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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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局管理制度汇编一、队伍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的意见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期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加强法制学习,提高法律素质,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号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修课,是全面完成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任务。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和任职

2、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考试考核,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对于实现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制度化,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自觉性,推进依法治市,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二、学习培训的基本内容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要学习领会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有关民主法制的论述,全面、准确地理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意义,学习掌握宪法 、 民法通则 、 国家赔偿法 、 公司法 、 合同法 、 行政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基本知识。拟提拔的领导干部除学习上述内容外,还要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以及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知识,学习打击社会

3、丑恶现象和邪教组织等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每年将根据上述要求提出年度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和考试考核要求。三、考试、考核方式参加学习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作为领导干部任职前的重要条件;考试不合格者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限期补学法律知识,达到合格,否则视为不称职干部,建议按干部任免权限调整职务。四、组织管理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干部考核和任职资格之中,是对干部学法和提高依法治市能力的推动,必须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和任职资格制度,由人事科牵头,监察、办公室、法规科共同负责。法规科负责制定年度各类培训班法律知识培训计划,提供学习教材,建立试题库,

4、并负责学习培训、管理和考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健全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办理各类行政案件及依法行政过程中,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即认定事实失实、定性不准、违反法律程序、超越、滥用职权或运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行政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承担责任。非公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制

5、度。第三条 追究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有错必究,过责相当,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教育与惩戒(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土资源局是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追究等具体工作。由纪检、法规监察、人事等科室负责人组成一个班子。第五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职权,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机关的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建

6、议。对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第七条 追究过错的程序(一)发现过错线索,收集证据,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复查;(二)在对过错责任调查前,应经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研究批准,并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三)查明过错的原因、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根据调查结果,经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研究,分别对过错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决定或批准。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规规定,办理审核、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出租

7、、抵押以及土地开发、复垦的;(二)违反法规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三)违反法规规定,实施国土资源调查、确权、登记发证的;(四)在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处理中,发生调查违法事实失实、定性不准、施用法律、法规不当造成处罚(理)不当的;(五)实施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即违反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没收等行政强制措施;(六)违法占地、无证勘查、开采或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正在查处或土地、矿业纠纷、权属纠纷正在调处,而为其办理用地或登记手续的;(七)资料不齐而给予核准、批准的;(八)对明显虚假材料,应当发现而

8、没有发现的;(九)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弄虚作假的;(十)参与用地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用地批文、土地证书以及逃避各种税费的;(十一)越权审核、审批、签字或办理超出本部门、本岗位权限的各类批准手续的;(十二)制作处罚决定书不规范,出现错误或送达文书造成过错的;(十三)符合颁发各种使用证和批准书法定条件而故意不颁发或超期颁发的;不符合颁发各种使用证和批准书的法定条件而给予颁发的;(十四)符合法定条件应给予办理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而不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而给予办理的;(十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当事人依法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保护或不予答复的;(十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七)法律、法规和政策

9、虽无明文规定,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造成纠纷或当事人损失的;(十八)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害的;(十九)行政行为经过行政赔偿程序,赔偿当事人损失的;(二十)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应作为而作为的;(二十一)其他违法执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视为过错:(一)虽按规定的程序操作,仍出现错误,而且这种错误是主观努力不可发现的;(二)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无法辩别真假的;(三)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未作规定,或所作规定不具体,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四)其他经过国土资源行政

10、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认为不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过错的。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通过下列途径发现:(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决;(二)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三)重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四)依法组织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检查;(五)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七)其他途径。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发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后,应责成有关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机关或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在 15 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机关或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自行

11、发现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及时向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追究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依法认定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过错责任,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应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或申辩,并将其陈述或申辩记录。第十三条 被立案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第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召开会议,根据所调查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 过错责任的划分,即追究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认定过错责任人:(一)适用简易程序造成过错的,由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土资源行政执

12、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二)在一般程序中,因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不当行政行为由数个行政环节的过错造成的,由各行政环节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经具体承办机构共同研究通过,审核机构审核意见一致,主管人员批准通过的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办案机构、审核机构、主管人员分别承担责任。1、因办案人员提供案情失实,提供证据不足或虚假,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2、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造成过错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次要责任;由审核人员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直接责任人员故

13、意行为致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失误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因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主观过错造成过错责任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3、因批准人违反审核、审批程序,批准造成过错的,办案机构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三)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四)案件审核机构与办案机构意见不一致,报主管人员办公会议决定的案件造成过错的,由持错误意见的机构与主管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五)行政执法机关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的,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主管人或决策人)承担主要责任,主张并坚持错误

14、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参加人不负过错责任;(六)违法采取查封、扣押、没收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由批准人或承办人员承担责任;(七)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主要责任。第十六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根据责任人造成的故意或过失的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予以追究过错责任。第十七条 因不当行政行为造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赔偿的,有过错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赔偿的具体数额,根据过错行为性质、情节、赔偿数额大小,个人实际承受力等因素决定,追究赔偿数额的五分之一至全部,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当年

15、的全年工资收入。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为:(一)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延期晋升,责令停职学习;(二)暂扣或收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证件;(三)取消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资格,调离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岗位;(四)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五)行政追偿;(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形式。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任,由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第(三) (四) (五) (六)项规定的责任,应当依照管理权限,由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作出或者由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责成或建议有关机关作出。第十九

16、条 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收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有关材料之日起 2 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在被调查过程中,拒绝提供与过错行为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拒不交待过错事实的;(二)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转移、隐匿、涂改或销毁有关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三)对过错案件的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因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严重失职和吃、拿、卡、要等原因而出现过错的;(五)其他经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决定,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一)发生行政过错以后,主动承认其过错并积极配合纠正,挽回损失的;(二)行政执法过错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未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三)其他经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决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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