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崇年“悬赏门”案情描述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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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阎崇年“悬赏门”案情描述与分析【案情描述】:2009 年 6 月,阎崇年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一书由中华书局出版发行。同年 9 月 9 日阎崇年接受了北京晨报 、 北京日报 、 北京青年报 、 新京报的四位记者的采访,12 日北京晨报发表了阎崇年新书求错,一字千元的报道。2010 年 3 月 1 日, 北京日报也发表了京城学界正气赞阎崇年先生的勇敢之举的文章。山西大学文学院副教授白平在看到相关报道后抱着尝试的心态买了本阎崇年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阅读,阅读过程中发现书中存在不少错误。白平随后便与阎崇年取得联系就该问题进行沟通,不料阎崇年态度傲慢令白平自尊心受到伤害。白平于 2010 年 4 月份将阎崇

2、年告上法庭,通过法律手段向阎崇年追讨挑错应得悬赏奖金。该案后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白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认为的悬赏广告是否成立以及在悬赏广告成立的前提下原告所挑错误是否成立。而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认为的悬赏广告是否成立。原告认为阎崇年有发布悬赏广告的动机,其通过北京晨报发布的悬赏广告真实可信。2009 年 9 月 9 日的采访是阎崇年刻意安排的一场新闻发布会,记者是不需要委托授权书的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其向记者发布的消息绝非仅针对北京晨报记者刘婷一人并且绝不是玩笑。如果报纸报道有误,阎崇年应及时向报社提出意见要求更正,但是阎崇年至今未提出异议

3、。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未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阎崇年发布的悬赏广告存在且有效。被告则认为 2009 年 9 月 9 日的采访属于谈话聊天性质,并不符合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挑一个错,一千元。 ”仅是针对记者刘婷的玩笑话,并不针对广大读者,不构成悬赏广告。基于此,我们需要对事实作一下认定。根据当事记者的口供,2009 年 9 月9 日的采访很不正式,类似于聊天性质。 北京晨报记者刘婷称:阎崇年当时的原话是“希望读者来监督,挑出一个错,奖励 1000 元” 。我认为这话是针对广泛读者,而不是针对记者个人来说的。在发稿前没有经过阎崇年确认。报道出来后

4、,阎崇年也没有向我和报社提出过异议。 新京报记者张弘称:阎崇年当时说这书基本上没有什么错误,所以他在客厅东边桌子边边说边笑的跟刘婷说“挑一个错奖 1000 元” 。他说这话的时候我在场,话是针对读者说的。其他两位记者则示并未听到该谈话内容。据阎崇年本人描述, “挑一个错,奖 1000元”仅是针对记者刘婷一人的玩笑话,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抛开法律,对本案进行利益衡量。阎崇年,北京满学会会长,文化名人。阎崇年一方代表了其本人与出版社以及其他多方利益,同时也代表了北京文化人的声誉。第三方记者所代表的则是记者本人和记者所在报社的利益。而原告白平所代表的利益则相对较小,很难说是代表广大读者。相比之下,法院

5、会做出有利于被告与第三方的判决。法院认为:悬赏广告即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尽管法律法规对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依法理判断,至少应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悬赏人向不特定人发布广告广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相对人完成了广告规定的义务。由于悬赏广告本身的重要性,无论是悬赏人的意思表示还是广告的发布,均应当是明确、具体、严格、正式的。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单独的法律行为,一经发布者的发布行为即告生效,因此应以明示为基本条件,即发布者本人的明确主动的发布。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通过对案情的描述来进行经验判断,本案中的焦点在于悬赏广告是否成立。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未作出明

6、确规定,是明显法律漏洞。根据记者与阎崇年对当时情形的描述,法院判定阎崇年所接受的记者采访不正式。 北京晨报记者刘婷的报道仅代表记者本人的视角,并非以被告本人名义发布广告,原告所称的悬赏广告不成立。本案中,法院对何为悬赏广告做出了解释,但文义解释无法对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说明,需要对法律进行漏洞补充。法院根据其所称的“依据法理判断”对悬赏广告所应具备的构成要件的要求进行了说明。悬赏广告作为发布者以达到其本身目的一种手段,其必然要求发布者主动提出发布。悬赏广告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必须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明确、具体、严格、正式。根据记者与阎崇年的描述,当天的采访属于聊天性质,气氛轻松,而非原告所称新闻发布会,缺乏正式性与规范性。而对于记者的表述是否代表阎崇年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是否构成悬赏广告并无影响,因为阎崇年并未主动提出要求记者为其报道悬赏信息,报道仅代表记者观点。原告引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未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法院认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故默示亦不适用于本案情形。本人认为记者并非阎崇年的代理人,而阎崇年本人也未对记者的行为进行追认,所以记者的行为仅代表其个人并不代表阎崇年本人。法院认为悬赏广告不成立,在悬赏广告成立下原告所挑的错误是否为错误不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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