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及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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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DB51四 川 省 ( 区 域 性 ) 地 方 标 准DB XX/ XXXXXXXXX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2014 - XX - XX发布 2014 - XX - XX实施成 都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I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用房分类 .15 建设要求 .25.1 基本要求 .35.2 分类要求 .35.3 面积要求 .46 标识 .56.1 标识设置 .56.2 标识图样 .66.3 标识管理 .67 管理与维护 .67.1 管理 .67.2 维护 .7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标识图样 .8 I

2、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成都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 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社区用房的术语定义、分类、建设要求、标识、管理和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市(镇)社区、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368 住宅

3、建筑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T 50908 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CJJ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JGJ 67-200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3.1社区用房社区开展党建、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包括具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4用房分类社区用房按使用功能不同分为办公用房、服务用房和活动用房,城市(镇)社区用房分类详见表1,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社区用房分类详见表 2:表 1城市(镇)社区用房分类表序号 用房分类 设置内容 设置功能 备注1 社区党组织办公室 社区党组织工作、活动等2 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社区居委会工作、居民接访等可合并设置3 社区档案室 社区各

4、类档案存放保管4办公用房社区警务室 社区治安管理等 应设置在一楼 25 服务用房 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表 1 (续)序号 用房分类 设置内容 设置功能 备注6 民事调解工作室 调解社区民间纠纷7 法律服务工作室 社区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当条件具备时,应单独设置;条件不具备时,可合并设置8 信访服务工作室 来访接待、信访咨询、代理点9 计生服务室 社区居民计划生育指导服务10 助残服务室 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帮助11 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12老年服务站 提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 当条件具备时宜设置在一楼13 志愿者服务站 参与社区服务的志愿者工作场所14服务用房社会组

5、织服务站 参与社区服务的社会组织工作场所1.当条件具备时设置2.可合并设置15 多功能活动室 社区居民文体活动场所16 阅览室 报刊杂志、电子读物阅览场所17 会议室 参事议事、培训学习、集体活动等可合并设置,综合利用18 青少年活动室 社区青少年课余活动场所19活动用房老年活动室 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 当条件具备时,可单独设置表 2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分类表序号 用房分类 设置内容 设置功能 备注1 社区党组织办公室 社区党组织工作、活动等2 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社区居委会工作、居民接访等可合并设置3 社区档案室 社区各类档案存放保管4办公用房社区警务室 社区治安管理等 应设置在一楼5 社区一站

6、式服务大厅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6 民事调解工作室 调解社区民间纠纷7 法律服务工作室 社区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8 信访服务工作室 来访接待、信访咨询、代理点当条件具备时,应单独设置;条件不具备时,可合并设置9 老年服务站 老年组织工作、服务场所 当条件具备时10 计生服务11医疗卫生服务站 医疗卫生服务 可合并设置12 志愿者服务站 参与社区服务的志愿者工作场所13服务用房社会组织服务站 参与社区服务的社会组织工作场所1.当条件具备时2.可合并设置14 多功能活动室 社区居民文体活动场所15 阅览室 报刊杂志、电子读物阅览场所16 会议室 参事议事、培训学习、集体活动等可合并设置1

7、7 青少年活动室 社区青少年课余活动场所18活动用房老年活动室 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 当条件具备时,可单独设置 35建设要求5.1基本要求5.1.1社区用房应具备为民办事、服务居民、开展活动等基本功能要求,能满足社区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居民集体活动需要。5.1.2社区用房应遵循服务优先和高效实用的原则,使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提倡“一室多用”,提高社区用房的使用效率。5.1.3社区用房总面积按社区居民户数进行配置,每 100 户居民配置不少于 20的社区用房,根据社区所处地理位置,每个社区所配置的社区用房至少应达到以下面积要求:1) 城市(镇)社区用房使用面积应300;2) 涉农社区

8、及建制村用房使用面积应400。5.1.4社区用房宜设置在社区综合体内、方便居民出入的地方,不得设在地下室、走廊和出口偏僻的地方;在达到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条件下,社区用房也可设置在架空层或夹层。5.1.5社区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并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房屋应方正不得异型,房屋空间、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 JGJ67 和 GB50096 的相关规定。5.1.6社区用房应按 JGJ67、GB 50096 和 GB50368 的相关规定规定,配备完善的供电、给水、排水设施。5.1.7社区用房应按 JGJ67 和 CJJ14 的规定配备相应的公共卫生间,并按 GB50763 的规定设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5

9、.1.8社区用房应按使用功能不同,分别设置社区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5.1.9新建社区用房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 GB/T50908 的相关规定。5.2分类要求5.2.1 办公用房5.2.1.1社区办公用房应按社区工作需要进行设置,应采用大开间的集中办公模式,不应设置单人办公室。5.2.1.2 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且方便居民办事的位置。5.2.1.3 社区警务用房应设置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有独立出入通道的一楼位置,并应尽量与社区办公用房相邻。5.2.2 服务用房5.2.2.1 社区服务用房应按服务功能不同和一站式服务要求至

10、少设置 2 个综合服务窗口,并将相应的服务项目分别纳入对应的服务窗口;当条件许可时,可根据现场条件和实际情况设置更多服务窗口。5.2.2.2应根据社区服务工作发展需要,设置相应的志愿者服务站、社会组织服务站等。5.2.2.3当城市(镇)社区用房具备相应条件时,可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室、社区老人日间照料室等。5.2.2.4当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条件具备时,应设置涉农社区卫生服务站,涉农社区卫生服务站面积应200,建制村卫生服务站面积应80。5.2.2.5社区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便于居民办事,通风、采光良好,有独立出入通道的一楼位置,并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45.2.3 活动用房5.2.3.1 社区活动

11、用房应满足社区居民参事议事、休闲娱乐的需要,活动用房应具备读书阅览、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召开居民会议的功能。5.2.3.2 具备条件的社区,应增加居民活动用房面积,并分别设置少年儿童活动室、老年活动室等。5.2.3.3 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应保障社区活动用房的最低配置要求,应将社区用房中面积相对较大的房屋作为居民活动用房,提倡一房多用。5.2.3.4 社区活动用房应设置在三楼及三楼以下、通风、采光条件良好、进出方便的位置。5.3面积要求5.3.1以使用总面积 300计,城市(镇)社区各功能用房面积基本配置见表 3;以使用总面积400计,涉农社区和建制村各功能用房面积基本配置见表 4。表 3城市(镇)社区各功能用房面积配置序号房屋类别 房屋功能房屋面积占社区用房总面积 备注1 社区党组织办公室2 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30 10根据实际情况拆分或合并办公用房,但办公用房面积占全部社区用房面积不得超过103 社区档案室 15 54办公用房社区警务室 15 55 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 60 206 民事调解工作室7 法律服务工作室8 信访服务工作室15 5条件具备时,可单独设立;条件不具备时,可合并设置,用房面积叠加9 计生服务室 15 510 助残服务室 当条件具备时11 居家养老服务12老年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当条件具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3 志愿者服务站 当条件具备时14服务用房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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