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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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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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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医学人才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和能力表现测评四个方面品德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学习效果;文体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能力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医学专业技能、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品德表现测评得分占 15%,学业表现测评得分占65%,文体表现测评得分占 10%,能力表现测评得分占 10% 综合测评总分由各学年综合测评得分合成,其中五年制本科:一年级占 10%、二年级占20%、三年级占 25%、四年级占 25%、五年级占 20%;四年制本科:一年级占20%、二年级占 25%、三年级占 30%、四年级占 25%;三年制专科:一年级占30%、二年级占 35%、三年级占 35%。

第四条 综合测评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五条 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 50%、奖励分占 50%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的上限为 100 分,下限为 0 分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 扣分 第六条 品德测评基本分满分为 50 分,下限为 0 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大项: (一) 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观 (二) 法纪与集体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的态度和集体荣誉感三) 道德修养主要包括: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别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四) 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主要包括: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课室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的积极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等五) 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主要包括:是否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是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是否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优秀(A) 、良好( B) 、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 10 分、 8 分、6 分 第七条 品德表现奖励分的上限为 50 分,下限为 0 分,品德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被评为优秀学生、优秀党员者,省级以上的加 10 分,校级的加 8 分,各学院(以下简称“院级”)的加 7 分;被评为优秀团员和各类积极分子者(授予奖学金的除外) ,省级以上的加 9 分,校级的加 7 分,院级的加 5 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 (二)受学校、院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加 5 分、4 分 在班级获得优秀个人的同学加1 分三)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评为省级、学校或院级先进集体的,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 6分、5 分、4 分,其他一般成员者,省、校级加 2 分,院级加 1 分。

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四)在卫生检查中,被院级评为先进的,所在寝室每人每学期分别加 5 分卫生检查在班级获得先进的所在寝室每人加 1 分重复获得加 2 分,不按获奖次数累加(五)热心公益,乐于助人,捐书、捐款、捐物者,每次加 2 分,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 分者仍按 10 分计算 个人捐款捐物需有证明才可加分,集体组织的捐款捐物活动加分六) 参加校、院级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后勤服务者,每次加 1 分,但累计加分超过 10 分者仍按 10 分计算参加校、院级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后勤服务者不需出具证明,但需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专业分队长七) 义务献血者每次加 6 分,参加检血但未献血者加 2 分. 献血者需上交献血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第八条 品德表现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发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视其情节扣 20 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二)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学生队点名等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和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扣 2 分凡参加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缺席、迟到、早退者扣 2 分三)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者,受院级通报批评者扣6 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 8 分,受警告处分者扣 10 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 20 分,受记过处分者扣 30 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 50 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 60 分。

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 (四)与异性非法同居者,扣 50 分 (五)凡因宿舍脏、乱、差而受学校、院级通报批评的,该寝室每人分别扣 8 分、6 分宿舍卫生在班级评比中垫底的所在宿舍每人扣 1 分,屡教不改者扣 2 分 (六)自修时间内在宿舍睡懒觉、打牌或从事其他违反学习纪律者,每次扣 1 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 学业表现测评最高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原则上基本分占 90%、奖励分占 10%学业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 奖励分-扣分 第十条 学业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 CN 或 ISSN 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 6 分、8 分、10 分,大专学校学报、本科学校学报分别按市级和省级标准加分;专业学术论文被市级、省级、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 4 分、5 分、6 分、6 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文章为多个合作者,按第一作者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

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二)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 15 分专利成果为多人合作的,按第一申报人高于其他申报人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 (三) 在英语四级达标统考中,85 分以上者加 4 分;提前过级者加 2 分;通过六级考试者加 4 分 第十一条 学业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其品德表现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表现中另扣 5 分 (二) 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者,每次扣 2 分;抄袭作业者,每次扣 2 分三) 每旷课 1 节扣 1 分,迟到、早退累计 4 次按旷课一节计 旷到、早退按班长的记录为依据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文体表现测评最高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 50%文体表现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基本分+ 奖励分- 扣分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 50 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四项: (一) 参加学校、院级组织的文娱活动的积极性; (二) 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状况; (三) 参加学校、院级组织的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四) 体质、体魄以及体育达标状况。

以上四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优秀(A) 、良好( B) 、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 10 分、 8 分、6 分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的附加分为 50 分,下限为 0 分,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 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 2 分、4 分、6 分、8 分球类比赛每届参赛场次超过 2 场者,超出部分按每场加 1 分计分 (二) 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 10 分,第二、第三名加 8 分,第四、第五名加 6 分,第六至第八名加 4 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 2 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 3 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 10 分、15 分、20 分;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 50%计分 (三) 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 2 分、4分、6 分、8 分 参加者许以书面形式告知专业分队长四) 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分别加 10 分、 8 分、6 分、4 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 2 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 3 倍计分;院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 50%计分。

(五) 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活动做服务工作者(含比赛裁判) ,每次加 1 分,但一学期累计超过 10 分者仍按 10 分计算 服务者须有所贡献才可加分,旁观者不加工作内容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分队长出公差参加活动者加 1 分,中途离场不加六) 参加礼仪队、军乐队、文艺队、护旗队训练满一年者,加 8 分,一学期者按 50%计分 (七) 体育达标者加 8 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扣分的运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 2 分 (二)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 5 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五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六条 能力表现测评最高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 50%能力表现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基本分+ 奖励分- 扣分 第十七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满分为 50 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 (一)自学能力主要评估科学运筹时间、运用正确的学习方法、独立地进行有效学习和获取知识的能力 (二)表达能力主要评估朗读技能、讲演技能、写作技能、外语表达能力等 (三)社会工作与社会交际能力主要评估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等能力,进行人际沟通和协调的能力,进行宣传鼓动和教育人的能力。

(四)动手操作能力主要评估从事医学实验、课件制作、计算机操作能力等 (五)科学研究与创新能力主要评估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医学学术研究的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见解、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以上各项,根据学生能力的高低,按 A、B、C 三个等级,分别评 10 分、8 分、6 分 第十八条 能力表现奖励分的上限为 50 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学校或院级组织的教学竞赛活动中,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 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校级分别另加 10 分、8 分、6 分,院级分别另加 6 分、5 分、4 分在其他与医学技能训练相关的各类竞赛活动中参加者每次加 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加 12 分、11 分、10 分,省级的分别另加 10 分、9 分、8 分,校级的分别另加 8 分、7 分、5 分,院级分别另加 6 分、5 分、4 分 参加职业规划大赛者每人加 2 分,获得院级奖励者加 4 分,校级奖励者加 6 分二)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加 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 12 分、11 分、10 分,省级的分别另加 10 分、9 分、8 分,校级的分别加 8 分、7 分、6 分,院级的分别另加 6 分、5 分、4 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 12 分,省级刊物每篇加 10 分,市级刊物每篇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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