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全面履行的基本原则及相关案例解析 - 九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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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全面履行的基本原则及相关案例解析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九问在线律师咨询为您提供合同全面履行的基本原则及相关案例解析,如果您遇到合同法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法律咨询在线.南京律师给您提供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帮助您在生活中解决实际问题,谢谢阅读。合同全面履行的基本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实际履

2、行基本含义为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自觉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尤其不能简单地用货币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行为;二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首先应承担按约履行的责任,不得以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如果允许合同债务人随意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难以维持。当然,采用实际履行原则也并非坚持一切合同都必须实际履行,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债权人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履行,也可以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免除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在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

3、合同的性质和债权人的实际要求确定是否必须履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3)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在合同履行中,贯彻实际履行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从根本上说,实际履行原则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根本要求。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各经济组织之间的依赖关系越来越强,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有利于各经济组织生产的顺利进行;(2)实际履行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需要。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必须生

4、产出人们所需物品,所以,实际履行合同会达到企业顺利地生产出预计生产的产品,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要求。 (3)贯彻实际履行原则,能够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积极改善经营管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地认识到如果自己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并非只是偿付对方违约金、赔偿金就可了事,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也可以制止少数当事人故意违约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有些材料,产品紧缺,有的当事人为牟取私利,宁愿付违约金,赔偿金不交货,而去卖高价,因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比要偿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总和还要多;(4)实际履行原则也是合同本质的要

5、求,合同具备确定性,反映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实实现,则维护了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秩序,使商品流转满足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可见,实际履行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二)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订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反映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承受能力,如果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全面履行,权利人的合同目的就可能落空,从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当

6、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履行的主体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来亲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合同债务人亲自履行。如承揽合同,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技术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于双方对人身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其义务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请某人授课。2.履行的标的合同债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期限、交货地点等履行自己的义务。(1)产品数量。产品数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数量的计量方法,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

7、定的,按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2)产品的质量。双方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如规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执行。(3)履行地点。如双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4)价款。如双方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5)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履行的方法各种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规

8、定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履行。全面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全面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全面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三)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

9、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在合同履行中,协作履行的具体要求如下:(1)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尽量为其履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以使其实际履行得以实现;(2)一方当事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时

10、,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共同协商妥善的变更办法;(3)一方当事人确实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对方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或挽回损失;(4)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约时,对方应尽快协助纠正,并设法防止或减少损失;(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协商解决。全面履行的义务的案例解析案例:王四买一防盗门,卖方没有交付钥匙给他,在使用的过程中,防盗门由于有瑕疵而损坏,但生产方未作说明。问题:卖方未交付钥匙和没有说明瑕疵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行为?为什么?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全面、正确、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的义务都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

11、务、不真正义务。这几个义务共同构成了合同法上的义务群。第一:给付义务给付,即债的标的,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可以请求的特定行为,可见给付的是债的标的,是实现债的权利,履行债的义务的行为,一定的给付行为产生给付的效果。给付具有双重的意义。就给付行为而言,给付只要履行了一定的给付行为,就发生债的履行。比如老师给学生辅导,即是学生没有达到预期成绩,也不影响老师对报酬的请求权;就给付的结果而言,给付结果的发生是完成给付的必要要件,比如修缮房屋的工人必须完成修缮的目的,修好房屋才能完成给付。给付可以使债得到实现,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以债的实现为目的,所以合同法形成了以主给

12、付义务为核心,其他义务为伴随的义务群,来保证债的实现所谓的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且用来决定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比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安全送达的义务和旅客、托运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的标的。再如承租关系中承租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和出租人提供住房的义务,也构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因此主给付义务不仅决定了合同的关系,还反映的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从给付义务是相对于主给付义务而言的,是辅助主给付义务实现的,换句话说,是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举例来说,在买卖马匹时还应当提交血统证明书,以满足债的实现。再如买卖防盗门时,除应交付防盗门,还应交付于防盗门配套的钥匙,以实现防

13、盗门的用途。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法理依据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恪守诚信,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附随义务不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而是随着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负担的诚信义务。依合同法九十二条之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就是本着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依公平诚信来判断附随义务在具体事实中的形态。合同法九十二条列举了三种具体的附随义务形态,即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

14、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通知的目的在于让当事人双方能够及时了解有关合同的变化情况,以便作好准备,更好地完成、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依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对订立合同的相关事项作说明并及时通知对方,应对合同要素的变化情况及时告知对方。并且及时通知有助于双方对性的分歧进行及时地解决,明确费用的分担,未能尽此义务的给对方造成损失,过错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协助义务,当事人应当尽协作义务,如合同法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

15、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涵盖的范围很大,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可以是作为,比如故意泄漏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达到严重的后果则构成犯罪。还可以是不作为,比如竞业禁止的规定,商业贿赂的规定,企业公司人员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经营与企业相同的业务。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外,还可以根据合同的解释和具体事实引申出来,比如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将自己公司开发的新产品透露给外界。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磋商的阶段即合同成立之前、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双方互相富有的协助、通知、保密义务,此义务与附随义务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所保

16、护的利益不同。先后合同义务是处于合同履行外的阶段所订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基于信赖关系,都希望能够谈妥合同,并且都在积极的促使合同成立。在合同履行后对于合同中的交易条款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其他能为当事人带来经济价值的信息,但是人如果寻求一种长期的合作必然要对其中有关的内容保密,并且相互信赖。这两个阶段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已经履行,所以不存在预期的履行利益,违反先后合同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先后合同义务保护的是当事双方的信赖利益。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履行阶段当事人所负的义务,在合同履行阶段当事人有对合同履行所产生的预期利益,如果一方违约或者未尽到相关通知、保密、协助义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履行不完全、履行有瑕疵则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典型表现为一种减轻损害义务,就合同法上的不真正义务是指在危险有发生的状态时,当事人有义务减小、防止并告知对方的义务。德国法学界认为:不真正义务属以为保持自己利益而应当遵守的前提条件,如违反也会给违反者带来不利益。比如合同法三百七十条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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