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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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第三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工作原则,抓住重点项目、重要环节、重点内容和关键时点实施跟踪;结合审计机关的承受能力和审计人员的技术水平量力而行;把握审计监督的职责,在法定职权内开展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

2、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出全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计划草案,由市审计局审定后正式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与之相关的项目实施法人单位。第五条 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对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等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该单位为被审计单位。第六条 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第二

3、章 审计程序第七条 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可以根据跟踪审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组织和聘请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第八条 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审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及与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情况;(三)项目概算和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四)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五)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六)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七)工程现场管理、财务管理、物

4、资管理、合同管理和价款结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等。第九条审计组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进度,确定审计内容、重点与步骤,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跟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依据。跟踪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二)建设单位和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基本情况;(三)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四)审计范围、内容、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预定时间;(五)审计组成员名单、具体分工和相应职责;(六)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第十条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

5、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审计组向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调整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需要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进行审计调查或延伸审计时,分别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十二条审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程度逐步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批文: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二)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各参建单位(

6、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证明及取费证书、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四)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五)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六)验工月报及竣工验收资料(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七)竣工图:包括土建、装璜、设备及安装(含水、电、暖、通)等专业图纸(含设计变更方面);(八)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九)“竣工决算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十)项目财务收支帐册、凭证、报表及交

7、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第十三条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二)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据材料。第十五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的要求。审计证据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对证据提

8、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第十六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负责人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第十七条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书。跟踪审计意见书由审计组写出初稿,经所在科室科长审核后由政府

9、投资审计专业局分管局长签发。审计组组长(主审)应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审计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取得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并作好相关记录。第十八条 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年终由审计组向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出具跟踪审计年度报告。审计组应按年度及时整理跟踪审计资料,交由所在科室指定的专人统一保管。跟踪审计终结时,应按审计准则规定发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法定文书,并按审计准则规定整理好跟踪审计资料。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依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章 审计内容第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概算编制及基本建设程序执

10、行情况;(二)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五)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的问题,概算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二)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文件、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等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三)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

11、定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以及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等问题;(四)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五)涉及项目概算和基本建设程序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二)建设资金筹措是否与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规定相一致;(三)建设资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按工程进度付款;(四)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五)建设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结算;(六)建设单位管理费

12、用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核定的比例,是否超出概算控制金额;(七)涉及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有关合同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承诺是否一致;(二)建设项目有关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情况;(三)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四)设计变更中的隐蔽工程及其他重大隐蔽工程、土方回填和外运的相关情况;(五)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及额外工程内容的真实合法性,包括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合规等;(六)单项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相关部门;(七)抽查直接涉及项目建设的设计、招标

13、代理、造价咨询、监理、采购等有关情况;(八)涉及项目实施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实际价格是否与订货合同、招投标资料相符;(二)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提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格是否合规,有无从中加价、人为提高经营利润等问题;(三)建设单位已购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是否适用于该建设项目;(四)主要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的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规;(五)涉及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交付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

14、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法、合规;(二)征地拆迁及各种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规,有无挤占建设投资等问题;(三)设计文件是否完成,竣工图纸与实际是否一致;(四)甲、乙双方材料结算结果和材料差价计算是否准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五)项目建设期间基建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节余资金分配比例是否真实、合法;(六)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收尾工程投资是否真实、合法;(七)有无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人工资等情况;(八)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九)涉及建设项目竣工交付的其他情况。第四章 审计方式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定期审计,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

15、干阶段进行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二)定点审计,将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三)驻场审计,派出审计人员进驻项目建设现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将项目建设程序、合同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材料采购、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和决算、资金支出等环节作为基础和重点,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跟踪审计:(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环节,运用审阅、对比等审计方法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各审批阶段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环节,通过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的走访、调查,核实相关单位是否按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通过审核相关单位的财务会计

16、资料,检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及时到位,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三)工程招投标环节,审计人员通过列席相关招标、开标、评标或者比选等会议,对施工、设计、监理、供货单位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四)合同签订环节,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参与审查合同结算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五)主要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环节,采用比价、询价、核对等方法,审核采购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情况,材料、设备采购的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入库、发出、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库存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六)隐蔽工程环节,对设计变更中的隐蔽工程及其他重大隐蔽工程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计量;(七)设计变更环节,运用现场调查、统计、咨询等方法,审核设计变更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八)工程结算环节,运用计算、查询、调查、测量、观察、分析等方法,审核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工程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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