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员工致人损害行为的法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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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务派遣员工致人损害行为的法律分析报告近些年随着我们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劳动力使用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劳务 派遣在我国得到迅速的发展。劳务派遣改变了员工为单位所有的单一模式,为用工单位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的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的用人机制,满足了用工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劳务派遣从制度上切断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依附关系,减少了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为用工 单位搭建了“ 集天下优才为我用 ”的平台,有利于用工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这种新的用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解决就业问题。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受特定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给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其工资、福利

2、、社会保险费 等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 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事务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在劳务 派遣关系中“ 用人”与“ 用工”发生了分离,即劳动者是为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如此便产生了“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 没关系” 的局面,这不仅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 显著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务派遣关系的复杂性。劳务派遣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为目前诸多企业热衷的一种用工形式。对 于我们移动通信行业内部来说,劳务派遣用工也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从我们分公司内部的员工结构来看,除了一小部分合同制员工外,其余的大部分都是劳务派遣制员工。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3、可谓优势多多。一是企业用人机动灵活,人员进出手续都由派遣公司负责;二是减少企业处理人事劳动纠纷的麻烦,劳动者和派遣公司有直接的劳动关系,纠纷应该由派遣公司来解决。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就没有任何风险了吗?当然不是。最近,周口分公司就发生了一起劳务派遣员工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案件,也是触动我写这篇法律分析报告的动因。本报告通过对周口分公司一则实际案例的分析入手,旨在对此类劳务派遣员工致人损害的侵权事件所适用的法律、引发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详尽的剖析,进而对 公司防范和处理此类事件的工作提出应对的管理、法律方面的建议。一、实际案例2011 年 9 月 21 日,周口分公司收到周口川汇区人民法

4、院应诉通知书和追加被告人申请,内容为:追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为案件被告。案件事实经过:2011 年 7 月 26 日,驾驶员王某(系劳务派遣机构河南金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派遣到河南移动周口分公司的司机)驾驶达喀尔租赁有限公司车辆豫 A731L1 行 驶至周口市区某路口由南向北左转弯时撞伤正在直行的王永胜(系本案原告,其家住漯河,到周口探亲),造成王永胜右腿股骨骨折。经交警鉴定,司机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查实周口分公司是此次车辆的实际使用人,驾驶员王某当日所造成的交通肇事案件是于执行周口分公司的工作任务期间所发生的。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致人损害

5、造成的侵权行为是否应有周口分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追加我方为被告的做法又是否恰当呢?带着这些疑惑,我陷入了对此类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分析中。二、法律责任分析首先需要明确界定一下,本报告中所称的“劳务派遣” ,是指劳动派遣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的主要特点就是员工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单位不是职业介绍结构,而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属于劳动合同法所指的用人单位。被派遣的员工到用工单位工作,但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适用法律前述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劳务派遣员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而周口分公司是用工单位。对于此类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规

6、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 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其中本条的第二款是对劳务派遣员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划分的具体规定。依据此法律条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而不接受派遣单位的指示与管理。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工单位是第一顺位的责任

7、人,劳务派遣单位是第二顺位的责任人。仅在用工单位财力不足,无法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剩余部分才有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二)归责原则分析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归责原则中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即: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 则无责 任。从 侵权责 任法第三十四条对劳

8、务派遣制员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定中可知,法律对此类行为采取的并非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作 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对待。具体来说,对于不同的责任主体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1、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3 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用工单位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替代责任,其替代劳务派遣员工承担了侵权责任。因为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 程是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被派 劳动者根据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从事生产工作,并要

9、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规则、规章制度,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控制。2、劳务 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主要是指选任方面的过错,即在招聘、录用被派遣劳动者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劳务派遣单位赔偿责任是补充性的,其赔偿数额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的数额的大小以及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三、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条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劳务派遣制员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所需要强调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与“执行工作任务” 有关。工作人员

10、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工作。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 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工单位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由工作人员自己承担。例如,一职工在上班时间因私事将一路人打伤,受害人就应当直接找该职工要求赔偿,而不能要求用工单位来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对于前述案例,驾驶员王某是在劳务派遣的工作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致人损害侵权案件,因此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追加我公司为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的,当然具体到本案中,对于受害人的损失首先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交通意外所造成的损失,不足的部分才有周口分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四、防范法律风险及处理此类法律事件的建议综合分析,行

11、业内部聘任劳务派遣制员工的现象较为普遍,劳务派遣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也绝非偶然现象。为 了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防范公司所要面对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应对处理此类事件,我们从法律管理的角度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事前的管理建议1、严格选任制度。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适格的劳动者,不能接受童工或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一些不符合相应资质的人员。对于劳务派遣人员,作 为用工单位,公司在接收时应对其资质进行严格、有效的审查把关。2、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培训及定期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者,可退回劳务派遣单位。3、事前约定劳务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

12、下可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可事先约定在出现某些情况下,(比如:劳务派遣员工在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以将该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及具体退回的方式。(二)事后的处理建议1、从大局出发, 树立公司良好的外部形象。发生此类事件,若属公司的责任范围,公司应督促相关责任人积极协商处理,承担应有的责任,赢得受害人的信任和理解,也避免公司处于被动的不利局面。2、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追偿。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公司也当一并追偿。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用工单位有权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请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此来弥补公司的财产利益损失。3、作为用工单位,公司可与劳务派遣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的责任承担进行约定。 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此类行为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在 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单独承担或者由双方按比例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该约定应当得到尊重,其效力应当得到认可。因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所产生的是民事合同关系,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当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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