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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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制度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司法部关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订本制度。二、本所从业人员由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组成。_、_、_律师是本所的发起人,_、_是本所合伙人。所有从业人员在合伙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合伙人负责。三、凡已取得律师资格,实习期满能够并愿意成为专职律师的,可成为本所专职律师;凡已取得律师资格,能够并愿意成为兼职律师的,一经本所聘用即成为本所兼职律师;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暂未取得律师资格的,可以被聘为律师助理;在校法律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凭学校介绍信,可以到本所实习,实习律师、助

2、理律师只能协助律师工作,不得独立办案。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在事务所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四、事务所对在业务开拓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从业人员,应当给予奖励。五、本所招聘律师时,严格遵守司法部和司法局的有关规定,即使取得律师资格,但不符合专职或兼职条件的,也一概不予录用。六、凡愿意在本所工作的,应事先将求职申请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现职情况证明寄送本所,经事务所主任书面审查后决定是否通知本人面试。凡应聘律师职务者,原则上要求能够运用一门外语进行工作。面试通过者进行试用,试期为个月,试用期可以因人而异,试用期满,可以签订期限为不少于一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事务所应书面征求受聘方是否愿意续

3、签聘用合同的意见,受聘方也可以要求与事务所续签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事务所与受聘方就是否续签合同没有达成书面一致者,原合同权利义务期满后全部解除。七、聘用合同虽然期满,但由于案件关系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受聘方继续帮助工作时,受聘方应当继续工作,事务所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八、本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信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兢兢业业,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凡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事务所利益,或当事人利益的,事务所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并向上级主管机关建议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九、本所工作时间:上午:,下午:,事务所主任根据业务情况允许,可以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调整,以保证他们 能够完成各自的任务,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十、从业人员确因健康原因无法上班的,应申请留职休养,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个月之内事务所按本市有关规定发给最低工资;个月后仍不能继续工作或虽然能够上班,但在上班后个月内不能胜任原来工作的,事务所有权终止聘用合同。十一、本所统一为从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十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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