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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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授权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鄂政发201049 号印发的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为鼓励我省申请人积极申请专利和拥有授权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省财政设立授权专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湖北省专利转化引导及专利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诚信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分档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时间范围及标准第三条 奖励对象:本省专利权人。所谓本省专利权人,指湖北省辖区内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企业和获得发明专利权的事业单位及个人。授权专利奖励以授

2、权专利证书上的第一专利权人为准。第四条 奖励时间范围:每年对上年度授权专利情况进行奖励,时间确定以授权专利证书上的授权公告日为准。 第五条 奖励标准: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授权专利奖励资金预算和实际申报、评审情况,确定各类奖励奖金额度。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评审及拨付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下发开展授权专利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对申报时间、程序及其他事项予以规定。第七条 中央及省属在汉单位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及个人,按所属行政区划向市级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由市级知识产权局初审、汇总后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

3、北省授权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 授权专利奖励申报单位(个人)申报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本奖励要求按照专利权人申报授权专利的类型、数量,以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评定。具体计分方法为:1 件发明专利计 3 分,实用新型计 0.5 分。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对申报奖励项目组织评审,依据评分结果及当年度专利工作情况确定奖励金额。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 5掌握。第十一条 授权专利奖励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

4、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要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证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应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及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2007 年 6 月26 日印发的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废止。第十六条 对授权专利奖励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单位表现优秀的,另行奖励。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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