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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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2011 优秀成果参选文章 13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风险及防范一、政策调整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发展现状2009 年国家对废旧物资税收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取消了经营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恢复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经营企业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废企业按 17%进行抵扣,实行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按一定比例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 2009 年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70%、2010 年按 50%由财政实施返还。在抵扣方面,政策规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进项抵扣,文件还规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除向居民收购废旧物资可开具收购发票外,从其

2、他渠道购进的废旧物资不得开具收购发票。据不完全统计,到 2009 年底全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达到几千家,同比成倍增长,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业绩”达到 500 多亿元,成几十倍的增长,同时为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 。据全省 2010 年国税工作会议上披露的数据,2009 年全省实现国税收入近 500 亿元,废旧物资经营贡献的税收达 96 亿元,税收贡献率近 25%,有些地方的废旧物资增值税收入占其总收入的87%。就我局情况看,2009 年共有 6 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全年(所属期)共实现销售收入 3.3 亿元,而 08 年只有 4 户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且均为供应本关联企业生产所

3、需,全年只实现销售 1.1 亿元,同比增长 2 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0.62 万元(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申报入库增值税 5460.29 万元,财政监察办已办理退库增值税 3948.19 万元。按 09 年征收期计算入库增值税 3860 万元,占全局国税收入的 9.89%。从上述一系列数据可以看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畸形发展,对一个地方经济发展并不见得是好事,这种虚假的繁荣将对一个地方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应引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国税部门而言,虽然能在短期内为国税任务的完成提供一条捷径,但一旦政策变化,那么该国税部门的任务将遭受毁灭性打击。 “高收益将带来高风险” ,我们

4、要充分认识到废旧物资经营对税务管理来说是一个高风险行业,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务部门都2008-2011 优秀成果参选文章 13将面临潜在的巨大风险。那么,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管理存在哪些风险呢?我们要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模式及利益链条中来寻找成因。二、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经营模式及利益链条目前废旧经营企业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为自己关联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废旧物资而专门成立的收储企业,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专门供应给其关联企业生产所用,而不对外供应。二是完全是对外销售,其供应的对象是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其他用废企业,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两头在外”的企业。三是上述两种业务均有之。即一部分满足关联企业生产

5、所需,另一部分用于对外销售。经营模式见图示一: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居民生产用废弃物(收购点)工业企业生产废料其他废旧物资经营供应其他用废企业本企业关联企业物流 资金流图示一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进货渠道来看,一是专门设置收购点进行废旧物资收购;二是既有专门的收购点进行废旧物资收购,也从其他经营者处进货;三是完全不设收购,其经营的废旧物资大部分从其他经营者进货或从工业企业购进。从上图可以看出,企业的物流和资金流一般是不一致的,废旧物资直接从供废企业直接运送到用废企业,不经过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所在地,那么它交易的真实性就难以掌控,给税务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其次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围绕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周围的利益

6、链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与其有着利益关系的主要有:废旧物资经营者、供废企业或个人、用废企业、税务部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如财政) ,那么他们到底存在一些什么2008-2011 优秀成果参选文章 13利益关系呢?见图示二: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获取经营利润、税收返还、政府奖励等)供废企业或个人(获取经营利润、通过不开发票达到少缴税的目的)用废企业(通过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等)政府(带动 GDP 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等其他利益)税务部门(税收收入增长和任务的完成,以取得政府在各方面工作的支持)财政部门(财政收入的增加等)图示二从上图可以看出,围绕着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形成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从而导

7、致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对发展废旧物资经营行业乐此不疲,形成巨大的利益驱动器。那么政府、废旧经营企业、用废企业在废旧物资经营中能获得哪些利益呢?首先,看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能得到什么利益?从税负情况看,其名义税负将非常高。如其全部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入再生资源(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进项抵扣) ,则其名义税负为 17%,按 2009 年可退 70%计算,其税负将高达 5.1%( 17%30% ) ,按 2010 年 50%计算,其增值税税负率将达8.5%( 17%*50%) ,按 2008 年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计算,将明显高于含石油、烟草等垄断性行业在内的 2.5%3%全国平

8、均税负。再加上企业应负担的地方税种(经测算地方税种的负担率将近 1.87%) ,09 年税负高达近 7%,而 2010 年的税负将达 10.37%,以 2009 年度为例,废旧物资经营扣除退税 70%,其税负为 5.1%,如:废旧物资经营将 5%的税负转稼给用废企业负担,则该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 0.1%。据了解 09 年度大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是将地方所得部分 80%100%实行返还奖励政策。因此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不仅不会负担税款,而且能得到政府奖励的返还款。其次,用废企业又能获得哪些好处呢?用废企业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专用发票,可按 17%的抵扣税款,按理论来说,该企业应当

9、负担2008-2011 优秀成果参选文章 13这 17%的税款,但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为了促销,只要求用废企业负但 4%5%的税款,从而使用废企业减少了 12%13%的税收负但,降低了进货成本,若企业采取虚开虚抵,则完全可以达到少缴虚开金额 1213%的税款(用废企业取得虚开发票需支付 3%4%的开票费用) 。再次,再来看看政府部门,在名义税率 17%的情况下,企业开展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有着极大诱惑力,如实现 1 亿元的销售收入,其他企业按 3%的税负只能增加增值税 300 万元,而若是废旧物资则可增加1700 万元的增值税,是其他企业的 5.67 倍,若加上地税收入则可高达 6

10、 倍。就算地方政府将 30%未退税款的 25%及地方税全部返还给经营企业(大部分地方政府均出台相同或类似的优惠政策) ,从表现形式看,废旧物资增值税未形成地方财力,但根据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办法,有些地方政府增值税的分成比例可达 4050%,因此地方政府、财政等部门仍可从中获得部分财力。从国税部门来看,发展废旧物资行业,对完成税收任务提供增长点,但承担着废旧物资经营管理的最大风险。归总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废旧物资经营行业是“三方得利,一方担责” ,即:经营者、用废企业和政府得利,而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部门则要承担管理风险。在各方利益的驱动下,推动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畸形发展和不规范操作,使税务机关对废旧

11、物资经营企业、用废企业的税收管理过程中蕴藏着潜在的巨大风险。三、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近年来全国查处的税务大案,废旧经营企业虚开代开、用废企业按受虚开、虚抵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2006 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 9 起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其中 3 起涉及废旧收购行业。税收政策、制度设计缺陷明显,税务管理缺位、监管不严均给税务管理带来极大风险,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风险一:经营环节按 17%缴税,先征后返后实际税负只有 5.1%,而生产环节按 17%扣税,按目前的行业规则,销售方只要求购货方负担 4%-5%的税负,而可以按 17%抵扣,中间有 12 %-13%的税率差,违背了增值税的

12、设计理论,导致增值税链条中断,征、扣税缺乏相互制约机制,给不法经营单位大肆虚开代开2008-2011 优秀成果参选文章 13发票、虚抵进项,偷骗国家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风险二:用废企业低负担高抵扣,为用废企业少缴税款创造了可乘之机。一些厂家为了少缴税,想方设法让经营单位在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时多开销售数量和金额,或取得虚假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多抵进项税款。经营企业也会采取高开或虚开的方法向其相关联的用废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以达到少缴税款的行为。风险三:享受废旧物资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主体单一,违背税负公平原则。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经营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不享受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从事同样的

13、经营业务,经营同样的产品,面对的税收政策却不尽相同,客观上致使个体经营者从事地下交易,不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发票,大肆偷逃税款,使一部分经营者脱离了税务部门的管理。而作为税收优惠对象的经营单位,经营的物品绝大部分靠从个体经营者手中转收购,造成他们在进货环节无法取得发票,这也为经营企业虚开或高进低出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政策使得大部分个体经营者挂靠经营单位经营,让经营企业为其代开发票,并交缴一部分费用给经营企业(一般为开票金额的 5%-6%) ,因此一些专门的开票公司也就应运而生,但从他们运作的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是很难发现问题的。风险四:现行政策规定,废旧经营企业除向居民企业直接收购的废旧物资可以

14、开具收购发票外,其他渠道购进废旧物资不得开具收购发票,而现在废旧经营企业取得废旧物资的途径大部分非直接收购,基本上都是从个体经营者购进,而个体经营者是不会向其开具发票的。对这部分购进如何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政策未予以明确,现今大部分企业的操作是自制凭证入账。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以及省局有关文件均规定,对未取得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成本不予列支。若按这项政策执行,所有的经营企业都将关门歇业。现在各地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对自制凭证入账的成本都基本上予以默认,这是一种执法风险。这样操作还会带来另一种风险,即:经营企业为了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采取高进低出的手段虚增成本。据了解现在的废

15、旧经营企业的利润率都非常低,有的只有千分之零点几。风险五:“两头在外,难以控管”,加大了管理风险。缺乏统一规范的行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导致基层税务机关基本上是望“废”兴叹,想管却依2008-2011 优秀成果参选文章 13据模糊。部分管理规定不合实际,操作性不强。现行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均要求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企业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检查,防止企业虚开代开现象的发生。又如:废旧物资稽核办法规定的稽核比对,仅能够监控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真伪和票载信息是否真实,并不能监控企业是否虚开发票或虚抵进项税额,对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本身并没有实质的监控作用。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在实际工作中是很难做

16、到的,因为: 首先企业交易真伪难辨。管理上由于信息、行业属性等等不对称因素,加上该行业的现金存储量大、流动过于频繁,其资金来去的真实性难以掌控,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和人员素质,对购销业务的真实性是很难判断的;其次,由于货物流动性大,税源管理人员不可能随时到企业核实其每一笔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何况“两头在外”的业务,其物流根本不经过经营企业所在地,虽然要求对经营企业的购、销、存加强监管,但对于经营企业来说是很容易做到的,作用效果不明显。第三,库存物资多以重量为单位计量,面对一处处堆放的货物,税源管理人员很难准确掌握实物的数量;第四,若供废者、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蓄意弄虚作假,那些合同、过磅单、验收单、资金流等是不难办到的,因此近年来查处的一批大案要案基本上是举报产生的,这在日常管理中是很难发现的。最后,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交易的真实性与否是由企业来负责的,企业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应该由企业承担,税务机关应只就企业报送的报表资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并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征税,对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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