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屏镇裕溪河治理工程房屋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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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银屏镇裕溪河治理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 126 号)和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巢政2015 107 号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拟定本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名称裕溪河治理工程 二、项目基本概况本项目共涉及银屏镇三胜、岱山、箕山、爱国、钓鱼五个行政村约 556 户,各类被征收房屋面积约为 60000。具体以终审认证公示数据为准。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一)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银屏镇人民政府。四、房屋签约期限和搬迁时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 90 日内;5、产权调换房源位置主要在银屏镇集镇所在地选址新建安置点进行集中安置。具体位置由银屏镇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土、规划部门确定。- 2 -六、房屋的认定和补偿(一)房屋的认定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1、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 45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45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被征收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 45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45大于人均 30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

3、计算有效面积。3、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30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 200 元/申 请补齐至人均 30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收办等部门联合认证并经市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按不予认证房屋给予适当补助。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不得计入有效面积,只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不得补偿。(二)补偿范围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征收具有

4、合法证照的集体性质非住宅房屋的,- 3 -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位平方米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其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为:1、对被征收人合法产权房屋重置价的补偿;2、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费用的补偿;3、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用(房租)的补偿;4、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室外附属物的补偿;5、因征收造成对正在合法生产经营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三)房屋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按合政秘2015126 号文件附表十五 房屋重置价格表 并结合附表十四被征收房屋成新系数表(两种类型)中的房屋成新系数结合认定的房屋有效面积对应其类别、结构、标准的价格进行补偿(详见

5、附件 1),被征收人按照 200 元/补齐至人均 30建筑面积部分不在此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按下列标准给予适当补偿:砖混结构 400-550 元/ 、砖 木结构 300-400 元/ 、简易结构 150-280 元/ 。被征收人在规 定的搬迁期限外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本条规定补助标准的下限执行。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约搬迁,对不予认证等房屋可酌情给予不超过 150 元/搬迁 奖励,具体奖励分段标准由属地乡镇及其工作组自行制定并严格执行把关。(四)特殊情形补偿(区位价的 30)- 4 -对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非产权调换)方式且其家庭书面承诺不再要求乡镇

6、村安排宅基地或划地安置、市政府将再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在区域区位价的 30补偿,其补偿金额按合政秘2015 126 号文件附表十六 住宅房屋区位价格表的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3)。(五)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及看护房的补偿按合政秘2015 126 号文件附表八 简 易搭盖( 厕 所、畜圈、禽舍等) 补偿费标 准 的规定标准执行,不予安置(详见附件 4)。(六)其他补偿1、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附属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合政秘 2015126 号的标准执行。2、搬迁费(1)住宅房屋:500 元/次,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补偿两次;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搬迁费补偿一次;

7、(2)非住宅房屋:按认定的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予以补偿。办公用房按 5 元/计算,经营、生产、仓储等非住宅性质房屋按 7 元/的 标准计算。3、临时安置补助费(即房租)(1)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 6 元/月计算。(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一次性安置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3)过渡期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 5 -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 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 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4)对持有合法土地使

8、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住宅房屋且其属于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并在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认定其住宅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不足 60的,过渡期限 18 个月内按补足 60计算;逾期未安置的,按其住宅房屋认定的有效面积据实结算。(5)临时安置费结算时限为: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出住宅房屋钥匙且领取交房验收单之日至房屋安置公告规定的时间(正常为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6)征收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4、停产停业补助费征收单位和个人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面积,按每年 20-5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合

9、计最高不超过 500 元/;生产、办公、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每月按照房屋重置价的 5标准定额补助,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安置的,一次性给予 6 个月补助。5、经营补贴被征收人利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为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但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 号)第四条等规定,对集体所有土地上- 6 -“住改营” 等 经营性质 的房屋,以其合法有效的工商、税 务证照的累计年限和完整的纳税凭证为依据,按“一层一进” 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年 20-30 元/ 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 10 年及其以上的

10、最高不超过 300 元/。6、违法建筑自拆补助费项目实施前,对已下达违法建设执法文书的建筑,违建人在项目正式启动或公告发布后 10 日内和 11 日-20 日期间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分别给予 100 元/和 50 元/的拆除工时补助费。项目启动或公告发布后发生的新增违法建筑将依法拆除,不予补助。七、房屋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 30 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及其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位平方米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30 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面积确认后,被征收人可申请增购,增购面积控制在

11、人均 15 建筑面积之内,安置房结算价格见附件 5。八、安置人口认定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基准日。 (一)实际居住于被征收房屋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安置人口。其中包括:- 7 -1、被征收区域出生且户籍未迁出的(不含因婚姻离开被征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2、与被征收区域村民结婚且户籍迁入被征收区域的;3、被征收区域村民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籍在异地,无宅基地且未享受住房福利政策、待遇的;4、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所收养子女户籍已迁入被征收区域的;5、刑满释放后户籍迁回被征收区域的;6、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二

12、)原属于被征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安置人口: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但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3、正在服刑的人员;4、政策性“农转非”人员,现仍在户籍迁出地的集体 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只有被征收区域一处宅基地并无其他住宅房屋(不含购买商品房)的;5、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按照政府政策办理“农转非” 户籍、现户籍仍在原村民小组的人员;6、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属于被征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增加 1 个安置人口,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增加 1

13、个安置人口。- 8 -1、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2、依法结婚的初婚双方尚未生育的;3、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或子女死亡的无子女家庭;4、一方或双方再婚的夫妻未共同生育且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申 请再生育” 条件的; 5、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6、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四)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安置人口。1、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以及已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等住房福利政策或待遇的;2、已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14、中获得住宅房屋安置,或者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3、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已经出售或转让的;4、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籍的;5、长期随子女生活的父母、岳父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法定不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的;7、房屋被征收后,另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上有其他住宅房屋的;8、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9 -九、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收区域内拥有住宅房屋的,其房屋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60,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如属唯一住房或原籍无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回购 1 套住宅

15、房屋。回购房屋面积应参照认证的合法有效面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面积最接近的户型; 合法有效面积超过提供的安置房源内最大户型的,可选择最大户型。但被征收地块实行划定宅基地安置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60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认定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适用上述“ 重置价补偿” 和“回购住宅房政策”。(二)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按不予认证房屋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具体补偿标准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属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三)依法取得的祖遗房屋(原房屋所有人为本集体经济组

16、织成员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按照本意见认定条件认定无安置人口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可以按照重置价回购 1 套住宅房屋。回购房屋面积应参照实际合法有效面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面积最接近的户型;- 10 -合法有效面积超过提供的安置房源内最大户型的,可选择最大户型。但被征收地块实行划定宅基地安置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实行货币补偿。上述规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需经“三级审核” 和“三级公示” 进行 认定。十、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搬迁的,按其认定的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 150 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分段标准为:在第一个 20 日内搬迁让房拆除的按 150 元/给予 奖励;在第二个 20 日内搬迁让房拆除的按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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