废车回收企业 送交报废汽车 出具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 拥有者 公安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 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签发派车单,由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在营运中,驾驶人应如实填写

12、派车单相关内容,完成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单证。 派车单内容包括:由企业填写的车辆、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站点,中途停靠站点,终点站,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有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 1 年。 1、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和派车单制度 为有效规范客运企业的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以及运输组织,防止车辆非正常运营,严禁驾驶人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私自承揽运输业务,防止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要求驾驶人出私车,带私货,或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牌证的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

13、强化企业的车辆管理和运输组织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和派车单制度可以解决长期以来客运企业对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挂靠车辆安全管理缺失的难题。 【案例】“派车单”制度是规范客运经营的有效手段。车辆发班时,企业应指定专人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安全检查,书面形式报告给企业相关负责人,符合发车条件的签发派车单,驾驶人统一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允许车辆承担运输任务。 对于班线客运,企业可委托客运站负责车辆的技术状况检查,企业驻站人员签发派车单。 对于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应在每次出车前,由客运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发派车单。 在营运中,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完成运输任务后,由驾驶人及时将

14、派车单和运营牌证统一交回企业保管,管理人员应做好牌证交接登记和保管工作。 2、派车单主要内容 企业相关人员填写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站点、中途停靠站点、终点站,批准签发人。 驾驶人填写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对营运车辆停放进行统一管理 企业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对营运车辆统一停放和管理,可以避免人为因素对营运客车的破坏或者盗窃,有效保障车辆安全,同时避免个别驾驶人私自驾驶车辆承揽运输任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事班车客运的企业,应尽可能将客运车辆停放在客运站或企业的停车场;旅游

15、客车和包车客车也尽量由企业集中停放,统一管理。 企业租用停车场,需要与停车场签订 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书 ,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如规定停车场应配备保安人员及相关的保安措施;对于承诺 24 小时远红外监控停车场,应保障监控系统的正常有效运作;当发现犯罪行为时,保安人员应采取的合理措施;对无关人员出入停车场的检查;对停车场设施安全的要求;在停车场发生治安事件后,停车场应采取的措施和应承担的责任等。 企业自备停车场应明确停车场负责人职责,停车管理员和门卫职责,规划停车位、配备必要的安保设备,完善停车场停车各项制度,确保车辆的停放安全 。 第三节 动态监控 本节共 7 条,是关于道路客运企业对营运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的规定,主要包括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监控平台或监控端的接入、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及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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