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统一委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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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负责人统一委派制度1 目的为加强集团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的统一管理,规范财务负责人的经济行为,促使派出人员在岗位上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断完善集团所属各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在财务控制和监督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制订本制度。2 范围2.1 本管理标准只适用于集团公司派驻到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派驻到二级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2 本管理标准规定了*集团委派财务负责人员的任职资格、劳资管理、选聘程序、述职制度、职责与权限、工作调配、工作要求、培训与学习等。3 职责集团财务负责人的委派统一归口集团财务总部管理。为确保本制度有效、持续地开展,特成立财务负责人委派制领导小组,

2、组长由集团总裁担任,副组长由集团财务副总裁担任,小组日常工作由集团财务总部会计委派管理科负责。4 要求4.1 任职资格4.1.1 岗位任职准入条件 4.1.1.a 认同三一文化、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能够按照公司规定提供规范的入司担保条件。4.1.1.b 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相应岗位的工作经验。 4.1.1.c 具有中、高级会计师职称,具有 CPA、ACCA 资格或大型企业财务总监工作经历者优先。4.1.1.d 年龄 28-45 岁 ,熟悉资本运作、财税规划、内部控制等专业内容,为人沉稳,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领导协调能力。4.1.2 岗位任职禁

3、入条件4.1.2.a 本人曾受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4.1.2.b 本人及主要社会关系担负较大个人债务。4.1.2.c 本人在以往财会工作经历中曾发生较大的工作差错。4.1.2.d 本管理办法所指主要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他来往特别密切的亲友等。4.1.3 回避原则委派人员与派入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管领导有利害关系的,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应当提出回避,由集团财务负责人领导小组改派其他人员。4.2 选聘程序4.2.1 外派财务负责人员的招聘采取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向集团内部选拔并重的方式进行。4.2.2 非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委派

4、程序4.2.2.a 集团内部选拔程序集团财务总部提出候选人名单,财务负责人委派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候选人进行面试评价,并最终确定人选。4.2.2.b 社会公开招聘程序财务负责人统一委派制度修订号 0 实施日期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财务总部提出的外派财务负责人需求计划统一进行寻聘和基本条件的审查,并依据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岗位任职准入条件和岗位任职禁入条件对外派的财务负责人自然状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者由财务负责人委派制领导小组对其进行面试评价和最终确认。4.2.3 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委派程序对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委派是由集团财务总部负责提名,上市公司董事会审查确认,并决定其聘任

5、或者解聘事项。4.3 劳资管理4.3.1 派驻到非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劳动关系和组织关系4.3.1.a 集团公司与派驻到非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依照劳动法及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管理档案关系。4.3.1.b 委派到集团下属的非上市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业务上接受集团财务总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负责;在行政关系上接受派入单位的领导。4.3.1.c 派驻到非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员的工资和职级由集团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工资由集团发放,并按实际发放额每月划转至派入单位;其他福利、补贴、费用报销等在派入单位按相应职级正常享受。4.3.2 派驻到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劳动关系和组织

6、关系委派到集团下属的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与该上市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接受其领导,集团财务总部负责对其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4.3.2 绩效考核4.3.2.a 自派出人员上岗起,所有被派驻到集团下属的非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按工作的完成情况接受集团财务总部和所派驻单位总经理的双重考核。具体考核方法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制订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4.3.2.b 派驻到集团下属的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接受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考核,但应参考集团财务总部对其工作情况出具的考评意见,具体考核方法按人力资源部制订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4.3.2.c 集团公司对外派的财务负责人员

7、考核内容应包括外派财务负责人员的主要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服务质量、坚持和遵守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业务学习情况等。4.4 职责与权限4.4.1 被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4.4.1.a 贯彻实施集团公司和所在单位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所在单位财务架构体系,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4.4.1.b 编制和执行单位财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资金筹集使用计划、财产物资采购计划、津贴及奖金的分配计划等。4.4.1.c 组织开展会计核算,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与财

8、务状况,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认真分析、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4.4.1.d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完整。4.4.1.e 如实反映派入单位的重大财务违纪、违规事项。4.4.1.f 参与所在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管理及有关会议。4.4.1.g 委派的财务主管人员与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一起,负责所在单位财务人员的招聘录用、工作安排、绩效考核等工作,并按规定报集团备案或批准。财务负责人统一委派制度修订号 0 实施日期4.4.2 集团公司财务总部的职责与权限4.4.2.a 集团财务总部负责对集团所属的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进行委派(提名)培训、考核及业务指导。4.4.2.

9、b 受理派入单位和被委派人员的有关报告、请示,及时调查处理,并作出书面回复。4.4.2.c 按时发放被委派人员工资。4.4.2.d 积极配合派入单位和被委派人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单位财务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4.4.2.e 维护被派财务负责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依法履行职责遭打击报复的人员,负责调查,并按有关制度规定坚决查处。4.4.3 派入单位的职责与权限4.4.3.a 集团下属的各单位总经理负责保证本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并支持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与监督。4.4.3.b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所委派人员考勤与考核,并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定期向集团财务

10、总部反馈委派人员的工作情况。4.4.3.c 各单位有权对不称职的派驻人员向集团财务总部(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撤换请求。4.4.3.d 各单位行政部门应为委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4.5 工作要求4.5.1 委派人员遵守集团公司及所在单位的有关劳动纪律、保密规定等规章制度。4.5.2 委派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奖金、福利、补贴,不得接受工作往来单位馈赠的礼品、礼金,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拿、卡、要,不得报销规定标准以外的费用。如因工作地区差异、所在单位整体工资水平等原因,确需由所在单位为派驻人员补发一定的津贴、奖金和福利,应事先向集团财务总部申报批准。4.5.3 外派的

11、财务负责人员在受聘期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工作,应提前一个月向集团财务总部(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按上市公司具体要求提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先办理离任审计和交接手续,再变动工作。4.6 述职制度4.6.1 外派的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集团财务总部述职,形式为书面报告与工作例会汇报相结合。4.6.2 月度述职报告。外派的财务负责人每月向集团财务总部书面报告一次被委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单位财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企业资产管理情况、当期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以及单位其他财务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4.6.3 年度述职报告。其内容除将上述月度述职报告重点内容分类汇总外,还应包括本人年度业务

12、学习情况、对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的工作建议等。4.6.4 即时报告。若发现派入单位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即时向集团财务总部报告。4.6.5 集团财务总部负责定期召开季度外派财务负责人的工作例会和年度工作总结会,听取外派人员工作汇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4.7 奖惩及申诉4.7.1 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进行表彰、奖励。4.7.1.a 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财务制度,抵制违法违纪行为有突出贡献的。4.7.1.b 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取得显著成绩的。财务负责人统一委派制度修订号 0 实施日期4.7.1.c 组织经济核算,在增收节支、加速资金周转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13、。4.7.1.d 廉政建设事迹突出的。4.7.1.e 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4.7.2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财务总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派出的财务负责人,单处或并处罚款、取消或建议取消委派资格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7.2.a 对违规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4.7.2.b 工作严重失误,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4.7.2.c 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4.7.2.d 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4.7.3 申诉委派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集团财务总部提出申诉,并由集团

14、财务总部作出最终裁决。4.8 工作调配外派的财务负责人的任期一般不超过 3 年,期满由集团财务总部根据责任评定、考核情况决定或建议其连任、轮换或中止委派。4.9 培训学习4.9.1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必须坚持学习,参加财政部门规定的后续教育。要求以业余为主,不得影响工作,更不得以学习为名耽误工作。4.9.2 新聘委派人员必须在一周内熟悉公司及受委派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4.9.3 集团财务总部每季度组织全体外派的财务负责人集中学习一次,学习后要对其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进行考核,对优秀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称职者给予降职或解聘。5 附则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总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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