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论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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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绪论1、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经济法作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2、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后产生的(美国 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德国 1896 年【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 1919 年【煤炭经济法】 ) 。3、 “经济法”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和德萨米的著作【自然法典】 (1755年)和【公有法典】 (1842 年) 。4、 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 20 世纪 20 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5、 德国

2、学术界率先展开了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从而使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6、 经济法学的发展,在地域上并不均衡。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研究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研究上更强调“实用主义”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实际上都有以实质意义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7、 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8、 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经济法总论通常涉及经济法哲学、经济法史学、经济法解释学等方面的内容,要着重从理论上说明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3、经济法的制度构造及其运行灯问题,因此,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9、 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另一类是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10、 总论和分论所构成的“二元结构”就是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1、 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科学方法又可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12、 哲学方法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13、 一般

4、科学方法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14、 专门科学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15、 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包括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具体科学方法。16、 具体科学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方法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中的权利-义务分析方法等。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1、 经济法的本体论,着重回答经济法自身是什么的问题,是经济法理论中最基本的理论,主要涉及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地位、体系等具体理论。2、 研究经济法概念的

5、价值:A 节约交流成本 B 增进理论自足 C 推进学派形成3、 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调整对象理论。4、 研究调整对象的重要性:A 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入口和钥匙,是研究的逻辑起点 B 调整对象是各个部门法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C 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取决于它有无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5、 从法的产生及其与调整对象的关系来看,经济、社会等领域里的某些“新问题”的产生,需要法具备一定的“新功能” ,而“新功能”的生成,则要求法律具备特殊的“新结构” ,包括特殊的主体结构、行为结构、权义结构、责任结构等。6、 市场失灵带来的重要制度创新,就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产生,以及整体上的经

6、济法的产生。7、 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8、 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行财税、金融、计划三大手段,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9、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 经济性、规制性与现代性都是经济法的突出特征。11、 经济法不仅涉及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还涉及相关的体制关系或称分权关系。12、 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

7、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13、 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A 提炼标准 B 认识基础 C 参照对象14、 经济法特征的提炼标准:A 应当能够反映经济法的本质,而不应仅反映表象 B 应当是经济法所独有的,而不应是与其他部门法乃至所有法律或规范所共有的 C 应当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普遍性、包容性和基础性的特征,而不是局部性的个别特征15、 同更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的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在法益保护上更具有社会性。16、 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由于是经济法区别于所有部门法的特征,因而更具有基本特征的地位。经济法作为与传统部门法不同的现代法,更具有现代性。17、 经济性和规

8、制性,是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两种调整手段直接相联系、相对应的。18、 经济法的经济性体现在:A 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 B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必须遵循和体现相关的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投入产出规律等 C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D 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E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经济法的调整以总体上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为直接目标,同时,也以总体上的其他利益的综合保护为间接目标。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也可以称为效益法19、 所谓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

9、性。20、 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当然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而具有经济性的这些法律化的政策,就是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赖体现或实现的,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规制性。21、 规制性不仅包括了消极的限制和禁止,也包括了积极的鼓励和促进,从而不仅可以揭示一般的市场规制的特征,而且也可以说明调控的特征。22、 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A 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领域里的突出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和谐”或称“协调” ,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

10、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现代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的形成,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各类理论,特别是经济学理论的影响。很多影响经济法制度形成的理念,都滥觞于凯恩斯理论产生以后的大略相同的一段时期,从而使体现新理念的经济法更具现代性的特征 B 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不是传统的近代市场经济或近代市民社会,而是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经济法的产生,其重要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需有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的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存在 C 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在制度层面上,无论是制度形成、制度构成,还

11、是制度运作,经济法都具有现代性。a 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的形成,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 b 在制度的构成上,必须体现程序价值和效率理念,由此使现代经济法制度具有了突出的“自足性” 。经济法制度的自足性,表现为在经济法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这与传统的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在实体制度之外再单独构筑一套程序制度是有所不同的。从制度构成上看,经济法不仅包含了大量的实体法规范,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程序法规范不断参入。经济法从一开始就把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熔于一炉 c 制度运作上的现

12、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是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这也是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有所不同的现代性的体现23、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通常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的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主要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的问题。24、 要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便说明其独立地位,就必须说明经济法是否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25、 经济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所调整的主要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经济法当然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当然

13、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地位。26、 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公法法域,学界都认为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有其自己的地位,且肯定不属于私法法域。27、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经济法与其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它所揭示的是经济法的外部关系。28、 经济法与宪法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29、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A 经济法属于公法,而商法属于私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B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调整调制关系,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它一般被看做是商人和商行为的法30、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A 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即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监督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

14、;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B 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行政领域的问题,特别是政府失灵的问题,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经济法则主要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市场失灵的问题,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31、 经济法的执法主体,甚至某些情况下的立法主体,在形式上主要是行政机关。32、 经济法和社会法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并由此都具有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经济法与社会法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同。经济法主要侧重于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社会法则更侧重于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33、 经济法与刑法都属于

15、公法,两者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公益方面,具有一致性;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方面,刑法上有罪刑法定原则,经济法上有预算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等一系列法定原则,因而也具有一致性。34、 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35、 经济法规范分为两类,一类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前者可以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可以称为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可以进一步分为财税调控法规范、金融调控法规范、计划调控法规范。市场规制法进一步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规范。36、 A 经济法规范首先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从

16、而使经济法体系首先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组成,形成“二元结构”B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为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三个部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可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C 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 ,税法包括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税收征纳法又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金融法可分为金融体制法(中央银行法中的相关规范)和金融市场调控法(对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等重要金融市场的调控) 。计划法可分为计划体制法和计划协调法(经济稳定增长法) 。反垄断法包括反垄断体制法和垄断行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体制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法 D 经济法体系的内在结构是一个层级结构。第一层结构,是体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机能或调整手段的两类规范群,即宏观调控法规范群与市场规制法规范群,简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第二层结构,是分别体现宏观调控职能的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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