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环境污染紧急情况处置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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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 阳 市 环 境 污 染 紧 急 情 况 处 置 工 作 预 案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及 时 处 置 各 类 环 境 污 染 紧 急 情 况 , 根 据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定 本 预 案 。第 二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各 镇 乡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处 置 本 市 行 政区 域 内 各 类 环 境 污 染 紧 急 情 况 适 用 本 预 案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发 生 重 大 级 环 境 污 染 紧 急 情 况 时 , 应 启 动 东 阳 市重 大 化 学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第 三 条 本 预 案 所 称 环

2、 境 紧 急 情 况 , 是 指 由 于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行 为 , 以 及 因 意 外 因 素 的 影 响 或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等 原 因致 使 环 境 受 到 污 染 , 人 体 健 康 受 到 危 害 , 社 会 经 济 与 人 民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造 成 社 会 不 良 影 响 的 突 发 性 事 件 。第 四 条 环 境 污 染 紧 急 情 况 根 据 类 型 分 为 水 污 染 、 大 气 污 染 、 危 险因 废 污 染 、 农 药 与 有 毒 化 学 品 污 染 、 放 射 性 污 染 等 。第 五 条 环

3、 境 污 染 紧 急 情 况 根 据 污 染 程 度 、 损 失 情 况 划 分 为 四 个 等级 :( 一 ) 一 般 级由 于 污 染 或 破 坏 行 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一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 不含 一 万 元 ) 。( 二 ) 较 大 级凡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为 较 大 级 环 境 污 染 紧 急 情 况 :1、 由 于 污 染 或 破 坏 行 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不 含 五 万 元 ) 的 ;2、 人 员 发 生 中 毒 症 状 ;3、 因 环 境 污 染 引

4、起 厂 群 冲 突 ;4、 对 环 境 造 成 一 定 危 害 。( 三 ) 重 大 级凡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为 重 大 级 环 境 污 染 紧 急 情 况 :1、 由 于 污 染 或 破 坏 行 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不 含 十 万 元 ) ;2、 人 员 发 生 明 显 中 毒 症 状 、 辐 射 伤 害 或 可 能 导 致 伤 残 后 果 ;3、 人 群 发 生 中 毒 症 状 ;4、 因 环 境 污 染 使 社 会 安 定 受 到 影 响 ;5、 对 环 境 造 成 较 大 危 害 。( 四 ) 特 大 级凡

5、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为 特 大 级 环 境 污 染 紧 急 情 况 :1、 由 于 污 染 或 破 坏 行 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十 万 元 以 上 ;2、 人 群 发 生 明 显 中 毒 症 状 或 辐 射 伤 害 ;3、 人 员 中 毒 死 亡 ;4、 因 环 境 污 染 使 当 地 经 济 、 社 会 的 正 常 活 动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5、 对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第 六 条 由 市 政 府 统 一 调 度 和 指 挥 各 类 环 境 污 染 紧 急 情 况 的 处 置 工作 。 第

6、七 条 市 政 府 成 立 “市 环 境 污 染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 由 市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任 组 长 ; 市 府 办 分 管 副 主 任 、市 环 保 局 局 长 任 副 组 长 , 成 员 由 市 公 安 局 、 交 警 大 队 、 经 贸 局 、 水 利 局 、农 业 局 、 卫 生 局 、 药 监 局 、 财 政 局 、 交 通 局 、 林 业 局 、 消 防 大 队 等 部 门 负责 人 组 成 , 领 导 小 组 对 环 境 污 染 紧 急 情 况 的 调 查 、 应 急 处 置 实 行 统 一

7、领 导 。第 八 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事 故 调 处 应 急 组 。由 市 环 保 局 分 管 副 局 长 任 组 长 , 成 员 由 市 公 安 局 、 经 贸 局 、 水 利 局 、 农 业局 、 卫 生 局 、 药 监 局 、 财 政 局 、 交 通 局 、 林 业 局 、 交 巡 特 警 大 队 、 消 防 大队 以 及 所 在 地 镇 乡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等 部 门 、 单 位 负 责 人 组 成 。 主 要负 责 事 故 现 场 调 查 及 应 急 处 置 。第 三 章 应 急 反 应第 九 条 各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8、 接 到 环 境 污 染 紧 急 情 况 报 告 后 , 应 及 时 向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汇 报 , 由 领 导 小 组 指 派 事 故 调 处 应 急 组 赶 赴 现 场 处 理 。第 十 条 应 急 组 到 达 现 场 后 ,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 保 护 现 场 , 切 断 污 染源 , 隔 离 污 染 区 , 防 止 事 故 的 扩 大 。 对 事 故 伤 害 人 员 及 时 组 织 抢 救 。 必 要时 应 急 组 可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责 令 事 故 单 位 减 少 或 停 止 排 放 污 染 物 , 甚 至 停止 生 产 , 以 解 除 或 者 减 轻 危

9、害 。 造 成 跨 市 、 县 污 染 的 , 必 须 及 时 通 报 相 邻市 、 县 环 保 部 门 , 并 上 报 上 级 环 保 部 门 。第 十 一 条 应 急 组 在 做 好 现 场 处 理 的 同 时 , 对 事 故 开 展 调 查 , 收 集与 事 故 发 生 有 关 的 所 有 材 料 , 包 括 实 物 取 证 、 摄 影 录 像 等 , 采 访 事 故 目 击者 及 当 事 人 , 了 解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 经 过 , 做 好 笔 录 , 现 场 采 样 , 进 行 监测 分 析 , 对 事 故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环 境 破 坏 的 等 进 行

10、 评 估 。第 十 二 条 事 故 速 报 。 应 急 组 将 现 场 调 查 初 步 掌 握 的 事 故 情 况 、 污染 程 度 及 发 生 原 因 及 时 向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 若 初 步 认 定 为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紧 急情 况 的 , 应 急 组 须 迅 速 向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汇 报 , 由 组 长 决 定 是 否 启 动 东 阳 市 重 大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第 十 三 条 事 故 确 报 。 应 急 组 根 据 现 场 取 证 、 监 测 报 告 及 调 查 的 其它 材 料 , 经 综 合 分 析 , 判 定 事 故 发 生 原 因 及 产

11、生 的 危 害 ,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领导 小 组 审 查 后 , 再 上 报 市 政 府 。第 十 四 条 调 查 结 束 后 , 应 急 组 应 及 时 写 出 调 查 报 告 , 根 据 有 关 环境 保 护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提 出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决 定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应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的 , 按 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办理 ; 涉 及 触 犯 刑 法 的 , 及 时 移 送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第 四 章 应 急 保 障第 十 五 条 各 镇 乡

12、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负 责 对 污 染 事 故 现 场 及 周 围 人员 进 行 防 扩 指 导 、 疏 散 人 员 、 现 场 周 围 物 资 的 转 移 。若 事 故 造 成 伤 农 等 事 件 , 由 各 职 能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对 损 失 情 况 依 法作 出 评 估 , 具 体 理 赔 工 作 由 当 地 镇 乡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负 责 落 实 。第 十 六 条 市 政 府 应 加 强 事 故 调 处 应 急 组 的 能 力 建 设 。 由 市 环 保 部门 牵 头 , 每 年 组 织 应 急 情 况 处 置 演 练 , 以 不

13、断 提 高 反 应 和 处 置 能 力 , 所 需经 费 由 市 财 政 予 以 保 障 。第 十 七 条 常 用 应 急 物 资 保 障 。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一 ) 消 防 器 材 和 泡 沫 灭 火 剂 。 由 市 消 防 大 队 予 以 保 障 落 实 。 ( 二 ) 灭 火 器 、 酸 碱 物 质 、 漂 白 粉 、 石 灰 、 沙 土 。 由 事 故 单 位 ( 或 肇事 者 ) 自 行 负 责 。 也 可 与 市 五 交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 双 岘 路 10 号 ,电 话 : 6622286) 联 系 。第 五 章 附 则第 十 八 条 常 见 危

14、 险 化 学 品 环 境 污 染 一 般 处 置 方 法 , 详 见 附 件 。第 十 九 条 本 预 案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 由 市 环 保 局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常 见 危 险 化 学 品 环 境 污 染 一 般 处 置 方 法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由 于 其 发 生 的 突 然 性 、 形 式 的 多 样性 决 定 了 应 急 处 置 的 艰 难 与 复 杂 , 通 过 了 解 一 些 常 见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突 发 性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应 有 一 定 的 借 鉴 作 用 。 当 涉 及 到 某 一 特 定 的

15、 危 险 化 学 品 时 ,应 根 据 当 时 当 地 的 具 体 情 况 , 参 照 相 关 处 置 技 术 进 行 处 置 。 以 下 一 些 步 骤或 原 则 可 供 参 照 。一 、 确 定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性 质 和 污 染 危 害 情 况当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发 生 时 , 应 尽 快 确 定 引 发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名 称 ( 或 种 类 ) 、 数 量 、 形 式 等 基 本 情 况 , 为 处 置 危 险 化学 品 的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提 供 第 一 手 资 料 , 这 对 减 少 和

16、 降 低 危 险 化 学 品泄 漏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和 损 失 至 关 重 要 。1、 对 固 定 源 ( 如 生 产 、 使 用 、 贮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等 ) 可 通 过 对 生产 、 使 用 、 贮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 如 管 理 、 技 术 人 员 和 使 用 人 员 )的 调 查 询 问 , 以 及 对 引 发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位 置 、 所 用 设 备 、 原 辅 材料 、 生 产 的 产 品 等 的 判 断 , 一 般 可 较 快 地 确 定 引 发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名 称 、 种 类 、 数 量 等 信 息 ; 也 可 通 过 污 染 事 故 现 场 的 一 些 特征 , 如 气 味 、 挥 发 性 、 遇 水 的 反 应 特 性 等 , 有 时 也 可 作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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