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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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银川市国有企 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 201522 号)、 国务院关于印 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时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 1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 号)精神,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 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按照自治区工作部署,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根据 自 治 区 政 府 总 体 工

2、 作 安 排 ,银 川 市 委 、政 府 决 定 从 2016年 开 始 ,在 全 市 开 展 银 川 市 属 国 有 企 业 职 工 家 属 区 “三 供 一 业 ”分 离移 交 工 作 ,对 相 关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必 要 的 维 修 改 造 ,达 到 城 市 基 础 设施 的 平 均 水 平 ,分 户 设 表 、按 户 收 费 ,交 由 专 业 化 企 业 或 机 构 实 行社 会 化 管 理 ,2018 年 年 底 前 基 本 完 成 。2019 年 起 银 川 市 属 国 有 企业 不 再 以 任 何 方 式 为 职 工 家 属 区 “三 供 一 业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3、 。- 2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按照“ 维修 为主、改造 为辅和技术合理、 经济合算、运行可靠” 的原则,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确保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三、剥离范围及政策“三供一业 ”是指国有企 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 电、供暖(供气)和物业管理。(一)剥离范围。1.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的移交。2.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银川市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 业” 的移交。

4、3.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自治区下放银川市国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的移交。(二)剥离政策。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3 -1.银川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 的分离移交 费用由银川市财政补助 60%,移交企业自身承担 40%。2.各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3.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银川市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 业” 的分离移交 费用由银 川市财

5、政全额承担。4.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自治区下放银川市的政策性破产国有企业补助比例为 100%,下放银川市的其他企业补助比例为50%。5.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和中央驻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 业” 分离移交由自治区 负责协调相关事宜,具体参照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方案。四、工作要求(一)做好费用测算。按照银川市制定的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执行标准,国有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 项目的费用测算,由接收 单位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照我市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区和移交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测算,工程改造预算报市财政局、住建局等专家审核组

6、论证确定。分离移交费用支付方式,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协商决定。- 4 -(二)明确责任分工。分离 移 交 工 作 的 责 任 主 体 是 企 业 ,移 交企 业 和 接 收 单 位 要 根 据 “三 供 一 业 ”设 备 设 施 的 现 状 ,共 同 协 商 维修 改 造 标 准 及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等 事 项 ,签 订 分 离 移 交 协 议 。在 维 修 改造 过 程 中 ,移 交 单 位 与 接 收 企 业 要 明 确 责 任 分 工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前 ,水 、电 、暖 设 施 维 护 责 任 由 移 交 单 位 负 责 运 行 维 护 。改 造 工 程 施 工过 程

7、 中 ,水 、电 、暖 设 施 维 护 责 任 等 具 体 事 项 由 移 交 企 业 与 接 收 单位 在 改 造 协 议 中 明 确 。改 造 工 程 竣 工 并 经 过 验 收 合 格 后 ,水 、电 、暖设 施 由 接 收 单 位 负 责 运 行 维 护 。移 交 企 业 、接 收 单 位 应 分 别 成 立 专项 工 作 组 ,明 确 项 目 责 任 人 ,做 好 衔 接 和 沟 通 工 作 。移 交 企 业 应 按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与 接 收 单 位 共 同 协 商 做 好 项目 招 投 标 和 施 工 管 理 。接 收 单 位 应

8、做 好 项 目 前 、中 、后 期 的 全 面 组织 管 理 ,保 证 项 目 质 量 和 施 工 安 全 。项 目 改 造 完 工 后 ,由 移 交 企 业与 接 收 单 位 共 同 组 织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并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第 三 方机 构 进 行 竣 工 审 计 。在 移 交 过 程 中 如 涉 及 人 员 移 交 ,移 交 企 业 应 做好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向 职 工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解 释 ,预 防 和 妥 善 处 理由 此 引 发 的 集 体 上 访 或 群 体 性 事 件 。职 责 分 工 未 尽 事 项 ,由 移 交 企

9、业 与 接 收 单 位 双 方 在 协 议 中 约 定 。(三)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562 号)的 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 资产实行无偿划转,- 5 -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报银川市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四)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 62 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五)明确财务规则。企业 应 按 照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10、企 业 会 计准 则 等 财 务 会 计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财 务 处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并 将 账 务 处理 依 据 和 方 式 作 为 重 大 财 务 事 项 报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分离 移 交 事 项 对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及 经 营 成 果 造 成 的 影 响 ,应 由 中 介 机 构出 具 专 项 鉴 证 意 见 ,报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六)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 涉及的从 业人员,原则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

11、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七)探索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 6 -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国有 企 业 职 工 家 属 区 “三 供 一 业 ”分 离 移 交 工 作 时 间 紧 迫 、任 务 繁 重 、涉 及 面 广 、政 策 性 强 。各 有 关 部门 要 积 极 参 与 ,

12、互 相 配 合 。银 川 市 政 府 成 立 了 国 有 企 业 职 工 家 属 区“三 供 一 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银 川 市 国 资 委 负 责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组 织协 调 ,研 究 解 决 具 体 问 题 。银 川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政 府 资 金 的 测 算 和 落实 。其 他 各 相 关 部 门 要 按 其 职 责 及 时 为 企 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建 立 绿色 通 道 ,简 化 程 序 、提 高 效 率 ,创 造 便 利 工 作 环 境 。国 有 企 业 职 工 家属 区 “三 供 一 业 ”具 体 移 交 事 宜 由 企 业 直 接 与

13、属 地 县 (市 )、区 政 府 对接 ,各 县 (市 )、区 政 府 要 高 度 重 视 国 有 企 业 职 工 家 属 区 “三 供 一 业 ”分 离 移 交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要 具 体 负 责 ,并 指 定 相 应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移交 具 体 工 作 ,结 合 实 际 细 化 工 作 措 施 ,落 实 工 作 责 任 ,协 调 接 收 单位 ,对 分 离 移 交 工 作 实 行 全 过 程 管 理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组织协调,作为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主动与银川市国资委沟通协商,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做好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从事“ 三供一业 ”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 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分离移交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 7 -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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