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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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芝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换规定的税率延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 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受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年。 外商投资本规定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

2、实际出资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 10%的财政补贴。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属于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项目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暂缓征收资源税 5 年;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在依法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床进入商业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5 年,自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 5 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3、 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 10 年。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小城镇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除外) 。经营期在 20 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免缴 5 年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 。对本规定重点鼓励的产业,第 6 年至第 10年免缴 50%的土地租金(士地使用费) 。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 20 年以上的,免缴 25%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营期在 30 年以上的,免缴 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其中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免缴 4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规定重点鼓励的产业,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经营期在 30 年以上的,免缴 3O%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实行挂帐,自生产、经营之月起 5 年内分期付清。 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可将土地资产折价作为国家股投入。 从事重点鼓励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可按当地地价的低限予以出让或收取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 。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

5、外交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考租赁期限届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续期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疆境内举办企业,外商投资比例超过 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除工本费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四)外商权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交纳的各项费用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五)对引进外商投

6、资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可按实际到位资金由受益中方支付适当佣金或奖金。 (六)举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满 1 年后,按实际进资额计算,每 10 万元可在投资所在地、州、市为本企业职工或投资者的亲属安排一个城镇户口指标。 投资保障 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及办理相关证照,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资料齐全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部门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如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视为许可;限额以上项目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乙类的项目,各部门处领在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7、优先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暖、汽的供应,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运输计划和进出口配额。 禁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收费项目,已经出台的一律取消。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制、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 ,并开具规定的合法票据。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企业的合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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