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点】四川政法干警考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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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中公教育:http:/四川中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 1 号保利中心东区 1 栋 12 楼(美领馆旁)最新消息速递:四川政法干警考试备考资料查阅【民法重点】四川政法干警考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的内容,供大家参考。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

2、征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因而应当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参加承包关系,获得本集体所发包的土地之经营权的权利。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四川中公教育:http:/四川中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 1 号保利中心东区 1 栋 12 楼(美领馆旁)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

3、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的土地的数量,作价或者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

4、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依据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并经法定程序,方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这些条件是:(1)只限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2)只能够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3)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 四川中公教育:http:/四川中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 1 号保利中心东区 1 栋 12 楼(美领馆旁)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承包权。第二,承包经营

5、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将承包合同约定的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 ,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之人对之并无处分权。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

6、是指种植粮食、棉花等油料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于承包经营权的范围。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为30 四川中公教育:http:/四川中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 1 号保利中心东区 1 栋 12 楼(美领馆旁)年到50年,林地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若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

7、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样既有利于土地的开放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过长不利于土地所有权的保护。从以上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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