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2132382 上传时间:2018-02-1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8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地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不断涌现。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在促进社会环境保护,有效化解环境污染纠纷,保障经济与环境和谐共进,营造友好、资源节约型社会方面,扮演着重要的司法角色,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正日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2010 年 7月 1 日,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该法第八章对环境污染责任作了专章规定。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对保护合法环境权益,明确环境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环境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通过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规范的梳理、归纳、分析,就侵权责任法实

2、施中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谈一些自己的浅显认识,供有关各方参考。一、相关概念界定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本文述及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既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环境污染者因污染环境行为,致使他人应受保护的人身、财产权益遭

3、受侵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以及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是指环境污染者的污染环境的行为,由于该行为,致使他人应受保护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环2境污染侵权,是指因环境污染者的污染环境行为,致使他人应受保护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是指因环境污染者的污染环境行为,致使他人应受保护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权益被侵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环境污染者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保护其应受保护的人身、财产权益的诉讼案件。二、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规范为了叙述的方便、清楚,本文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规范分为两类:实

4、体性法律规范和程序性法律规范。就实体性法律规范和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区别而言,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解决的是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依据、责任构成、减免责情形等问题;而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解决的是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追究问题,即环境污染侵权发生时,如何寻求司法救济,以及寻求司法救济和实现司法救济所要满足的条件、要求,经历的程序环节、阶段等。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的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是侵权责任法施行前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的主要实体性法律规范。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当然也包括侵权责

5、任法。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同时,在实体性法律规范中,也存在大量程序性规范内容,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3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

6、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八十八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对于这些存在于实体性法律规范中的程序性规范内容,应特别注意。三、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法律的基本思路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

7、中程序性事项的法律适用,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对存在于实体性法律规范中的程序性规范内容特别关注并优先适用。除此之外,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其他程序性法律规范与一般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并无大的不同,统归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最常适用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实体性事项的法律适用,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体现的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在适用法律时,应特别注意全面、比较、综合、统一适用法律。全面,指的是应注意对各

8、种类别、内容、4性质等不同的法律规范全面掌握;比较,指的是在对各种类别、内容、性质等不同的法律规范全面掌握的基础上,应注意对各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差别和不同进行比较分析研究;综合,指的是在对各种类别、内容、性质等不同的法律规范全面掌握并比较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应注意对比较分析研究的结果进行归纳总结;统一,指的是在前面所有全面掌握、比较分析研究、归纳总结不同法律规范基础上的最终法律适用,即将确定性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将具体案件带入确定性法律的适用法律的过程与结果。全面、比较、综合、统一适用法律,具有顺序上的先后性和层次上的递进性,不能随意而为,否则,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偏颇,进而导致对立法价值取向、立法

9、目的把握不准确,就不能体现立法本意,实现立法目的。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的类似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依法认定环境污染侵权事实,正确、依

10、法进行责任归责、认定减免责情形、判定责任承担等,均具有重要的法律适用意义。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侵权责任法施行后,虽然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了专章规定,体现了立法对环境污染责任的高度关注与重视,但显然总共四条的专章规定,即使加上侵权责任法中的原则性、一般性规定,仍显得过于粗疏、简单。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必然存在着关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5诸多疑难点,对于这些疑难点的处理,必须结合所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全面、比较、综合、统一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前面已经列出的主要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规范。四、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法律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无过错归责侵权责任法

11、之前,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存在立法冲突,致使学界围绕环境侵权责任是否须以“行为违法性”为构成要件的争论经久不息;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审判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法律也不统一,有的适用民法通则,有的适用环境保护法,导致“同案不同判”。其实,本文认为,环境保护法作为行业专门法,具有特殊法地位,既然环境保护法规定了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就应当优先适用环境保护法。现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其实是一致的。侵权责任

12、法第六十五条应当理解为是对环境污染侵权无过错归责的明确确认和对以往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明令终止。具体来说,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含义:1.不以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管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环境污染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2.不以环境污染者客观上有无违法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管环境污染者客观上有无违法,只要环境污染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3.环境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是环境污染者的污染环境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应由环境污染者就其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家不存在6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环

13、境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虽然不考虑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和客观上有无违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可以作为环境污染者责任减免的事由。5.被侵权人不必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过错或者客观上违法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环境污染者关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无违法的抗辩也不能成立责任减免的有效抗辩。6.环境污染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下,才能减免责任;对这里的法律应当做狭义解释,专指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法律,并且,应由环境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二)构成

14、三要件传统侵权一般有四个构成要件:行为具有违法性、存在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一般所称的侵权构成“四要件”。与传统侵权不同,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只需三个要件:存在污染环境行为、存在损害、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从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实际上,在侵权责任法之前,早在 1991年,环境保护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环保局就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范就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明确指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国家环保局同

15、时指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2010 年 7 月 1 日,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的规定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的规7定完全一致,进一步明确了污染环境行为是否违法并不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前提,因污染环境行为造成损害才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三)法定减免责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

16、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该两条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论断:1.环境污染者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不是绝对责任。2.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法律)可以规定环境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3.法律规定了环境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环境污染者可以依据该些法律规定提出抗辩,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4.环境污染者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关于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如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水污染责任和大气污染责任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就不尽相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