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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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办法1 目的为加强对井巷工程(含巷修工程)的验收及单项工程验收、交接管理,提高验收及交接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2 范围适用于 XX 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及单项工程交接管理。3 职责3.1 生产科牵头井巷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3.2 机电科牵头单项机电安装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工作; 3.3 调度室牵头其他单项工程交接管理工作;3.4 安检科牵头文明卫生、消防器材的交接管理工作;3.5 人劳科、经营科参与监督验收、交接工作,并依据验收单结算工资及材料费用;3.6 相关领导审核批准验收、交接、结算结果。4 工作程序4.1 井巷工程的验收4.1.1 矿成立工程验收小组,由生产科牵头,

2、调度室、安检科、机电科参加,经营科、人劳科参与监督。4.1.2 井巷工程竣工验收或月末进度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前 2 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科,由生产科根据现场情况确定验收时间,通知验收小组及施工单位人员参加验收。4.1.3 验收合格工程,由生产科出具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员共同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人劳科、经营科结算工资及材料费用。4.1.4 验收不合格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施工单位队长、书记、技术员各罚款 200 元,并不得结算工资。同时,由生产科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因此而造成拖延工期的,对施工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 200 元/天,直至合格为止。因生产接续等原因不能再安排

3、原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需由别的单位进行整改的,所发生的材料、工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并按施工时间,对原施工单位队长、书记、技术员各罚款 200 元/天。4.1.5 对采掘工程的过程验收,调度室、生产科每旬至少对采掘头面收尺一次,同时向有关矿领导、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时给定中腰线,发放开透窝、安全施工通知单。4.1.6 参加井巷工程验收的人员,要严格按井巷工程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化标准验收,对验收单的准确性,矿组织定期(每季度1 次)或不定期抽查,监察科、经营科、人劳科、调度室参加,发现与现场不符的,对参加验收签字人员各罚 200 元/处,并通报批评。4.2 单项工程验收交

4、接管理规定4.2.1 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分管科室牵头,小组相关成员参加,以现场办公会的形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4.2.2 单项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进行严格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移交。4.2.3 完成单项工程不经验收,不得拆除施工物料设备,经移交现场会确定留下的材料设备,要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 200 元。4.2.4 对申请验收移交的单项工程,经现场验收,存在较大问题不能移交的,必须由原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 200 元。经第二次现场验收,仍不能移交的,加倍处罚。4.2.5 对验收问题较小可以移交的,各移交接

5、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牵头科室一份,经营科一份,自留一份。4.2.6 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 100 元/条项,并在现场确定的整改时间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拖一天,扣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 100 元/天。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 300 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4.2.7 经现场验收移交,未提出异议,接收单位在移

6、交单上签字的,即视为符合要求,接收后再发生二次投入的材料设备,由接收单位承担。4.2.8 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或上交指定部门。不按时完成时,每拖一天,扣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 100 元/天。4.2.9 对于采煤队在回采过程中施工的一些零星工程,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生产科进行验收,否则,若拖至月底生产科将不予验收。4.3 对各类验收单的要求:验收单应准确详细载明材料投入情况,井巷工程验收单应标明工程地点、规格、工程量、支护方式、材料分布状态及特殊材料规格数量;机电安装、标准化等单项工程验收单应标明工程地点、工程量、特殊材料规

7、格数量。直接验收材料数量无效,由经营科依据材料消耗定额结算。4.4 依据本办法规定,对验收、交接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牵头科室出具罚款单,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人劳科执行。5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XX 矿工程验收、交接实施细则为便于XX 煤矿井巷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办法的执行,制定本实施细则。1 井巷工程验收1.1 井巷工程验收标准执行巷道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1.2 每月分 3 次(不定期)对井巷工程进行验收,三次验收结果作为月末该工程定级的依据,只有 2 次以上被评为优良品,该工程才能定为优良品;出现一次不合格该工程定为不合格品。验收结果每旬由生产科通报一次。1.3 参加验收人员严

8、格按验收标准执行并现场打分,打分结果须经所有人员签字后生效。参加验收人员对所验收的工程质量负责,由于验收不严造成的质量问题对有关验收人员按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1.4 月末被评为优良工程该工程月末结算时单价提高 10%;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材料费自负; 1.5 所有巷道验收前必须用油漆或白灰标出中腰线及月末、月初起始位置点;并每隔 50 米标出进尺标志。否则该工程不予验收。1.6 月末 24 号之前各个单位将本月需要验收的工程的原始资料整理后报生产科,否则不予验收。1.7 未经生产科允许私自更改设计或未按生产科要求施工的工程,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该工程定为不合格工程。1.8 对于临时工程。

9、包括;临时水仓、钻机窝、材料峒、工具峒及其它临时工程等,必需由生产科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予验收,材料费用自负。1.9 开拓工程的水沟、台阶、躲避峒、电缆钩等附属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滞后耙矸机距离不准超过 40 米,否则不予验收。1.10 回采巷道内毛水沟必须紧跟迎头,巷道内的水集中导入水沟,否则不予验收。1.11 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作业规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否则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该工程不予验收。1.12 使用轨道运输施工的巷道,铺设轨道时必须按中线施工,否则该段巷道不予验收。1.13 回采巷道必须沿顶底板掘进,浮煤厚度超过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该工程不予验收。2 工程交

10、接2.1 工作面交接:2.1.1 工作面上下巷贯通之后:生产科掘进组牵头组织,调度室、生产科采煤组、机电科、人劳科、安装单位、运输队等相关人员参加,对掘进过程中存在问题或为满足生产需要需增设的工程提出整改意见,对车场布置、绞车基础、运输机机头硐室、防治水等零星工程明确工程量和质量标准,由生产科掘进组下发书面整改通知。2.1.2 工作面掘进工程结束之后:由掘进单位提前 2 天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生产科掘进组,生产科掘进组初验合格后由负责人签字并转交调度室主任。调度室牵头组织,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人劳科、经营科、安装队、运输队等相关人员参加,对掘进工程进行验收,由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工程未完工导

11、致验收未通过时,并根据剩余工程量定工期、定奖罚由掘进队进行整改,由生产科采煤组下发书面通知,生产科采掘组跟踪落实并兑现考核。一次验收通过或问题整改验收后,掘进队负责回撤掘进设备,移交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分管科室负责办理相关交接手续。2.1.3 工作面交给安装单位之后:由机电科同生产科结合制定安装综合设计,并以书面形式下发给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实施安装,机电科跟踪落实安装质量。安装单位编制安装作业规程,生产科采煤组制定安装组织措施,成立安装领导小组,明确安装工期及奖罚,安装领导小组按生产科采煤组排定的跟班表跟踪监督安装过程中的措施落实情况,协调安装工程中存在的问题。2.1.4 工作面安装结束之后:安

12、装结束之后,由生产矿长带队,安装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对工作面安装工程进行验收,对安装工程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进行整改,分专业进行跟踪落实、协调,验收通过后由生产科采煤组按照安装组织措施考核兑现,工作面移交给采煤队,机电科负责办理交接手续。2.2 科室的职责划分:2.2.1 生产科:掘进组负责工作面上下顺槽、切眼、车场、绞车基础、防治水等工程的检查验收,各种尺寸满足设计及使用要求,掘进、巷修工期的制定及考核兑现。采煤组负责安装作业规程编制的督促、牵头组织审批,安装组织措施的制定、考核兑现。2.2.2 机电科:负责制定工作面机电安装综合设计,并及时下发施工单位。负责掘进设备回撤的监督、工作面安装质量的

13、跟踪监督。负责运输系统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工作。2.2.3 调度室:负责组织掘进工程结束后的牵头验收,零星工程落实施工单位。负责掘进设备回撤、工作面安装过程的运输协调。2.2.4 安检科:负责工作面安装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2.5 人劳科:参与监督验收、交接工作,并依据验收工程量、现场施工条件结算施工单位工资。2.2.6 经营科:参与监督工程验收、材料交接工作,并依据验收工程量结算考核施工单位材料费用。 2.3 交接标准:2.3.1 掘进工程结束后交与安装单位的标准:2.3.1.1 工作面切眼及上下巷:皮带顺槽变坡点要保证圆滑过渡,变坡角度在 10以内时,过度长度不少于 30 米;变坡角

14、度大于 10时,过度长度不少于50m;局部底凹处需根据现场情况挑顶处理;皮带机头 50 米范围内要保证同一个坡度,巷道高度不低于 2.8m,前 20 米宽度不低于 4.5米,后 30 米宽度不低于 3.8 米。切眼及上下巷高度、宽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煤层厚度不超过 3.0m 时要求巷道见顶见底,煤层厚度超过 3.0m 时保证 3.0m 高度,宽度达到设计标准) 。切眼内若支架由下向上安装时(下巷为轨道巷时) ,切眼高度不低于 2.8m。若由于煤层厚度较薄时上下巷巷道高度要求:I 轨道巷道轨面以上不低于 2.4m;II 皮带巷道高度不低于 2.4m。要求上下顺槽、切眼无空帮、空顶、淋水、鼓帮、底

15、鼓、支架变形等现象,无矸料等杂物堆积,清洁整齐,底板平整、无积水泥浆,高、宽、平、直、净达到设计要求。环形水仓:做到无淤煤、杂物,水仓净容量、底板坡度等满足工作面排水需要;水仓口留 5m 平台,宽度不少于 4.5m,便于水泵安装。在巷道底洼积水处要有泵窝,并设泵保证正常排水。在顺槽拐弯处巷道要抹角保证弯道铺设后不影响支架车通过。2.3.1.2 车场:(运输方式由机电科负责确定):无极绳绞车运输:车场规格要求长*宽=45m*4.2m,位置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普通绞车运输:由机电科根据现场情况设计车场位置、规格、数量。绞车基础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时,混凝土应打在巷道底板上,其深度不得小于 1m,用 2

16、5mm 的地脚螺丝进行固定;混凝土与底板之间用 6 根锚杆加固,锚杆打入底板不少于 1.0m。采用地脚锚杆固定绞车时,锚杆要固定在坚硬的底板上,杆体直径不得小于 20mm,深度不得小于 1.8m。2.3.1.3 各种安全设施(一坡三挡、绞车基础等)齐全并符合要求。2.3.1.4 安装及生产期间不用的掘进设备、物料回撤干净。2.3.1.5 风水管路、监测电缆、通讯设施是否保留由机电科、通风队确定,继续留用的掘进队必须全部留下,不用的由掘进队负责回撤,不准私自回撤。2.3.2 工作面安装结束后交与生产单位的标准(采煤队自己安装时即为试生产前的验收标准): 2.3.2.1 轨道:方向上目视直顺,不得有硬弯。轨面前后高低目视平顺,明显变坡点不得用接头变坡、应制做成垂直弯道。钢轨轨型无杂拌道、无夹眼道。轨枕质量合格,接头处轨枕无失效,轨枕与轨道垂直。扣件齐全、密贴、紧固;道钉齐全有效,不浮离;轨枕间距符合规程规定。道木外露不少于道木厚度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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