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病虫害调查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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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森林病虫害调查技术规程吉林省森林病虫害调查技术规程 2011年09月29 日吉林省森林病虫害调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办法和吉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提高森林病虫害的调查质量,准确掌握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动态和危害程度,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吉林省各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个人)对森林病虫害的调查及有关病虫鼠情信息资料的 统计 、汇总、上报及发布。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必须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对森林病虫鼠情调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其所属森防检疫

2、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调查的主要任务:全面查清和掌握所经营管理区域内森林病虫鼠的分布、发生和为害情况,建立病虫鼠情信息数据库,对森林病虫鼠危害程度和趋势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准确 统计 、汇总、上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调查,应以林场、林业工作站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基本调查单元,根据其生物学特性在规定的调查期内进行,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本地常发性森林病虫害和历史上有过成灾记载的偶发性森林病虫害。 第二章 调查网络的设置 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调查管理网络的基本结构:全省各级森防检疫机构,都要设置从事森林病虫害调查、 统计 、汇总、上报和发布的专职工作人员,形成以省、市(州)

3、、县(市、区、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以下简称县)三级森防检疫机构为主体,以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专职森保员为主、护林员为虫(病、鼠)情报告员(以下简称虫情报告员)为辅的省、市(州)、县、乡 (镇、林场)四级森林病虫害调查管理网络。 第六条各级森林病虫害调查网络职能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省级森防检疫机构设测报科,其职责为: (一)负责全省森林病虫害测报技术管理; (二)制定森林病虫害测报办法,对重大灾情实施 现场 核查; (三)汇总、上报、发布全省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及趋势预报,建立森林病虫鼠情档案和数据库; (四)对基层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有计划地组织开

4、展森林病虫害测报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广,组织全省测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市(州)级森防检疫机构设测报室,配备专职测报人员,其职责为: (一)负责本级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 (二)负责所经营管理区域内县级专职测报员、乡(镇、林场)森保员的技术培训; (三)负责向省级森防检疫机构报告病虫害发生和危害情况,对所经营管理区域内发生严重的森林病虫害组织专项调查; (四)对县级森林病虫害调查测报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发布所经营管理区域内主要森林病虫鼠情的中、短期预报和发生动态预报。 三、县级森防检疫机构设专职测报人员,其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落实、指导、监督所经营管理区

5、域内的森林病虫鼠情调查工作; (二)确定调查种类,审核乡(镇、林场)应施林分线路踏查地块的落实情况; (三)复核乡(镇、林场)调查结果和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发布经营管理区域内森林病虫鼠情的短期预报和发生动态预报; (五)对所经营管理区域内发生面积大、为害严重的病虫鼠种类进行现地实测; (六)负责森保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设专职森保员,落实护林员为虫情报告员,将其护林责任区划定为虫(病、鼠)情报告责任区,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病虫鼠情调查工具和备品。 (一)森保员的工作职责: 1、负责登记应施调查监测寄主林分和划定踏查块,绘制本年度踏查线路示意图; 2、按规定

6、的时间和方法,定期调查病虫鼠的发生和危害情况,完成本乡(镇、林场)应施调查的森林病虫鼠情踏查和标准地调查任务,调查防治效果和防后灾情; 3、负责组织、指导虫情报告员做好护林责任区病虫鼠情报告工作,及时记载分析虫情报告员上报的情况; 4、汇总、上报本单位各类森林病虫害调查、防治业务报表,建立病虫鼠情调查、防治业务档案。 (二)虫情报告员的工作职责: 1、协助森保员做好护林责任区内的森林病虫鼠情调查工作; 2、按规定报告责任区的病虫鼠情,在日常巡护中,发现其它森林病虫鼠情或树木生长有异常现象,必须及时向森保员报告。 第三章 调查种类、时间和方法 第七条 全省各地按本规程第九章“主要森林病虫害调查技

7、术”规定的时间及方法进行调查。各市(州)、县级森防检疫机构必须根据所经营管理区域内森林病虫鼠的分布和实际发生危害情况,将调查任务和措施逐级落实到病虫害调查责任区,落实到应施调查林分。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应严格按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确定的调查种类、时间和方法进行调查,不得自行删减调查种类和更改调查时间、方法。 第八条对于一年发生多代的调查种类,如果上年秋季、本年春季调查在本调查区所有应施调查林分的有虫株率为零,在未接到上级业务部门有关通知的情况下,其夏季虫情踏查可不进行,但越冬代的调查不可省略。 第九条对于上一年未登记、当年新登记的应施调查监测林分,规程中规定在秋季调查的种类,应在当年春季进行踏

8、查和标准地调查。 第十条 对于本规程未明确规定具体调查时间、方法的病虫鼠种类,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本着不漏查、漏报病虫害实情的原则视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增补,并将具体调查种类、时间、调查方法等报省、市(州)森防检疫机构备案,所获发生、危害信息也要逐级上报。 对新发生的病虫鼠种类,在未掌握其生活习性或发生规律之前,要在为害期进行危害程度调查,在掌握其具体发生规律后,将其列入应施调查种类,调查结果逐级上报。 第四章 应施调查林分的确定 第十一条每年3月25日前,各林场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要按照吉林省森林病虫害应施调查寄主林分划分表(附件1)的规定,并根据县级森防检疫机构下达的森林病虫害调查种类,确定

9、应施调查寄主树种林分和面积。 第十二条森保员根据本乡(镇、林场)森林资源档案和林相图,结合应施调查林分的分布情况,并根据树种、林龄组相同的原则,将相邻的小班合并为一个踏查块,踏查块的面积不超过200公顷。将应施调查寄主林分划为若干个踏查块,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每个踏查块所包括的林班和小班,填入森林病虫鼠情踏查林分登记表(表1)。 第十三条 县级森防检疫机构在3月25日至30日,要对所属各乡(镇、林场)上报的森林病虫鼠情踏查林分登记表进行集中审核,经批复后实施。 第五章 线路踏查 第十四条森保员和虫情报告员必须按照森林病虫鼠情踏查林分登记表确定的调查种类、时间和方法,及时深入林地实施虫(病、鼠)情

10、线路踏查。 第十五条线路踏查时,要按事先确定的踏查线路,采取机械取样法,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株(样方)。根据规定的踏查方法,只记载规定调查病(虫、鼠)种类的有无,不记多少,边踏查边在森林病虫鼠情线路踏查记录表(表2)相应的有虫、感病或鼠害样株号(样方号)内划“”。踏查结束后计算出该踏查地块有虫(发病、鼠害)株率。 第十六条 线路踏查的基本方法 (一)样株调查法:选取100株样株,逐株调查样株上有无调查种类或其为害状,填写表2。 (二)危害部位调查法:适用于对树木局部危害的病虫鼠种类,选取100株样株,逐株调查规定部位有无被调查病虫鼠种类或其为害状,填写表2。 (三)地面样方调查法:在确定的踏查线上

11、均匀选取20株样树,以样树为中心,以林分株、行距的1/2为半径,划定调查样方或以树冠正投影范围为调查样方,调查样方内枯枝落叶层或土壤里是否有被调查种类,填写表2。 第十七条 森保员除做好规定的踏查外,在下面情况下要及时对林分进行踏查,并填写表2。 (一)在踏查过程中发现规定调查种类以外的其它病虫鼠种为害; (二)在日常巡护中发现非应施调查监测林分被为害; (三)接到虫情报告员报告的森林病虫害情况。 第六章 标准地调查 第十八条 在线路踏查过程中,森保员根据踏查结果,对于踏查林分的病虫鼠达到标准地调查标准的林分,可直接进行标准地调查。 第十九条 应施标准地调查林分的确定:将踏查记载叶部害虫有虫株

12、率在20%(1年多代10)以上、叶部病害发病株率在20%以上、枝梢发病或有虫株率在10%以上、干部病虫和鼠为害率在3%以上的林分确定为本调查期应施标准地调查的林分,要在规定该病虫鼠的调查期内完成标准地调查任务。 第二十条 标准地的选设和调查样株(方)的选择:在应施标准地调查的林分中,首先要对踏查块内的各小班进行全面踏查,对于有可能达到发生 统计 起点的小班均要进行标准地调查;标准地面积为0.2公顷左右,其内树木不少于100株;调查时,针叶树人工林采用“Z”字型取样方法,杨树人工林采用平行线取样方法,其它林型采用机械取样方法调查。取样数量:样株调查法选择60株样株;样枝(样方)调查法选择20株样

13、株,在样株上按规定取样枝(样方)调查;叶部害虫和森林病害危害程度、鼠为害株率调查均不少于100株。 第二十一条 标准地调查的基本方法 一、地面样方调查法:以样株为中心,以所调查林分株行距的1/2为半径,划定调查样方,或以样株树冠正投影范围为调查样方,调查样方内枯枝落叶层,土壤里的虫体数量,填写表5。 二、样株调查法:整株调查规定调查种类的个体数量或整株调查样株的发病等级(受害程度),可根据调查种类和林分状况采取直接调查法、振落法和阻隔法。 (一)振落法:适用于调查种类具有假死习性,林木平均胸径在610cm,在样株树冠正投影范围内,铺上接虫单用橡胶棒(锤)振击树干,使害虫落于接虫单上,查数接虫单

14、上的害虫数量,填写表4。 (二)阻隔法:适用于有经过主干上、下树习性的害虫种类,树木胸径大于10cm的林分。于害虫上、下树之前,在样株胸径处扎塑料环或用毒笔涂抹两个闭合环,当害虫上、下树盛期、高峰期、盛末期调查被塑料环或毒笔阻隔或阻杀的害虫数量,填写表4。 (三)直接调查法:直接查数样株上害虫的个体数量或直接调查样株的发病等级或被害程度,填写表4或表3或表6。 三、样枝调查法:将样株树冠分上下两层、阴阳两面,逐个样株依次轮换取1个样枝,查数样枝上害虫个体数量或调查样枝发病情况或受害程度,计算单位样枝长度有虫数量或样枝发病率,填写表5或表3。 四、为害部位调查法:在选设的调查样株上,根据调查种类

15、选择危害部位,在为害部位选取样方,调查样方内的害虫数量或详细调查为害部位的害虫数量,填写表4或表5。 五、铗日法:适用于森林害鼠的密度和种类调查,在选设的调查标准地内采用铗间距5m,连续2日布铗各100个,在布铗的次日分别调查一次捕获种类和数量,填写表7。 六、叶部危害程度调查法:对于叶部害虫其虫口密度或有虫株率达到发生面积统计 标准的林分,在其危害显露期末要进行叶部危害程度调查。按上述要求建立标准地、选取调查样株,对树木的失叶程度进行调查,填写表6。 第七章 调查资料的 统计 和上报 第二十二条 森保员调查完成后,在5日内将线路踏查记录表和标准地调查表整理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 发生面积的

16、 统计 和上报:森保员完成标准地调查后,按吉林省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 统计 标准(附件3)有关规定,填写月份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报告表(表9),在规定日期内上报给县级森防检疫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县级森防检疫机构将所属乡(镇、林场)上报的月份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报告表(表9)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表中的数据输入森林病虫害防治信息系统并进行汇总,报上一级森防检疫机构。要对种群密度剧增,发生面积扩大的森林病虫鼠种类组织专人实地调查,核实发生林分地点、面积及受害等级等情况及时上报,并将月份森林病虫鼠情发生动态下发给各林场、林业工作站。 第二十五条 市(州)森防检疫机构要检查督促所属单位森林病虫害调查工作,催报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森林病虫害防治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汇总上报,并按时发布所经营管理区域内森林病虫鼠情发生动态、趋势预报。 第二十六条全省统一实行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按吉林省森林病虫害调查上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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