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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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县志愿者协会(*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 P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带头倡树时代新风正气的各界人士组成的全县性的社会团体,负责对全县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和管理。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共青团*县委的领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是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县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第二条 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规定的要求,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县志愿者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民的整体

2、素质,为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社会,传播文明”,倡导“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的志愿者精神。第四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六条 倡导志愿者的奉献精神,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第七条 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环境保护、帮孤助残、支教扫盲、抢险救灾以及社会大型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第八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第九条 规划、 组织全 县志愿者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

3、展工作,促进志愿者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第十条 对志愿者进行招募、培训、表彰、 奖励。第十一条 开展与各地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第三章 会员第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第十三条 凡依法成立的县(市区)和县直单位的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凡年满 14 周岁,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志愿者,经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个人会员。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工作;3.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4.向本协会推荐会员;5

4、.可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6.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2.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3.向本协会反映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4.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5.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六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开展活动,须报经理事会秘书处批准。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撤消其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团县委审查同意。第十九条

5、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3.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4.选举理事会理事;5.研究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卸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4.讨论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6.聘请协会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7.决定本协会机构设置,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6、8.审计和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9.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会员。10.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1、4、5、6、7、8、9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

7、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2.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提名副秘书长及协会其他专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下 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秘书处主要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受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对外可代表*县志愿者协会。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统一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标志。第五章 经费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1.会员会费;2.社会捐助;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团县委审查同意,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程序,予以注销。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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