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补助及委办计画经费编列基准表修正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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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頁,共 8 頁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項目 單 位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項目 單 位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說明一、人事費(一)計畫主持人(二)協同計畫主持人(三)兼任行政助理(四)專任行政助理(五)行政助理勞、健保費(六)行政助理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七)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人 月人 月人 月人 月5,000 元至 8,000 元4,000 元至 6,000 元3,000 元至 5,000 元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若 12 月 1 日仍在職者,始得按當年工作月數依比例編列年終獎金。核實編列以每月薪資 6%為編列

2、上限。依衍生補充保費之人事費經費項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凡計畫所需人員之酬金及保險、退休、離職儲金屬之。執行單位約用專職從事計畫之工作人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自 102年 1 月 1 日起,投保單位(雇主) 因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屬之。人事費應併入所得並請受委託機關代扣繳稅款。一、資格規定:請參考本部委託研究計畫辦理。二、 各委辦計畫人數以不超過 4 人為原則,但應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同意,得酌予增列。三、專兼任行政助理之聘用,應依各單位人員進用辦法進用與管理。四、 聘僱行政助理之勞工退休金或 離 職 儲 金 ,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

3、離職儲金給與辦法於每月薪資 6的範圍內擇一編列。五、支用限制:(一)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二)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除因執行跨校、跨領域及其他非屬本職職責之計畫,經本部同意者外,原則不予補助相關主持人費。(三)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或因政策調薪、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不得流入;除情況特殊者,所須經費占總經一、人事費(一)計畫主持人(二)協同計畫主持人(三)兼任行政助理(四)專任行政助理(五)專任行政助理勞、健保費人 月人 月人 月人 月5,000 元至 8,000 元4,000 元至 6,000 元3,000 元至 5,000 元比照

4、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若 12 月 1 日仍在職者,始得按當年工作月數依比例編列年終獎金。核實編列凡委辦計畫所需人員之酬金屬之。人事費應併入所得並請受委託機關代扣繳稅款。一、 資格規定:請參考本部委託研究計畫辦理。二、 各委辦計畫人數以不超過 4 人為原則,但應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同意,得酌予增列。三、 專兼任行政助理之聘用,應依各單位人員進用辦法進用與管理。四、支用限制:(一)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二)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除因執行跨校、跨領域及其他非屬本職職責之計畫,經本部同意者外,原則不予補助相關主持人費。(三)本項經費

5、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除情況特殊者,所須經費占總經費之比例以不超過50為原則。(四)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他酬勞。(五)研究生兼職應按各校訂定之兼職規定辦理。(六)同一時間內計畫一、勞工退休金及離職儲金,係屬聘用助理衍生之相關費用,爰由原業務費改列人事費項下。二、增訂得編列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之規定。三、增訂因政策調薪或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人事費得予流入。四、增訂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如實際擔任授課人員,仍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五、專任行政助理不得再兼任之計畫類型包含委辦及補助計畫,爰刪除委託二字。六、增訂大專校院之專任行政助理除所擔任之計畫外,得再

6、兼任其他計畫之助理或臨時工規定。七、比照國科會規定,增訂專任助理之年終獎金,得將其任職前之政府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合併計算發給。附件二第 2 頁,共 8 頁費之比例以不超過 50為原則。(四)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他酬勞。(五)研究生兼職應按各校訂定之兼職規定辦理。(六)同一時間內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承接二項以上委辦計畫以及本部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七)專任行政助理不得再兼任本部或其他機關計畫。但大專校院之專任行政助理除所擔任之計畫外,得再兼任本部或其他機關二項以內計畫之助

7、理或臨時工,所支領兼任報酬以每月總額1 萬元為限。(八)擔任本部不同計畫項下之專任助理,如同年12 月份仍在職者,不論其在職月份是否銜接,均可依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年終獎金(其任職前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承接二項以上委辦計畫以及本部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七)專任行政助理不得再兼任本部或其他機關委託計畫。第 3 頁,共 8 頁之政府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可合併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惟須檢附相關文件)。二、業務費(一)出席費 人 次 1,000 元至 2,000 元 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之出席費屬之。一、 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

8、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又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亦不得支給出席費。二、 核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紀錄。二、業務費(一)出席費 人 次 1,000 元至 2,000 元 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之出席費屬之。一、 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又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亦不得支給出席費。二、核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紀錄。本項未修正。(二)稿費 一、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1.外文譯中文:690 至 1,040 元,以中文計2.

9、中文譯外文:870 元至 1,390 元,以外文計二、撰稿:每千字1.一般稿件:中文 580 元至 870 元2.特別稿件:a.中文 690 元至 1,210 元b.外文 870 元至 1,390 元三、編稿費:1.文字稿:每千字a.中文 260 元至 350 元b.外文 350 元至 580 元2.圖片稿:每張 115 元至 170 元四、圖片使用費:每張1.一般稿件:230 元至 920 元2.專業稿件:1,160 元至 3,470 元五、圖片版權費:2,310 元至 6,930元六、設計完稿費:1.海報:每張 4,620 元至 17,330 元2.宣傳摺頁:a.按 頁 計 酬 : 每 頁

10、 920 元 至 2,770 元b.按件計酬:每件 3,470 元至凡委託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重要文件或資料之稿費屬之。一、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二、 稿費含譯稿、整冊書籍濃縮、撰稿、編稿費、圖片使用費、圖片版權費、設計完稿費、校對費及審查費。三、 稿費之支給,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上開支給標準之限制。四、 稿費中之譯稿項目,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五、依行政院主計處 93年 1 月 20 日處忠字第 0930000424 號函釋,專家學者於出席會議前先行對相關文件所作審查,如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二)稿費 一、整冊書籍

11、濃縮:每千字1.外文譯中文:690 至 1,040 元,以中文計2.中文譯外文:870 元至 1,390 元,以外文計二、撰稿:每千字1.一般稿件:中文 580 元至 870 元2.特別稿件:a.中文 690 元至 1,210 元b.外文 870 元至 1,390 元三、編稿費:3.文字稿:每千字a.中文 260 元至 350 元b.外文 350 元至 580 元2.圖片稿:每張 115 元至 170 元四、圖片使用費:每張1.一般稿件:230 元至 920 元2.專業稿件:1,160 元至 3,470 元五、圖片版權費:2,310 元至 6,930 元六、設計完稿費:1.海報:每張 4,62

12、0 元至 17,330 元2.宣傳摺頁:a.按 頁 計 酬 : 每 頁 920 元 至 2,770 元b.按件計酬:每件 3,470 元至11,550 元凡委託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重要文件或資料之稿費屬之。一、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二、 稿費含譯稿、整冊書籍濃縮、撰稿、編稿費、圖片使用費、圖片版權費、設計完稿費、校對費及審查費。三、 稿費之支給,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上開支給標準之限制。四、 稿費中之譯稿項目,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五、依行政院主計處 93年 1 月 20 日處忠字第 0930000424 號函釋,專家學者於出 席

13、會議前先行對相關文件所作審查,如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本項未修正。第 4 頁,共 8 頁11,550 元七、校對費:按稿酬 5至 10支給八、審查費: 1.按字計酬:每千字中文 170 元,外文 210 元2.按件計酬:中文每件 690 元;外文每件 1,040 元則屬會前準備工作,與某些業務文件或資料,必須先經專家學者書面審查後再行開會之情況有所不同,不得在出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費。故應從嚴認定會前準備與實質審查之區別,於開會前確有實質書面審查之必要者,始得支給審查費。七、校對費:按稿酬 5至 10支給八、審查費: 1.按字計酬:每千字中文 170 元,外文 210 元2.按件計酬:

14、中文每件 690 元;外文每件 1,040 元則屬會前準備工作,與某些業務文件或資料,必須先經專家學者書面審查後再行開會之情況有所不同,不得在出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費。故應從嚴認定會前準備與實質審查之區別,於開會前確有實質書面審查之必要者,始得支給審查費。(三)講座鐘點費人 節 外聘國外聘請 2,400 元外聘專家學者 1,600 元外聘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1,200 元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 800 元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 同 一 課 程 講 座 鐘 點 費 1/2支 給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發給之鐘點費

15、屬之。一、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三、凡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本部人員擔任之各類訓練班次,其鐘點費應依內聘講座標準支給。四、本部委辦計畫,與本部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人員擔任外聘講師,其鐘點費應以1,200 元支給。五、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三)講座鐘點費人 節 外聘國外聘請 2,400 元外聘專家學者 1,600 元外聘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1,200 元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800 元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

16、際授課人員,按 同 一 課 程 講 座 鐘 點 費 1/2支給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發給之鐘點費屬之。一、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三、凡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本部人員擔任之各類訓練班次,其鐘點費應依內聘講座標準支給。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增訂本部委辦計畫,與本部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人員擔任外聘講師,其鐘點費應以 1,200 元支給之規定,俾免產生經費核銷爭議。第 5 頁,共 8 頁(四)裁判費 人 日人 場國家級裁判上限 1,500 元省(市)級裁判上限 1,200 元縣(市)級裁判上限 1,000 元全國性競賽上限 1,200 元省(市)競賽上限 1,000 元縣(市)級競賽上限 800 元每場上限 400 元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屬之。一、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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