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审计常见的违规行为

第***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97.42KB
约16页
文档ID:31796588
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审计常见的违规行为_第1页
1/16

1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审计常见违规行为及定性处理◆1.1 违规发放贷款【常见表现形式】1.1.1 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人或项目发放贷款1.1.1.1 贷款担保或抵押物、质物不符合规定条件1.1.1.2 贷款担保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1.1.1.3 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达标1.1.1.4 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1.1.1.5 项目应报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1.1.1.6 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规定1.1.1.7 未落实其他审批放款条件授信1.1.1.8 借款人主体资格或资质不符合法规或政策规定1.1.2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1.1.3 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1.1.4 越权审批贷款、违反程序授信1.1.5 向融资额度或贷款年限超出规定标准的借款人或项目发放土地储备贷款1.1.6 超并购范围或对已完成的并购交易发放并购贷款1.1.7 未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确定的标准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8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支取方式划转支付贷款资金【定性依据】( 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 四 十 条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向 关 系 人 发 放 信 用 贷 款 ; 向 关 系 人 发 放 担 保 贷 款 的 条 件 不得 优 于 其 他 借 款 人 同 类 贷 款 的 条 件 前 款 所 称 关 系 人 是 指 : ( 一 ) 商 业 银 行 的 董 事 、 监 事 、管 理 人 员 、 信 贷 业 务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 二 ) 前 项 所 列 人 员 投 资 或 者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职 务 的 公司 、 企 业 和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第 四 十 七 条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提 高 或 者 降 低 利 率 以 及 采 用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吸 收 存 款 , 发 放 贷 款 ”( 2)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 关 于 加 强 商 业 性 房 地 产 信 贷 管 理 的 通 知 》 ( 银 发〔 2007〕 359 号 ) “一 ……对 项 目 资 本 金 ( 所 有 者 权 益 ) 比 例 达 不 到 35%或 未 取 得 土 地 使 用权 证 书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项 目 , 商 业 银 行 不得 发 放 任 何 形 式 的 贷 款 。

……三 ……严 格 住 房 消 费 贷 款 管 理 , 商 业 银 行 ……只 能 对 购 买 主 体 结 构 已 封 顶 住 房 的个 人 发 放 住 房 贷 款 ”2( 3) 银 监 会 《 商 业 银 行 授 信 工 作 尽 职 指 引 》 ( 银 监 发 〔 2004〕 51 号 ) “第 三 十二 条 商 业 银 行 授 信 决 策 应 在 书 面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 不 得 超 越 权 限 进 行 授 信 ”“第 三 十 三 条 商 业 银 行 授 信 决 策 应 依 据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 不 得 违 反 程 序 或 减 少 程 序进 行 授 信 ”“第 三 十 六 条 客 户 未 按 国 家 规 定 取 得 以 下 有 效 批 准 文 件 之 一 的 , 或 虽 然 取 得 , 但 属于 化 整 为 零 、 越 权 或 变 相 越 权 和 超 授 权 批 准 的 ,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提 供 授 信 : ( 一 ) 项 目 批 准文 件 ; ( 二 ) 环 保 批 准 文 件 ; ( 三 ) 土 地 批 准 文 件 ; ( 四 ) 其 他 按 国 家 规 定 需 具 备 的 批 准文 件 。

”“第 三 十 八 条 商 业 银 行 实 施 有 条 件 授 信 时 应 遵 循 ‘先 落 实 条 件 , 后 实 施 授 信 ’的 原 则 ,授 信 条 件 未 落 实 或 条 件 发 生 变 更 未 重 新 决 策 的 , 不 得 实 施 授 信 ”( 4) 国 土 资 源 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 关 于 加 强 土 地 储 备 与 融 资 管理 的 通 知 》 ( 国土资发〔2012 〕162 号)“ 五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除相关文件外,还应出示融资规模控 制 卡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准融资前,应对融资规模控制卡中的已有融资额度进行认真核对,拟批准的融资额度与本年度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包括本年度贷款已在本年度归还部分)累计不得超过年度可融资规模,对本年融资额度已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目融资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遵循市场化原则,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向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发放并管理土地储备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部门关于土地储备贷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土地储备项目周期、资金回笼计划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名录内土地储备机构所属的储备土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方可用于储备抵押贷款贷款用 途 可不对应抵押土地相关补偿、前期开发等业务,但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5)银 监 会 《 商 业 银 行 并 购 贷 款 风 险 管 理 指 引 》 (银监发〔2008〕84 号)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 ”“第十八条 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 50%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 6) 《 国 务 院 关 于 坚 决 遏 制 部 分 城 市 房 价 过 快 上 涨 的 通 知 》 ( 国 发 〔 2010〕10 号 ) “( 三 ) 实 行 更 为 严格的 差 别 化 住 房 信 贷 政 策 ……对 贷 款 购 买 第 二 套 住 房 的 家 庭 ,贷 款 首 付 款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50%, 贷 款 利 率 不 得 低 于 基 准 利 率 的 1.1 倍 ; 对 贷 款 购 买 第 三 套及 以 上 住 房 的 , 贷 款 首 付 款 比 例 和 贷 款 利 率 应 大 幅 度 提 高 。

”( 7) 银 监 会 《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2009 年 银 监 会 第 2 号 令 ) “第 九条 贷 款 人 受 理 的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申 请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六 )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的 产 业 、土 地 、 环 保 等 相 关 政 策 , 并 按 规 定 履 行 了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的 合 法 管 理 程 序 ”“第 二 十 八 条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发 放 和 支 付 过 程 中 , 贷 款 人 应 确 认 与 拟 发 放 贷 款 同 比 例的 项 目 资 本 金 足 额 到 位 , 并 与 贷 款 配 套 使 用 ”3( 8) 发 展 改 革 委 《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办 法 》 ( 2004 年 发 展 改 革 委 第 19号 令 )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应 报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核 准 而 未 申 报 的 项 目 , 或 者 虽 然 申 报 但 未 经 核 准的 项 目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发 放 贷 款 ”( 9)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 关 于 制 止 地 方 政 府 违 法 违 规融 资 行 为 的 通 知 》 ( 财 预 〔 2012〕 463 号 ) “三 、 加 强 对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注 资 行 为 管 理 。

地方 政 府 对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注 资 必 须 合 法 合 规 , 不 得 将 政 府 办 公 楼 、 学 校 、 医 院 、 公 园 等 公 益性 资 产 作 为 资 本 注 入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不 得 将 储 备 土 地 作 为 资 产 注 入 融 资平 台 公 司 , 不 得 承 诺 将 储 备 土 地 预 期 出 让 收 入 作 为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四 、 进 一 步 规 范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融 资 行 为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土地 储 备 机 构 管 理 和 土 地 融 资 行 为 , 不 得 授 权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承 担 土 地 储 备 职 能 和 进 行 土 地 储备 融 资 , 不 得 将 土 地 储 备 贷 款 用 于 城 市 建 设 以 及 其 他 与 土 地 储 备 业 务 无 关 的 项 目 符 合 条件 的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因 承 担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公 路 等 公 益 性 项 目 建 设 举 借 需 要 财 政 性 资 金 偿 还的 债 务 , 除 法 律 和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外 , 不 得 向 非 金 融 机 构 和 个 人 借 款 , 不 得 通 过 金 融 机 构中 的 财 务 公 司 、 信 托 公 司 、 基 金 公 司 、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 保 险 公 司 等 直 接 或 间 接 融 资 。

五 、 坚 决 制 止 地 方 政 府 违 规 担 保 承 诺 行 为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及 所 属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团 体 , 要 继 续 严 格 按 照 《 担 保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不 得 出 具 担 保 函 、 承 诺 函 、 安 慰函 等 直 接 或 变 相 担 保 协 议 , 不 得 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及 社 会 团 体 的 国 有 资 产 为 其 他 单 位 或 企 业融 资 进 行 抵 押 或 质 押 , 不 得 为 其 他 单 位 或 企 业 融 资 承 诺 承 担 偿 债 责 任 , 不 得 为 其 他 单 位 或企 业 的 回 购 ( BT) 协 议 提 供 担 保 , 不 得 从 事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担 保 承 诺 行 为 ”( 10) 国 务 院 《 促 进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暂 行 规 定 》 ( 国 发 〔 2005〕 40 号 ) “第 十 八条 对 属 于 限 制 类 的 新 建 项 目 , 禁 止 投 资 投 资 管 理 部 门 不 予 审 批 、 核 准 或 备 案 , 各 金 融机 构 不 得 发 放 贷 款 ……凡 违 反 规 定 进 行 投 融 资 建 设 的 , 要 追 究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对属 于 限 制 类 的 现 有 生 产 能 力 , 允 许 企 业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采 取 措 施 改 造 升 级 , 金 融 机 构 按 信 贷原 则 继 续 给 予 支 持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要 根 据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的 要 求 , 遵 循 优 胜 劣 。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