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外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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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州外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外资合伙企业定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 2 家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定义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

2、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苏州注变更外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材料规范1、名称变更1、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4、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2、 经营场所变更1、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 指

3、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4、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企业类型变更1、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4、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4、 经营范围变更1、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4、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5、 负责人变更1、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5、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7、其他有关文件。6、 经营期限变更1、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4、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苏州外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代理费用 苏州代办公司注册费用因企业差异费用各有不同,具体可咨询。注册公司与注册合伙企业区别1、注册公司为法人,有永久延续性。而合伙则不是法人,随合伙人丧亡而解散。2、注册公司与其成员属不同法律主体,两者权利义务不同。合伙企业与和各合伙人唇齿相依,资产和义务互通。3、作为法人,注册公司有独

6、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责任;合伙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无限合伙的合伙人互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无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4、注册公司的行动准则是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凡接受该大纲和细则的人,可通过持有股份而加入公司,成为公司的成员。但除董事、经理外,公司的成员并无经营权。各合伙人之间是通过合伙合约联接起来的,没有各合伙人的同意,第三人不能加入合伙。各合伙人(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外)都能代表合伙和其它合伙人经营业务。5、注册公司成员的变动一般不会影响公司的存续,但无限合伙的成员或有限合伙中的无限合伙人的存亡、变动会导致合伙的 解体。6、注册公司的股东并无

7、保守商业秘密和负竞业禁止的义务,也无绝对信义责任。而合伙人之间则应相互忠诚不欺;7、注册公司所负责任的债务,只可向该公司追讨,其权利也只可由公司出面执行。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可由合伙的债务被债主直接追讨。8、注册公司的成员或股东,不视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可使公司因其行为受束缚。合伙人可随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外人订约,向外借债。9、注册公司的商誉属该公司,公司成员不得侵占,也不能擅用。合伙企业的商誉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在拆伙后,可各自用原合伙企业名称。10注册公司包括一些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而合伙则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数人之间可以形成另外一种非法人团体的联合,但不能组成合伙。11

8、注册公司的组织形式,由公司条例详为规定,合伙的组织形式则相对灵活,只要不违反法律,可由合伙人以协议决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与劣势分析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一) 首次允许中国自然人直接参与1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 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二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此外,实践中还可能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入伙或者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合伙人。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作经

9、营企业法将中方合作者严格限制为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定不同, 管理办法首次允许中国自然人直接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一个显著的突破。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来说,在选择中方合作者时,除了中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合伙企业,又多了一种选择中国自然人。(二) 设立简便快速1.无需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三资”企业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会牵涉到发改委、外经贸局、省商务厅、环保部门等多个部门,等到审批登记结束至少要两三个月。考虑到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为了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

10、投资, 管理办法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归口审批。就是说,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无需验资,无法定最低额限制。“三资”企业,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且在投资者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才能

11、办理工商登记。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既无需验资,又无最低限额限制,只需要全体合伙人签署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因此,与“三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等无需商务部门归口审批,无需验资,由企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减少了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注意的是, 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目前国家尚未对这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工商总局对这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问题作了两条特别规定:一是这类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

12、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二是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涉及项目核准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项目核准的规定办理。目前,自 2004 年 10 月 9 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4 年第22 号)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做了专门规定。(三) 管理机构简单灵活对于“三资”企业来说,所有重大事项必须往往实行“一致决议”或者“多数决” ,有时甚至会出现公司僵局,公司决策效率较为低下,严重制约企业发展。而对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

13、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管理机构简单灵活,决策效率较高。(四) 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废止) 曾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但是,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 取消了前述免税优惠。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 “三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必须分别缴纳所得税。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同样适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自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

14、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与“三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避免了双重纳税,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投资者无疑可以获得更多地回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劣势(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产业限制1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由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制度,没有规

15、定商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为了便于企业登记机关判断、把握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否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外,还包括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但是,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 、 “限于合作” 、 “限于合资、合作” 、 “中方控股” 、 “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这样的话,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的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有近百个产业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无企业管理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虽然具有诸多优势,但这一组织形式要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传统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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