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x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2054369 上传时间:2018-02-10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42.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x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x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x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x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x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x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x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保险资金的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提高其盈利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外币资金。第三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建立计划财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资金管理机制,健全资金归集、存放、划拨、支付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第四条 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对各级机构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并对资金管理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各级机构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本机构资金管理工作,并接受总公司计划财务部的管理和指导。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第二章 资金管理原则第六条 公司资金管

2、理原则是“预算控制、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运用”。第七条 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量的监控,提高资金归集速度和使用效率,对分支机构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 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保费及其他收入全额上划总公司,费用及业务支出由总公司拨入。-各级机构收入账户的资金每周五必须全额、及时、直接上划至总公司收入账户。-为更好地管控成本, 费用支出资金按照费 用预算进行控制和划拨, 业务支出 资金采取据实申报、按需划拨,限额报批的管控办法。分公司汇总的业务支出资金周需求量超过 200 万的,需要提交简要情况说明,总公司 计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审批;任何机构单笔赔款或退保费超过 100 万的,需要提

3、交简要情况说明,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保险业务的佣金、手 续费、退保、 赔款和税金等业务性支出应当由二级机构集中支付。第八条 各级机构计划财务部门必须设置资金管理岗,负责所辖机构资金的划拨审核及资金、账户的管理、考核,并对本机构资金的安全、完整及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负直接责任。第九条 各机构应严格遵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 第 5 号)和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收付结算的有关规定。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 小金库”、账外账。第十条 公司资金由总公司资产管理部按照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统一运用。 严禁各机构擅自开展定期存款业务和其他各种形式的资金运用业务。第十一条

4、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POS 划卡等方式收取保费,通 过网银、 转账 等方式支付赔款、佣金和手续费。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收付费的管理流程、作业要求和岗位职责,防止侵占、挪用及违规支付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第三章 现金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在正式开业后, 应采用网银、银行转账等结算方式,实现零 现金管理。第十四条 筹建期间的临时账户允许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筹建期需要以现金形式进行结算的支出项目。第十五条 存在现金支取的机构, 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对每笔现金的收支及时登记,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终了进行现金盘点,如发现长款或短款应及时上报本单位计

5、划财务部负责人及上级机构计划财务部,并及时进行处理,以保证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保险柜当天现金余额不得超过 2000 元。第四章 银行账户管理第十六条 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对各级机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各级机构 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 销等相关事项应当报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批。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账户类型和用途进行资金收付。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分类。公司银行账户分为五大类,分别是收入类账户、支出类账户、投资账户(总公司)、临时账户和其他账户。-收入类账户包括保费收入账户、理 财险收入 账户和代理保费收入账户;-支出类账户包括业务支出、 费用支出、理 财险支出账户等;-投资账户指

6、专用于投资的账户;-临时账户主要指机构筹建期间开设的账户;-其他账户主要指工会、党群、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账户等。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设立及变动的原则。-坚持事前申报、事后报备的原则。各级机构 发生银行账户变动,包括增加或撤销账户,都须事前向总公司计划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银行账户开户申请/备案表或银行账户销户申请/ 备案表(附件一、二),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账户变动后一周内须向总公司计划财务部报备变更后的账户资料。各机构经总公司计划财务部批准后的变动申请,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未及时办理的,该批复自动失效,以后办理,须重新申请。-账户分设的原则。二级机构应开设收入账户 、业务支出账

7、户和费用账户,并可视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开设银行代理保费收入账户以及其他账户。三级、四级机构应开设保费收入账户,费用支出账户和业务支出账户是否开设,按照上级机构的财务管理需求,报总公司计财部审批决定。-上下级机构开户银行一致的原则。各 级机构的收入、支出 账户必须与总公司的开户银行一致,以便对日常资金进行管理和加快资金的调拨速度。-禁止事项。严禁设置 账外银行账户以及用公款开立 储蓄存款账户;未经批准, 严禁以任何理由开设账户。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管理的原则。银行账户实行“分类管理,专户专用”,各账户资金不得串用。费用支出户与业务支出户分别设立,账户之间不得相互转款。-收入户:用于归集各种收入资金

8、(包括保费收入、理财险储金、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等)及向总公司指定账户上划资金。-费用支出账户:用于前后线费用支出、个人借款、保证金、押金、资本性支出等的资金支付。-业务支出账户:用于支付赔款、退保、税金等资金支付。-投资账户:用于公司投资资金的收支,除 总 公司外,分支机构不允许开立投资账户。-临时账户:用于机构筹备期间的各项收支;机构开业后,必须及时取消临时账户。-其他账户:各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 级 向总公司申请开设工会、党群、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账户。第二十条 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指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报总公司计划财务部批准后,方可在其它行开户。各分公

9、司开设的账户均应安装网银系统。第二十一条 三级机构账户管理应按照总、分公司下发的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四级机构账户开设按照上级机构的规定执行。对与上级机构距离近的四级机构,原则上不开设银行账户;对距离上级机构距离较远的单位,在开业初期原则上只开设保费收入户,待保费规模达到一定标准时,可以申请开设费用支出户。 投资账户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统一负责资金运用工作,公司建立投资资金的划拨、清算等内控制度,确保投资决策、交易、资金划拨、清算的相互隔离。第二十四条 公司计财或投资部门应当建立专人专岗负责投资资金划拨、清算,并不得与投 资交易等岗位兼职。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单独设立投资

10、账户,专门用于投资资金的划转和收付,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共同管理公司的投资账户, 对投资账户没有单独使用权。计划财务部应根据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情况,合理测算公司营业资金的留存额,超出留存额的资金全部通过银行自动划转至投资账户,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运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资产管理部使用投资账户资金必须通过计划财务部进行划转,同 时向计划财务部提供资金划转的书面指令;计划财务部不得随意划转投资账户资金。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对外投放资金时,必须向计划财务部提供符合公司投资管理规定的、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的书面材料或公司会议纪要;计划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及时划转资金

11、。资产管理部收回投资时,须及时通知计划财务部,并提供交易原始凭证,以便 计划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准确核算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公司留存资金不能满足公司经营所需资金时, 计划财务部需及时向资产管理部提交资金调拨申请,经过资产管理部同意后,方可从投资账户划出资金。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在证券投资机构开立账户的,账户资料必须留存计划财务部,并且应授权计划财务部随时查询账户余额,以便监控公司投资账户的资金情况。第六章 资金限额管理第三十条 资金限额是指允许留存在当地银行账户的、供各机构日常周转使用的活期存款和库存现金总额。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资金限额管理规定,保证资金的及时上划,科学

12、、合理地安排各项资金支出,减少资 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一条 各机构留存资金额度由总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各机构的业务发展需要统一核定下达。总公司对已开业的二级机构资金限额在年初以工作通知书方式下达,根据机构业务规模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定期做调整;总公司原则上不对三四级机构的账户余额进行规定,由二级机构统一进行管理,总公司在给二级机构核定资金限额时将统筹考虑三四级机构的数量与业务规模。第三十二条 总公司每周对各机构的账户资金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比,对于资金限额连续三次超过总公司规定标准,将控制该机构的资金划拨,待资金降到限额内后方可再下划资金。 第三十三条 资金限额执行考核、评比的标准。

13、-收入账户每周五全额上划资金。-支出账户每周五晚的账户余额不超过总公司核定的资金限额。-临时账户视同支出账户进行限额核定。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构每月 15 日前向总公司、上级机构报送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第七章 资金划拨第三十五条 公司资金支出项目包括:后线费用、前线费用、资本性支出、业务性支出及分支机构筹建费用等。后线费用又分为职场设备费用、人力成本费用、日常运营费用。业务性支出包括退保费、赔款支出、税金支出等。第三十六条 各分公司每周四审核所辖机构上报的下周资金申请表;结合分公司本级的资金需求,汇总、编制分公司及所辖机构的费用、业务资 金申请表,并于每周四下班前将扫

14、描件上报至总公司计财部资金管理员处。紧急资金需求可一事一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周费用资金申请表和附件 4周业务资金申请表第三十七条 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资金管理员在收到各分公司的周资金申请表后,就业务、费用资金申请分别进行汇总,报总公司计财部预算管理岗审核,对涉及大额资金划拨的,按照财务部内部授权规定进行报批,报批通过后,总公司将资金按照申请表的划拨信息,直接将款项划拨到对应账户上。第三十八条 资金划拨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一下午,如遇节假日顺延。第三十九条 为了便于资金往来对账,要求机构上划资金和下拨资金时,要在网银摘要栏或银行结算单据中注明单位代码和款项性质。第八章 再保资金管理第四十条 再保分出

15、实行分级核算, 统一支付, 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人结算再保资金。再保资金支付时,必须提供再保协议、再保支付申请、再保账单等凭据。第四十一条 再保分入原则上实行总公司集中统一结算,确需分支机构结算的,必须在征得总公司同意后,方可收取再保资金。第九章 外汇资金管理第四十二条 各级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机构,须经总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许可后,到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为:外汇保险费的收入和支出;外汇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收入和支出;外汇再保险分出保费及相关手续费的收入和支出;外汇再保险项下的赔

16、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收入和支出;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第四十四条 外汇账户严格执行定额管理,超定额外汇资金必须及时上划,大 额单笔保费必须在收入当天上划。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挪用外汇资金。在经营外汇业务期间,各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与指导。第十章 内部控制第四十六条 总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机构资金需求计划,确定可供投资运用的资金额度,在保证全系统资金周转顺畅的前提下,保留最低资金额度,将剩余资金拨入资产管理部门,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第四十七条 各机构应建立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的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一人办理资金业务全过程。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