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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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摘要合伙企业是我国经济组织形式之一,作为重要的民事主体,有必要对它进行分析研究。本文立足于合伙财产性质的讨论,并指出合伙企业从财产性质的角度上,有着独资企业和公司不能取代的地位。关键词: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出资正文根据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其中,合伙人签订的协议是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则是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正因为合伙企业是以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石而建立起来的,因此

2、其存在的基础没有公司那么牢固。而在现在经济中,合伙企业越来越受欢迎,但是经常发生由于合伙人的变更等情况而导致企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情况。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楚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与性质1、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为了经营合伙企业的目的事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合伙企业的财产范围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法第 20 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实质就是合伙企业财产在法律上的归属问题。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出资和合伙企业积

3、累财产共同构成普通合伙企业财产。其中,合伙人出资不仅仅指货币形式,合伙人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由于合伙企业毕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财产不同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具有独立行和完整性。合伙人出资后,一般来说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或个人。出资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种共有财产与合伙

4、人的个人财产是相互区别的。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共同处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债务并存时,我国合伙企业法采用了“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企业的债务优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能清偿时,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优先使用个人财产清偿,不能清偿时,才使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二、合伙企业财产性质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的财产性质的对比评价1、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首先来看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在财产关系上的异同。第一,从出资上看,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自多个投资人,显然比独资企业更具有在筹资上的优势,而多个投资人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就存在分散风险的可能。第二,由于在我国

5、法上,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因而,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都是承担无限责任的。第三,从投资权益的转让上看,独资企业显然不存在业主在不出让企业或是改变企业形态的情况下转让投资权益的可能,而合伙企业则是可以通过退伙、入伙,同时实现人员的流动和资金的一定程度上的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伙企业可以比独资企业更稳定、更长久。例如:张亮想要办一个企业,但是自己的资金不够,于是就和朋友联合办合伙企业,这样不仅使资金方面的问题得到解决,而且可以分散风险。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在合伙企业中,存在 1i约束激励机制能否有效建立和发挥作用的问题,而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实际上在所难免,而合伙企业又

6、不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因而在合伙企业经营中,外部性的问题往往很难克服。2、合伙企业与公司再来看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财产关系上的异同。公司最主要的两种形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也是目前我国法上所承认的两种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有着更大的相似性,一般也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但在企业财产关系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并无实质上的区别,所以在此一并进行讨论。首先,公司有法定资本额的限制,而合伙企业没有。第二,由于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东对企业债务以个人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这就与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形成最强烈的对比。第三,在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上,合伙企业是通过转让投资份额和退伙来

7、实现的。而公司一旦成立,就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且须以自身所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所以股东的投资是不能撤出的,只可能是将投资进行转让。例如:张亮和王鹏开办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亮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1 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王鹏追偿。而公司清偿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需要自掏腰包。三、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法律对合伙关系干预限制较少,企业在经营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较大的自己性和灵活性,但这也带来了很多困扰。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协议,联合进行煤炭贩运,由甲公司负责组织货源、落实运输,

8、乙公司提供资金,到期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润。后因甲公司未按协议时间返还本金和支付利润,乙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该协议违反了民法通则中联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因而是借款合同,而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又违反了金融法规中企业间不许拆借资金的规定,因而认定该协议无效,判令甲公司将本金返还乙公司,而将企业经营利润收归国库。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需要加以完善。一方面,合伙企业法中的一些条纹表述不够严谨,逻辑处理有瑕疵;另一方面,合伙企业法中的一些制度设计不够精细,预见性有些不足,使得某些现实社会关系得不到法律的调整,因此我们完善有关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结束语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有其特有的优势和存在必要。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只有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才能为整个经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鼓励和促进合伙的发展,符合民间资本的结合、流动的要求,更符合我国经济要素禀赋提升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要求。所以,完善合伙立法,更好的保护合伙财产,是经济发展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参考文献:刘俊海 论合伙企业制度 孟凡麟 、闫宝龙:新编经济法教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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