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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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4-7-3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0437 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416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是要加强领导,坚决执行

2、省政府的决定。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兑现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将好事办好,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要详细摸底调查,搞好预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文件规定的奖励对象,并对未来几年的情况搞好预测,为有关部门提供预算和预测依据。三是要按奖励资金来源采取各种措施,落实资金的支付渠道,确保奖励资金落到实处。城镇达到 60 周岁无单位和已经“买断工龄”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城区(双阳区除外)由区财政负担,县(市)及双阳区由市和县(市)及双阳区财政各负担 50%(市里只承担 2004 年及以前符合条件的) 。奖励费企业计入成本费用,机关、事业单位列入

3、单位经费预算。四是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奖励费发放管理制度。要按文件规定的奖励对象与标准严格把关,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和吉林省计生委关于印发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及长春市计生委印发的奖励费发放流程规定的奖励费支付办法进行办理,严格履行本人申请、填写奖励申报表、单位审核、单位或社区公示、建立管理档案等程序进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在 4 年内分期支付,也可按缓急程度分批支付,优先考虑相对年龄大的或者相对生活比较困难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费由职工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无单位和“买断工龄”的奖

4、励对象奖励费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发放,奖励对象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局负责补发。五是要建立检查、监督制度。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重领奖励费的,对出具有关证明有过错的责任人员,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长春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七月三十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 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城镇计

5、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已经 2004年 3 月 25 日省政府第 1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十二日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二四年四月六日)为了落实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奖励对象与标准(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二)达到 60 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3.无

6、子女退休的,但 1979 年 9 月女方年龄达到 50 周岁(含 50 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四)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 2000 元。二、奖励费支付办法(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 年 11 月 1 日后

7、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 ,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四)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 2000 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 2000 元的,超出部分不退。(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 60 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

8、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 4 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 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八)下列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待遇:1.2002 年 10 月 31 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2.本意见实施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3.无单位夫妻双方未达到 60 周岁死亡的;4.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情况。(九)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9、门应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档案,并实行微机联网管理。三、资金来源(一)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入成本费用。(二)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四)拟破产或者正在实施破产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退休的和按有关规定距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其奖励费在破产费用中一次性全额列支。四、几点要求(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费兑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重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对出具有关证明有过错的责任人员,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三)本意见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以前省政府有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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