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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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告知你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你在开庭三日前应当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翻译人员、鉴 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有权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

2、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你有权获得辩护。除可以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为你辩护,在审判过程中,你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你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应当遵守法庭秩序。若你违反法庭秩序,将承担法律责任。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你有权进行陈述,应当如实回答检察员、辩护人、和审判人员的发问,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有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 定人发问,对案件事实、 证据发表意 见。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在法辩论终结后,你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你有核对法庭或者讯问笔录的权利,你应当阅读或者要求向你宣读法庭或者讯问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你认为记录的内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改正。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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