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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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 34 号发布,2004年 8 月 28 日主席令第 26 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二款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核发。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 34 号发布,2004 年 8 月 28 日主席令第 26 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定,自治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 年第 34 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

3、条规定,申请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达到以下条件:1.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 250 万元;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 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 100 万元。2.具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1名以上;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见附件 3)。申请农作物组培苗经营许可证的,应具备相应的空调、冰箱、电子天平、无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

4、和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设施和仪器设备。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北海市银海区辖区内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含农作物组培苗)种子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农作物组培苗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 4 份)。2.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劳动部门规定式样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各 1 份,原件备查)。3.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原件)、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设施和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种子检验设施产权证明指

5、检验室的房产证或购房证明);组培苗不用检验室,但要有审批条件中规定的相应设备的清单及产权证明(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各 1 份)5.种子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原件)、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加工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仓储设施如租用应提供5 年期以上的租赁合同)。(各 1 份)6.种子经营场所正面彩色照片及详细地址。(1 份)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5219129投诉电话:0778-5226365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doc附件 2:申请表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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